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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性骚扰研究:基于国内案例的分析

2018-02-05 中外学术情报



摘要:文章从国内数个案例出发,分析学术性骚扰的特点以及导致其发生与持续的结构性因素。文章主张,学术性骚扰的双方,在相互权力关系方面有着与职场性骚扰不一样的特点。正是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在学业、生活、经济来源和职业生涯等方面对教授评判权力的严重依赖,教师对个人权力的策略性运用,师生之间社会经验和性经验的差距,导致学生难以反抗和举报性骚扰。而组织环境中学术权力过于集中、师生关系缺乏制度制约、学术机构中无所不在的性别歧视的文化氛围,是性骚扰被忽略、被合理化、被容忍而免于实质性惩处的根本原因。



 

  


一、引言

20146-7月,两名X大学女研究生通过微博,投诉该校某专业唯一的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吴某涉嫌“诱奸”女学生;校方很快宣布对吴某停职调查。一位投诉者以“兽”来指称博导的性骚扰行为,另一位则在发布的声讨中使用“诱奸”一词,而公众与媒体则往往以“潜规则”指称。这意味着,学术领域的性骚扰行为,尚停留在“无以名之”的状态。正如凯瑟琳·麦金农(Catherine A. MacKinnon)所言:“直到1976年之前,都没有适当名词能够言说性骚扰这一行为,以至社会无以形成普遍、有共识的定义。但无以名之不等于不存在。沉默往往意味着其带来的痛苦与屈辱是无以复加的。”[1](P27)

  除了X大学这一导师对学生的性骚扰类型,也有一些较为边缘类型的高校性骚扰。如2011年广州诸多院校学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危险导师”黄某事件。[2]黄某是一位在广州地区大学校园进行类似成功学的“大学生职前培训”的小企业主兼培训师,到案发之时,他一直以“导师”、“心理咨询师”和“上司”的身份,对大学女生实施性骚扰和性侵害。黄某并非大学正式雇员,但其在渴望创业成功的学生心目中,影响力不亚于有正式教职的老师;另一方面,他也取得并利用了某些教育系统赋予的合法身份,如客座教师、招生人员等,拥有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颁发的“高级讲师”证书,承担广东省大学生职场训练项目的日常授课,并担任课程顾问。此外,高校学生被实习所在机构的上司和指导老师身份的工作人员骚扰也时有发生。由于实习属于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部分,这也可算作学术性骚扰的边缘类型。本文提到的案例F和近期发生的S学院副教授王某强吻女生事件①即属于此类。

  相对于若干职场性骚扰、性侵害案例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或通过媒体广泛传播,学术性骚扰经常作为“潜规则”流传于坊间,而具体案例则处于较为隐秘的状态,鲜为大众知晓。



  二、学术性骚扰文献回顾

  关于高校和学术机构的学术性骚扰(academic sexual harassment),学者Frank J. Till1980年向美国教育部妇女教育项目咨询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3](P7)中对其的定义是:“学术性骚扰是在性欲和性的认同方面滥用权力,导致妨碍和损害学生充分享有教育的福祉、氛围和机会。”

  这份报告将性骚扰描述为5个级别的行为表现:(1)一般性的性别歧视的语言与行为;(2)不当的、侵犯性的,但又不被法律惩罚的性的接近;(3)性诱惑,或者以允诺回报来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4)以威胁惩罚来进行性胁迫;(5)性侵害。此后,James E. Gruber将性骚扰分为言辞上的直接要求、言辞的评论和非言辞的表现三大类,并根据严重性的不同,将其分为性贿赂、性亲密的要求、亲密关系的纠缠、轻微的纠缠和压力、针对个人的评判、客体化、冒犯歧视性的评论、性攻击、性触摸、性姿势和(展示)性资料等11小类;[4]Louise F. Fitzgerald等则按照程度的不同,将性骚扰分为:性别骚扰、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和性攻击。[5]划分标准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考虑到了严重程度的排序,也将性别歧视、性取向歧视等纳入考虑,这些操作性的定义,也被境外一些高校防治性骚扰政策规定所采纳。

  国外研究数据表明,一半的女性在大学期间会从男性讲师或者教授那里受到性骚扰,[6][7]并且在大学第四年以后女生遭遇性骚扰的风险增加;研究生比本科生更经常遭遇性骚扰,这主要是因为研究生阶段与教授互动更为密切,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权力关系发生了变化。[7]

  正如Till所言,对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伤害最深的是教职员工对学生的性骚扰。本文的分析主要聚焦于这一类性骚扰的相关案例。英文学术研究文献中关于学术性骚扰的研究很多,但大部分属于量化研究,譬如,研究性骚扰的发生率和普及程度,[7]研究学术性骚扰引起的身心问题和学术后果,[6][8][9]男性教职员工对于性骚扰的认知,[5]等等。其中关于中国香港地区的调查表明,1/4的女生遭遇过性骚扰,1%曾遭遇到性胁迫。学生通常会避开骚扰者,并期待学校在防治性骚扰中更加积极。[10]中国学生将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强迫的性当作性骚扰,但很少将厌女行为、约会施压和不恰当的个人感情表露当作骚扰。个人对性骚扰的不容忍与其对性别平等和弹性的性别角色的支持程度相关。相对于男性,女性对性骚扰有更宽泛的定义并且更加不容忍这种行为。[11]

