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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超标排放……勒流查处两个环境违法案件

匠心勒流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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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勒流生态环境所

查处一起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件

和一起废水偷排案件。




●当事人A从事建设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部分工艺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引至排气筒高空排放至外环境。现场委托检测公司在该公司的废气排气筒采集样品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某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不达标。经勒流生态环境所立案调查,拟向当事人A发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B同样从事建设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检查时部分工序正在生产,网版清洗废水经清洗池通过胶管引至集水池收集后,拟定期委外处理。但检查时发现,网版清洗废水的集水池因未及时处理生产废水,废水溢流至集水池侧的两个下水道排放口,废水最终排放到该公司厂区外市政污水管网。现场委托检测公司在该公司的集水池及其侧的下水道排放口进行采集水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样品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经勒流生态环境所立案调查,拟向当事人B发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除此之外,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超标排放和偷排

到底哪个情节更严重?

为何有的只要罚款有的却要拘留?


从罚款到拘留

其实就是超标排放到偷排的距离


普法时间

问题一:A只是超标而已,B是偷排情节比A更严重,为什么罚款却比A少5万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总结:两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罚款幅度相同,具体罚款金额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裁定。



问题二:B罚款比A少,为什么B却要蹲派出所呢?


A与B都属于较轻情节,但B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问题三:是不是超标排放都不属于“污染环境罪”呢?视情况而定!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只要以上述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无数量要求。


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是企业的最基本环保要求之一,

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

偷排罪加一等!


勒流生态环境所提醒广大企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守护大家的绿水青山,

才能守好自己的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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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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