中国大陆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职场性骚扰[12]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制,[13]而校园性骚扰相关文献不到10篇,实证研究更少。个别研究发表了女大学生遭受性骚扰的调查数据,但没有论及教职员工施加在学生身上的性骚扰,也没有将发生在不同关系之间的性骚扰进行分类调研。[14]无论是英文学术文献,还是中国港台地区对学术性骚扰的研究,其前提多是已经具备了防治教育领域性骚扰的相关法律、组织内部的规章和投诉机制。

  笔者尝试利用从相关案例中获得的访谈资料,分析中国高校中学术性骚扰的结构性成因,以及其持续和不被检举、惩罚的原因。本文的资料,一部分来自笔者对已经公开的案例(X大学案、黄某案)中的当事各方进行的面对面访谈以及获取的文本资料,另一部分来自与7位学术性骚扰受害人通过面谈、电话和网上即时工具聊天得到的资料,这些当事人中有4位与笔者认识,而其他3位为陌生网友。公开案例只有少数人不涉及性行为,而后一部分当事人则全部没有与骚扰者发生性行为。

访谈的提纲包括:(1)性骚扰双方的身份和关系;(2)性骚扰发生的过程和细节;(3)被骚扰者的反应;(4)骚扰者对抗拒或服从行为的反应;(5)是否通过组织途径投诉,得到反馈如何;(6)性骚扰对被骚扰者的影响。尽管见面可能获得更翔实的资料,但说出这些故事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说非常为难,甚至有人坦承至今提起仍会觉得困扰,有一位当事人完全拒绝用电话沟通,因为她觉得用文字表达心情会好受一些。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笔者一律对个案当事人以字母替代姓名,并隐去相关院系专业信息;文章中谈及案例直接引用的资料都来自个案访谈资料,不再一一标注。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学术性骚扰个案基本情况

被骚扰者

事发时被骚扰者身份

骚扰者身份以及与被骚扰者关系

主要情节

访谈时间

访谈方式

A

本科生  

大一任课老师,学生在课堂外跟随其学习

深夜反锁办公室门,强行亲吻,意图发生性关系

2014年9月18日

微博私信

B

本科毕业生,准备读研

B准备读研的专业之学科前辈,其他学校的教授,系主任,家中长辈的同事

趁学生餐叙、来家中请教之机语言骚扰以及强行搂抱亲吻,并意图发生性关系

2014年9月22日

微信通话

C

博士生

博士生导师

借指导、谈话、散步机会语言和肢体骚扰

2014年9月18日、24日;10月12日

电话和微博私信

D

硕士研究生

硕士生导师

要求学生到家中谈论文,语言骚扰,意图发生性关系

2014年9月21日

微博私信以及微信

E

本科生

大学校领导

以约学生出外游玩的名义将其带到家中,强行搂抱亲吻,意图发生性关系;此后长期纠缠

2014年10月11日

微博私信

F

本科生

学校安排实习报社的记者、带教老师

假借值夜班机会,意图发生性关系

2011年11月20日

面对面

G

本科毕业生

男友之恩师,G准备考他的研究生

强行将学生留在家中,意图发生性关系,且有胁迫语言

2014年10月20日、23日

电邮以及电话

 

   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骚扰者与被骚扰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如何导致性骚扰的发生?其次,学术性骚扰在组织脉络之下如何被“正当化”或“去问题化”?第三,学术性骚扰与学术领域性别歧视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提出防范和惩治学术性骚扰应该注意的环境因素。




三、性骚扰:学术权力的微观政治

  在统计学意义上,男性为性骚扰主体。麦金农将性骚扰定义为“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强加于人的性要求”,是利用控制手段扩张男性权力和统治的过程。[1](PP1-8)唐灿等人的研究证明,性骚扰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女性的拒绝能否成功躲避骚扰,更多取决于双方权力关系的落差。[13](P5)

Rebecca A. Thacker 等人提出理论框架,认为只有从权力与政治的角度来看骚扰者和被骚扰者的双方关系,才能够解释双方的相关行为特征。[15]在这个意义上,骚扰者作出何种行为与被骚扰者作出什么回应,取决于二人之间的权力关系、骚扰者进行政治行为的机会,其胁迫的潜力和权力的来源。在这里,“政治行为”指的是运用权力来满足个体期待的后果和资源,可能包括一系列跟权力策略有关的“剧目”。

  (一)组织化权力和个人影响力

  首先要看骚扰者可资利用的资源是什么。从案例中可以发现,骚扰者主要利用的是三个方面的组织化资源,即这些资源来自组织赋予的身份地位:学校各级行政领导掌握的行政裁决权;老师指导、训练、评价学生的机会和权力;参与各类委员会、学术社团和学术出版机构,对推荐、甄选、录取录用、科研项目和论文评审程序施加影响的权力。

  在组织正式赋予的权威之外,骚扰者还可能有着“基于个人影响力的权力”,这较多地发生在学生崇拜的“学术明星”、“男神”身上。由于学院生活和学术生产过程中对抽象理论、理性和客观性的推崇,学院文化有神化男性学术明星的倾向,男性资深学者除了个人学识、专长之外,也容易被讲台赋予额外的人格光环。相较于青葱大学男生,男性教师的社会阅历、男性气质的成熟度也会对女学生形成吸引。除此之外,作为学生心目中的成功者和圈内人,其拥有的学术人际网络,也是其影响力的一部分。X大学案的骚扰者吴某,既拥有组织化的权力,也拥有“学术男神”的影响力。而广州大学城的黄某,虽然其组织权力边缘而微弱,但借助洗脑式的培训设计,他在大学生中间建立了基于影响力的权威。

  骚扰者对被骚扰者拥有极为不对称的权力,一方面,被骚扰者很难以决绝态度反抗,骚扰者却不会考虑对方意愿而自觉停止,即便在出现抵抗的情况下,也不会完全放弃。

E的遭遇是一个很好的例子。E大学二年级时为了策划校园活动,主动联系了那位传说“思想开明,对学生好”的校领导。对方热情地鼓励她与自己联系,并留了联系方式,在之后的邮件往来中约她周末出来喝咖啡。在喝咖啡时,该校领导询问了她的英语水平,随即主动提议推荐她去参加一个国际交流项目;紧接着,他约她出去游玩。游玩的当天,该校领导找借口把她载到自己家,要求她认他做“干爹”,并且施以拥抱亲吻。此后,E尽量回避与其直接接触并换了电话号码,还是被他在众目睽睽之下问到新号码。她一再拒绝了他可能施加影响的交流和保研机会,但被他长期、断断续续地纠缠直到毕业;虽然后者不再有私下与她见面的机会,但仍然会积极干预E的生活,譬如,怂恿E参与国际交流项目、接受学校的推荐保研机会,并且疑似在E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打招呼”,用E的话说,就是希望自己在经济上、学业上持续有求于他,“把我跟他进一步绑定”。

  正是因为权力结构的相似,性骚扰往往不是孤立的“情感”事件,而呈现出模式化的特点,如同设定好的程序,在多人身上重复出现。如X大学案中,三名举报者的遭遇极为相似,黄某案中众多受害者也是如此;而且,除非其他人说出来,被骚扰者通常是通过感同身受的细节和气氛,发觉骚扰者也针对其他人。

  学生与教师之间有着年龄和社会经验的较大差距,骚扰者拥有的无论是指导评鉴的权力,或是经济支持和咨询建议,还是人脉甚至信息通道,对于学生来说都很重要,这通常会让她们放大骚扰者的权威和影响(不管权力关系是否直接),担心自己的处境或与对方的关系,因此往往表现出脆弱无力。尽管E尽量避免与该校领导独处,但她仍然很难完全拒绝与他在公开场合的接触,因为“我觉得他捏死我很容易”。B被长辈介绍的专业前辈严重骚扰后,不仅没有扬长而去,而是在长辈面前假装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因为担心对介绍的那位长辈不利。一直以来,女性在成长中被灌输对性的被动与耻感,导致其临场时的消极、被动,手足无措。F被实习指导老师不断骚扰,她不敢直接拒绝,只能假装睡梦中不愿意被打扰。X大学案中的当事人X对吴某在论文指导时的一再肢体骚扰愤怒反抗,但事后还要回去道歉。一般舆论往往苛求受害者“直截了当地拒绝”,但这在现实中是很难发生的。

  (二)无冕之权——导师的权力

中国高校和研究机构偏向行政化治理,教授谈不上是必然拥有权势的群体。然而,在学生面前,他们仍然拥有毋庸置疑的权力。

  首先,这一学生和老师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在学生进入为学术生涯做准备的阶段——研究生学习阶段之后,变得更加严重。因为高校教师对于本科生的权力通常是局部的,如单门课程成绩、实习表现或一些学术和校园活动机会的给予。但导师对于研究生的权力则是全面性的,导师的意见往往决定学生学业进程的速度和成败。以制度赋予的权力为基础,导师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越大,相关资源越多,对学生的权力就更加有基础;而另一方面,学生从事学术研究以及相关工作的意愿越强烈,希望获得导师认同、与导师建立较亲近关系的意愿就会越强烈,也越难以拒绝导师的要求——不管要求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其次,研究生尤其是博士阶段,导师和学生之间有着明确的人身依附色彩。正如哲学领域的毕业论文导师被称为DoktorvaterDoktormutter(德语,“博士父亲”)一样,[16]导师对学生,不仅仅有着父辈的权力和威严,另一方面,学生也被视为导师学术路线的继承者和发展者,需要从导师那里继承学术资源,并仰赖导师的人际关系网络,来获得最初的立足之地,这在“近亲繁殖”风气严重的中国学术界尤其如此。

  第三,学生帮助导师进行研究和教学助理的工作,令导师又多出一重作为“老板”的权威和经济供给者的权力。

  第四,相对于其他职业,学术职位和机会的给予,常常会追溯既往的学术出身和表现,从业者很难摆脱最初与“博士父亲”关系和评价的影响。

  个案表明,对学生影响最消极的性骚扰往往来自于导师。由于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业和事业都影响颇大,而师徒式的、互动频繁的关系也给导师很多机会假借学术规训而趁机骚扰,或者要挟和报复。骚扰者利用的往往是指导的机会,让当事人事前难以拒绝,事发时难以反抗。在X大学案中,导师喜好在QQ上与学生联络,其纠缠和性挑逗的语言,夹杂在其评点论文、提出修改建议的语言中;他也常在办公室深夜召见学生,并在褒奖鼓励学生成绩时进行肢体骚扰。这类模式在另两例导师骚扰案例中也重复出现。而由于缺乏师生互动的指导性规范,对于教师主控的封闭孤立环境,学生往往没有选择和拒绝的能力。

C的导师年事已高,曾自称把已过而立的她“当女儿看待”。导师在录取前邀她去学校所在城市游览——在旅馆房间摸她的手,并一再询问她“一人睡怕不怕”,并谈论学界一对知名老夫少妻,表示心向往之,她只能委婉拒绝“陪伴”。之后导师试图录取另一女生而未果。入学后,导师在散步时表扬C,同时与她十指紧扣,C只能先服从而后松开。导师在爬山时一再纠缠要求相互按摩,还称她“小丫鬟”,C只好送给导师随身按摩工具,引开话题。这次C决定明确表态,她写了一篇内容隐晦的散文,寄给导师,表示自己非“小丫鬟”而是要做老师的好学生。导师表扬了她的文章。不过此后,C的学业遭遇各种阻碍,她一再被迫更换论文题目,最后选了导师要求而自己不同意的题目,一直延期无法毕业。她只能跟老师修复关系,尽管不再有肢体骚扰,但导师一如既往要求她去家中谈论文,再有暧昧言语,她只好听而不闻,毫无办法。

D的硕士导师一直承诺为其写推荐信去考博士。之前导师在餐叙中纠缠或半夜电话骚扰,D都尽量回避。之后导师约她去家中谈论文,又推说卧室光线好,要去卧室看论文,于是和她讨论起一本小说中的性描写,“主要是他说我听,说着说着我就觉得不太对劲,他眼神也不对了,还一直说那小说里有什么勃起啊什么这些词汇”。D打断导师,又被他拉坐到他腿上,D只好继续托辞逃跑。她屏蔽了导师手机,不再跟导师单独见面。过了一段时间,当她询问导师能否写推荐信时,导师再次提议去卧室,她只好放弃推荐。

  在X大学案中,T的博士生导师吴某性骚扰她,两人关系持续恶化,最后导致7年不能毕业;而Q尽管也有相应的良好成绩,为了摆脱与吴某之间不公平的关系,不得不放弃深造。C是延迟毕业,D放弃了读博,G则是放弃了考研。

  导师对研究生的绝对权力,在这些性骚扰案例中都能管窥一二;骚扰者对自己的权力也心知肚明:当学生愤然删除了他的QQ号码之后,他发短信说:“……既然你不能接受,我不再骚扰你了。现在开始,你如愿成为最普通的那批同学了。说到做到!安心吧。”②暗示不接受骚扰,即失去其可能给予的学术利益而“出局”。D的导师和吴某都曾经告诉反抗的学生说,毕不毕业主要取决于导师的态度。他们很明白,自己的杀手锏就是决定学生学业成败的权力。

  (三)权力策略——操控同意

  骚扰者最念兹在兹的,是对方的“同意”。X大学案中,发生关系时,骚扰者会特别强调这一点:“每次事后他都要强调说:我可没有强迫你啊,是你自己愿意的啊。”③

  在E的个案中也是如此,该校领导突如其来地对她进行拥抱和亲近,还不忘记寻求她的“同意”:“……他对着我……(当事人要求隐匿严重的骚扰细节)。我进门的时候没认门(地形不熟不知道怎么离开),所以只好忍着,等脱身。当时很害怕他直接把我扒了。他还一直问我开心吗开心吗。我为了脱身,就说开心(×,我那语气像开心吗)。他知道mutual consent,但是这完全不是我可以控制的。这完全不是平等的交往,当时我才进大学不久,碰上这事儿完全傻掉了。”

  中国《刑法》规定“违背意志”即是强奸,骚扰者不会轻易踩踏法律红线。因此,骚扰者不会采用明目张胆的胁迫,而是策略地使用权力,影响和操控学生的“同意”——即让对方不能拒绝。

  首先,挑选受害者。所有个案都表明,性骚扰发生很少是“即兴”,骚扰者对于时间、地点和场合的安排,一般都有所计划;而通常他们对骚扰对象都有所选择。如X大学案中的当事人表示,骚扰者不会找那些家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在当地有亲戚朋友的学生;而E第一次被该校领导骚扰前,他曾询问她的家庭背景。骚扰者往往更愿意选择来自外地、家庭背景普通,独立无援、缺乏资源与之抗衡的当事人。同时,他们也会挑选有强烈求知兴趣和成就动机的被害人。案例中有两位来自单亲家庭随母亲长大的女生,都是男教授强迫其接受“父爱”——他们故意挑选这一类受害者,而不是如传言所说,这一类女生“自然”会喜欢长者。

  其次,策划、利用跟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情境,逐步拉近社交距离。通常,骚扰者都会对被害人表示关心,借机拉近距离。F的报社记者老师,要求其一起值夜班,等待一起社会新闻进展,在凌晨三四点的办公室中,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并且不顾对方拒绝一再发起“进攻”,由于没有安全的地方可去,F与之抗争到天亮。黄某则声称要着力培养某人,让她留在自己房间喝酒实施性侵,或者利用“培训”的“考验”,要求对方脱衣。

  第三,操控受害者心理吴某对女生的骚扰,尽管针对的个体不同,但是手法非常近似,都是严厉训斥之后,再利用怀柔抚慰、鼓励的机会搂抱女生。无独有偶,黄某对感兴趣的女生,会在培训课上猛批她,让她丢面子,然后再夸她,在这种过山车般的被提携重视的体验中,可以轻易左右女孩在同侪中的位置,使女生们不知不觉地依赖其肯定和鼓励。宽严相济,是弄权者以自己的权威对相对权力弱势者施加情感上强烈影响的方式,被影响到的女生的反应都是战战兢兢、委屈,然后如沐春风,将肢体骚扰视为师长的关爱。此外,黄某还利用所谓“心理咨询”的机会,让学生大哭倾谈心结之后开始性的触摸。

  第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提议交易。没有人比骚扰者更明白性骚扰是“交易”。譬如E发现,该校领导“每次提了什么offer(我也不一定需要),就会要求我pay back”。X大学案中的当事人Q记忆尤深的是,在骚扰者“追求”她的时候,一再询问她在学业上需要什么帮助。而C的年龄两倍于她的导师一边承诺帮助其顺利进入学术圈,一边摸她的手。在相关案例中,骚扰者都会在骚扰前后,提出各种好处,包括发表论文,资助参加会议,推荐交流和深造,或带学生结识学界名人;这些“好处”并不是骚扰者的私人物品,而是基于学术研究、高等教育和行政管理的公职可以支配的公共资源,因此,这些交易提议本身是索取贿赂、渎职的行为。

  第五,洗脑和灌输支持权色交易的观念。骚扰者利用的不仅仅是权力关系的不对等,还有自己和通常年轻十几二十岁的骚扰对象之间在社会经验和性经验方面的差距。吴某和黄某对学生的洗脑都包括相关的、将基于性骚扰的互惠关系合理化的内容。

  通常,人们对性侵害和性骚扰受害人的同情,是以她们的“不自愿”作为前提;舆论会要求这些受害者能够证实自己的“拒绝”和“反抗”。如果这些人顺从了,事情就变了性,从“强奸”变成“和奸”,“性骚扰”就变成了“性贿赂”或“性交易”。不过,经由骚扰者的精心策划,对自己在每一个节点被拒绝的可能都有清晰的算计,对自己权力影响的方式有不同的排列组合,被骚扰者往往会失去表达“反抗”的机会。但在社会中,被骚扰者“说不”的责任往往是被苛求的,而骚扰者操控他人意志的弄权行为则常常被忽视或不被考察。

  (四)骚扰的后果

  国外研究重复证实了学术性骚扰对被骚扰者的负面影响:作为慢性压力的来源,通过影响学生的学术满意度、导致心理压抑、身体疾病、饮食紊乱、对学术失去兴趣,最终影响学业表现。[17]而个案表明,不管服从还是抗拒,性骚扰对被骚扰者的消极影响都是多重的。

  (1)学业受阻或失败。对于X大学案,社会上比较有市场的一种观念是,交换型性骚扰是一种互惠行为,④处于性别弱势的女性,可能有意识地利用与男性的性关系,而得到专业发展的机会。⑤X大学案中的当事人,虽然从服从吴某要求中得到一些好处,如在同学中因老师表扬而得到某种同侪地位,或者得以接近一些学者,甚至获得推荐信。但骚扰者并非无私提携被骚扰的学生,也不会尊重学生的人格,爱惜其学术潜力,而是处处以“恩主”自居。Q发现自己被当作其学术网络布局中的“棋子”,遂决定中断学术之路。反抗、揭发事件的女性当事人,在骚扰者面前往往难以全身而退,无论是X大学案中的QT,还是其他个案中的CDG,都遭遇了学业的挫折,甚至还有舆论的凌迟。

  (2)降低自信。对于那些拒绝的女生,性骚扰在其学业、心理和社会关系上,负面影响是巨大的。D两次抗拒骚扰并逃避导师的纠缠,她放弃了寻求读博深造的道路,一部分原因是对求学过程中性骚扰的普遍(她的朋友有同样经历)心有余悸,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件事对我的影响使我变得极度没自信,之前我觉得我在专业方面是有突出的才能而得到他的赞赏,后来他性骚扰我以后,我觉得他的赞赏啊什么的都是另有所图,不是我的专业厉害。” E则因为骚扰者对其生活的介入,对自己的能力不自信。由于学校保研环节,疑似该校领导在不知会她的情况下,跟学院领导打过招呼,学院领导跟她谈话“好像我跟谁有暧昧关系似的”。之后,她很担心自己在另一学校考研面试中成绩名列前茅也是曾任该校校领导的骚扰者的运作。直到她发现自己的硕士导师对骚扰者评价极低,才确认自己的学术潜力。因为拒绝导师,C迟迟无法毕业。她的学术热情遭遇了很大挫折。“之前我还是蛮用功的,可是发生这些事情后,我想我无论如何地努力,都是被老师操纵于股掌之中……没有学术公正。”

  (3)降低人际信任。几乎所有被骚扰者都提到性骚扰造成其人际关系中的心理障碍,对男性或学校老师从此失去了信任和尊敬。E因为害怕该校领导报复,大学阶段不敢找男友,被骚扰后“感觉世界观都坍塌了”,从此之后跟男老师见面都得开着门,跟男老师说话“如果两人距离少于半米就会心里不安”,之后事业发展上也更倾向于找女上司;D“觉得男人很恶心,每个向我表示好感的男生我都觉得他们很猥琐”,因此不交男友。

  (4)身体疾病和心理障碍。除了学术道路上的挫折,被骚扰者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和生理问题。Q与博导发生关系之初,就开始生病,直到她结束与博导的关系之后,情况才得以缓解。而D则在发生性骚扰之后,考虑过自杀,现在也未摆脱抑郁。





  四、组织行为与氛围

  由于上文分析的学生相对于教职员工的弱势地位以及学术性骚扰手法模式化、针对多人的特点,制止学术性骚扰不是个人的问题,而应该是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任务。然而,中国大陆在领导的能动性和组织规范两个方面都存在缺失,也缺乏防治性骚扰的机构文化氛围。  

  相较于职场性骚扰可能出现刁难迫害发起投诉的受害者的情况,[12]由于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特殊性,较少学生投诉者被学校组织迫害,它们所采取的态度更多的是忽视和袖手旁观。当然,也许这主要是因为鲜少有学生投诉的缘故。而在组织内部氛围上,公开的案例表明,表现出来的是对骚扰者辩护、姑息,对被害人咎责的态度。

  公开案例之外的7名受害者只有CF通过组织途径进行了投诉,其他的则以疏远、回避骚扰者作为主要策略。不投诉的原因,一是学校并无相关制度和立场的宣示,也没有听说过相关事情被公开处理的案例,当事人不相信学校会有人管;二是证据难以获得,当事人认为别人不会相信自己,因为骚扰者通常给人的印象颇佳,看不出来会骚扰学生。

  (一)规范缺位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反性骚扰条款没有给出明确的性骚扰定义,也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发生在教育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很难被惩处。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偏于正面倡导而缺乏禁止规定;而在《教师法》中,仅有第三十七条下的第三款与此有关,即“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⑥然而,教师在私密的场合,在性、情两个方面“追求”学生,是否属于“品行不良、侮辱学生”;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谁来处罚与纠正,则并未明确。

X大学案的处理结果,显然是采纳了109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⑦中的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条款,将两名当事人一个认定为性骚扰,另一个认定为“不正当性关系”。然而如果采用同样的手段、利用同样的身份进行性骚扰,是否能仅仅因为学生服从就认定为不是性骚扰呢?“不正当性关系”的定性,是否会让屈从性要求的学生不敢举报?“不正当性关系”到底为何不正当?如是指婚外、多角关系为不正当,那么单身老师与直接指导的学生之间的亲密关系是否正当?若对师生亲密关系没有适当立场申明,那么当单身老师遇到性骚扰指控时,可能就比已婚老师多了一重遁词——追求学生。简单的规则如何执行,调查与审理的程序如何设计,才能体察弱势一方的处境,防止强势一方滥用其影响,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仍然是需要完成的课题。

  (二)领导的姑息行为

  在《意见》发布之前,高校对于性骚扰行为基本上处于规则缺位状态。但无论如何,学校各级领导有保护学生权利的职责,如能本着学生利益至上的原则,制止相关行为,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国外相关组织文化研究表明,各级学校的领导真正采取措施制止性骚扰(在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是被骚扰者愿意向组织投诉的原因,领导的努力有利于建立一种零容忍的组织伦理气氛。领导的努力和有形的规定一样重要。[18]

  由于被骚扰者往往是弱势一方,而骚扰者在机构内拥有更重要的位置,往往会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因此,组织领导者更倾向于保护强势的一方,或者通过不作为来维护组织的利益。X大学案中,吴某是某专业博士点创始人和唯一的专职导师,且早被其导师选定为学术接班人,如果对其严厉处罚确实会对教学与科研造成影响,这也是事发之前不止一次的投诉没有实际处理的原因。

C曾经处在“生不如死、以泪洗面”的绝望情绪中,去找系主任谈话,并要求换导师。但她得到的回应,一是没有证据,因为如前所述,相关骚扰行为都是在非公共场合发生;其次,导师年资较长,是系主任的前辈,系主任建议C跟院长谈。C认为,既然系主任什么也没做,到院里反映也不会有结果。E未作任何投诉,因为骚扰她的是校领导。F则向负责实习工作的系领导投诉。报社的女编辑们帮助她警告和隔离了骚扰者,但系里并未采取行动,因为系里不希望与报社发生不愉快,影响将来向该报社安排实习和就业。黄某案中,数位受害人选择报警。在东莞,情节类似的“芦禹安案”最后以强奸罪加重情节论罪处刑。⑧尽管黄某案引起极大的媒体风暴,但相关高校却没有作任何官方回应。

  公开的案例,通常有性关系这样的严重情节,加之媒体曝光的影响,机构领导层的反应算是特例。而对于学生投诉的性挑逗之类的情节,一方面学校领导将其视为个人的失德,而不认可其公共性;另一方面,也缺乏对学生权利的认知,觉得“没有实质伤害”,而选择了沉默和无所作为。这也是造成学生遭遇骚扰不投诉的原因。

  (三)支持骚扰的机构氛围

  来自组织领导的回应只是投诉后续效应的一部分。组织内部个人的表态,可能起到支持或制止性骚扰行为的效果。职场和教育机构性骚扰发生在最有效率的现代组织中,这些组织影响的是人们最难忽视的利益,而且组织内部有强大的规训力量,可以让其内部人员认同组织的决定和规则,并排斥秩序挑战者,从而使组织恢复常态。

  目前能够知悉组织内部其他成员反应的,只有X大学案。这一个案表现出来的组织成员倾向比较典型,从不同方面支持了性骚扰。

  (1)强调集体利益以及骚扰者对于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譬如X大学某教师在微博上发表一系列支持吴某的言论,强调吴为X大学学术传统嫡系传人;⑨而数十名该专业毕业生和在校生则组织起来,向媒体和校方提交了支持吴某的联名信,其动机,一是为了拯救老师的荣誉,二是为了拯救集体的荣誉。⑩他们对媒体表示,“吴老师倒了,X大学X专业就倒了”。

  (2)否认性骚扰的发生,为骚扰者的品行辩护。X大学案的联名信中,尽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投诉者是诬告,联名信的写作者一再强调吴某对学生只有爱护和培养,从未有过不当行为。11

  (3)咎责受害者。联名信指责受害者为个人目的损害集体声誉,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让举报者处境更为困难,且有惩罚甚至迫害举报者的意味。

  (4)将学术指导关系中的性关系正常化、合理化。前文提到的X大学某教师还在数条微博中表示,性关系是自然权利/现象,不应该被社会规范干预;12只要学术水准高,性骚扰问题对于大学只是细枝末节。13




  五、学术领域的性骚扰与性别歧视

  如何理解性骚扰行为、支持性骚扰的组织氛围与宏观环境之间的联系?关于性骚扰的宏观结构的经典分析有麦金农的“性宰制论”。“性宰制”理论强调,性是男性统治的一种手段,性和性别的差异化是性别统治的一个功能,男性统治、女性屈从的性的规则,既是性别不平等的产物,其本身也生产社会不平等。[19](PP127-222)性的社会化定义了男性特质和女性特质,一方面女性必须因为“身为女人”而满足一系列限制性的“特质”:屈从的性和作为审美对象;但另一方面,男性标准以“客观标准”[19](PP349-365)的形式主导了法律与道德,这种法律与道德在很宽泛的领域之内,容忍了男性对女性的性的侵略与控制,这些性暴力与性别不平等互为表里。

  麦金农性骚扰概念的核心,是将一个社会领域的权力运用到另一领域获利或剥夺他人的权利。主要的动力机制是两方面不平等——性和物质——的相互强加。[1](P1)

  (一)性别角色溢出

Gutek等人基于心理学范式的性骚扰研究,从另一角度证实了“性宰制论”关于性别特质导致性别不平等的发生机制。研究者发现,对职业女性的性骚扰是“性别角色溢出”的结果,也就是说,将与工作无关、不恰当的性别角色期待带到工作场所,导致一部分人以性的角色而非工作角色的方式对待另一部分人,这是导致性骚扰的一个重要原因。[20]譬如,女性比男性更有可能在工作场合被要求更有同情心,仪表、举止要求更高,扮演照顾角色或者性化的角色。

  高校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术上的互动,还在娱乐、体育以及田野考察和社会实践场合交往,这本是大学生活常态,也是很多专业的特色。但是人们对这类场合的“性别角色溢出”大多时候习焉不察,甚至还成为定规。学生作为陪酒、陪唱的准娱乐业人员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不配合的人会被视为“清高”、“不合群”;不服从这类规范,就容易失去进入圈子的机会。

  譬如,一位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生对笔者表示:“学校里开研讨会也会面临类似的情况,安排女学生去给男老师接机,饭桌上要能喝,游玩时候要陪同……不去参加还会被老板批评不给面子。而且我老板有时候会有一些话,让我觉得有‘你看你年轻漂亮就应该去陪下人家大拿’这样的感觉。”“某次研讨会结束后的饭桌上,大家吃完饭就开始扯,说到我是少数民族,我老板就非要我唱歌,说‘你们少数民族不是都很会唱嘛’……我后来还是迫于饭桌上其他人的附和,唱了。我的一个同学也被从家里叫回学校,她到的时候饭都已经吃得差不多了,还要被拉到台前给大家唱地方戏……”14

E作为表现活跃的学生,被校领导带出去酬酢,吃饭必敬酒,领导和男名流们开着有性和“潜规则”色彩的玩笑。E如此形容他们的做法:“……喊女老师女学生去给饭局作陪。让我们助兴(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指使),……他们还让我和另一个女生,吃饭的时候坐在某某的两边,说让美女跟客人坐在一起。他们会说,你看我们学校的学生多优秀,多美丽……”

  一名女学者对笔者形容其男性同行在一起讨论女学生的言辞:“他们会直接说:开会把你的漂亮女学生带来啊!……他们毫不避讳地公开说,也全然不在意女教授们在场。”15

  这些场合可能仅止于以女生“助兴”,但“助兴”也往往意味着男性教师将学习、工作场合的女性定义为性化的角色,并对其进行消费。发生性骚扰也常常与这种文化氛围有关。近年来,一系列被曝光的职场、高校性骚扰和性侵害事件16皆与要求女性陪侍的酒桌文化有关。 

  (二)性别歧视

  性骚扰又可视为对女性地位提高的个人化抵制。性骚扰让女性在学术领域遭遇敌意、忽视和剥削,容易造成妨碍女性取得更高学术成就的“寒蝉效应”。[6]目前,正是女性在大学教育中地位提升的时代,女大学生、研究生数量不断增长,这种增长与专业选择的性别隔离[21]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同步的。同时,高等教育还是一个由男性主导、性别不平等的领域,知识的训诫主要还是经由男性教授群体。17然而,高校中博导、教授们对女性进入学术领域的敌视和不支持,常常公然表达,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他们对女生的学术前景不信任,女生因为“身为女人”而被以男性为中心的“客观”标准视为学术领域的次等公民;他们也常常对女性性别角色进行刻板化的强调。这些性别歧视言论和态度,按国外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标准已可以被视为性骚扰的最轻微形式——性别骚扰;还可能形成支持性骚扰的组织环境氛围,也就是前述的咎责受害者的逻辑:女学生学术能力不如男性,只能用性别“优势”来交换资源与机会。

  研究显示,敌意性别偏见与骚扰辩护态度显著正相关;与骚扰者责备显著负相关,与受害者责备显著正相关;与自我隐忍策略显著正相关。在受害者违反传统性别角色的情境下,敌意性别偏见与责备骚扰者立场的负相关、与归咎受害者立场的正相关关系更加明显。[22]这意味着,性别歧视的文化,尤其在女性颠覆传统角色、在职业和社会领域发挥更大作用的情形下,会导致人们倾向于把性骚扰视为被骚扰者个人的问题,并且对骚扰者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正是今天的高校中所发生的。

  (三)性污名

     性别文化加诸女性身上的守贞压力,不仅让舆论对受害者多有苛责,这一压力还被女性内化。据报道,联署支持吴某的学生2/3是女生。一方面,确实有学生受到吴某本人的游说和施压,要求其参与联名;另一方面,正如一位女生接受采访时说:“吴老师的女学生数量很有限,如果真像汀洋说的很多女生被他‘诱奸’,那大部分吴老师的女学生都躲不开这个嫌疑。”18

  无论是公众,还是潜在的受害者本身,对于性侵害的看法已然内化为女性必须扮演好“贞操”把关人的观念。当性骚扰被曝光的时候,首先被示众的是受害者而不是加害人;这直接导致其他女生为了不被舆论羞辱,宁愿支持加害人,伤害受害者。将女性置于屈从地位的性观念,成为加害者的安全网。




六、讨论:权力取径对于防范性骚扰机制的意义

  国家首次将防治性骚扰纳入高等教育领域的规范,是可喜的进步。不过,从道德角度禁止性骚扰有其局限。因为学术性骚扰的发生是基于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其持续既是因为操作性规则的缺位,也是因为缺乏性别平等的文化氛围的支持。因此,防范性骚扰,不能仅仅依靠道德上的倡议、原则上的禁止,也不能把性骚扰作为孤立的越轨行为,而应该进一步考察学术性骚扰发生的现实情境,规划更可操作的程序性规范,尤其是主动倡导,而非被动应对。譬如,学校可以就师生互动建立指导性规范,改造校园空间,宣示教学研究场所不允许性别歧视言行的立场,完善相关申诉程序,通过典型案例的公示处理保障学生的权利,并消除被害人不敢发声的“寒蝉效应”。

除此之外,建设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校园环境,在配置资源、分配权力时保证性别比例均等,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资源垄断于一部分人或者单一性别,在校园文化中支持更加多元、开放的性和性别表达,也有助于营造一个对性骚扰和性别暴力零容忍的环境。

 




[参考文献] 略


作者简介:李军(1975-),女,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博士候选人。研究方向:传播、社会运动与社会性别。

本文选自《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6期第44-55页,摘自妇女研究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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