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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峰: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监测实践与相关建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华金融评论 Author 林海峰

作者

林海峰  腾讯公司副总裁、财付通董事长

内容导读:虚拟货币具有匿名、跨境、交易便捷的特点,与洗钱犯罪结合以后,极大增加了反洗钱管理机构和反洗钱义务机构追查、溯源的难度。本文将在总结虚拟货币特点和虚拟货币反洗钱工作挑战的基础上,介绍虚拟货币洗钱的常见路径和模式,以及支付机构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监测的部分成果,并提出相应建议。

反洗钱工作,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维护金融安全,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防控金融风险,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虚拟货币正成为跨国洗钱的新工具,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2021年初,广西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中发现,一些地下钱庄已经从简单的境内外“对敲”式资金跨国兑付方式,演变为通过虚拟货币以境外赌场和境内资金“对倒”的方式进行洗钱。


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的诱因分析
虚拟货币指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可通过网络传输实现在不同所有人之间转移的一种数字资产。虚拟货币可分为传统虚拟货币和新型加密虚拟货币。前者指一些企业发行的,用于购买该企业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符号,一般不采用加密技术,如常见的网络游戏代币。新型加密虚拟货币指依托计算机加密算法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创建或发行,并在网络上自由流通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需要指出的是,虚拟货币虽被称为“货币”,但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虚拟货币与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或“主权数字货币”有本质区别。
基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倡导的“风险为本”方法(Risk-Based Approach),本文分析的重点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和流通,并被广泛接受和公开交易的加密货币。
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主要有以下诱因:一是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极大便利。虚拟货币交易可在完全匿名的情况下进行。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没有统一的发行、管理机构,其生产是由分散于世界各地的“矿工”通过“挖矿”产生,交易则可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生产和交易环节均可实现匿名。这是洗钱犯罪分子“青睐”虚拟货币的关键所在。二是虚拟货币使用范围广泛,注资方式多样。虚拟货币交易仅仅依赖于互联网,可以在短时间内转移跨境资金。购买虚拟货币的支付方式多样,包括现金、网络支付等,购币方式的多样性也成为不法分子选择虚拟货币的重要因素之一。三是虚拟货币法律监管不统一,且交易快捷、不可撤销。由于虚拟货币交易链条复杂,相关主体数量繁多,而且可能处于不同法域,难以进行统一监管。此外,虚拟货币的转移和交易速度非常快,大多数虚拟货币在交易确认后无法撤销。四是虚拟货币交易模式复杂,识别虚拟货币洗钱的难度较大。在交易过程中同一人可以创建任意数量具有账户功能的虚拟货币钱包,对执法者来说,监测难度很大。


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的路径和模式
第一,直接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其主要步骤如下:首先,洗钱者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再通过该账户用非法资金购买虚拟货币,此时便将非法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紧接着,洗钱者在平台上进行多层次、复杂化的交易,进一步达到掩饰非法资金性质和来源的目的。最后,洗钱者使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中的商品或服务,或将虚拟货币转换回法币,将非法所得“洗白”。
第二,与赌博等非法活动紧密相关的虚拟货币洗钱。虚拟货币赌博也能实现洗钱。目前全球有100多家赌博网站可以用虚拟货币支付赌资。犯罪分子在这些网站上开设账户,将资金转入账户,进行一些小额赌博后(有的甚至不赌博),马上提币到新地址。因为存在大量不要求实名认证的赌博网站,执法部门很难掌握往赌博网站账户里充币、提币人的信息。2018年,广东警方侦破了首个比特币新型网络赌球特大案件,犯罪团伙以“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为诱饵,在网上开设赌场,用虚拟货币作为赌注参与赌球,运营8个月便吸引33万会员加入,流水资金超百亿元。
第三,与“跑分”等其他洗钱方式结合的虚拟货币洗钱。近些年,国内陆续出现了一种新的洗钱形式——“跑分”,被犯罪分子广泛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跑分”常见的流程如图1所示:首先,犯罪团伙引诱用户在平台上注册,用户注册后须向平台提供收款码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成为“跑分客”;随后境外犯罪团伙将收款信息(如境外赌博平台充值信息)发布到平台,平台将相关信息拆分成任务单在网上发布;注册用户可以在网上进行所谓的“抢单”完成收款,平台则相应扣除注册用户此前缴纳的保证金,并按照一定比例向用户返佣。通过上述方式,一笔笔涉及非法活动的支付交易被伪装成“跑分”平台用户的日常收款,大大提高了资金流向的追踪难度。
目前国内又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跑分”的新模式。此模式中,虚拟货币代替了法币的作用。要参与“跑分”,用户首先需要购入虚拟货币并将其作为保证金,再利用自己的账户收取虚拟货币,平台在用户收币完成后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将虚拟货币兑付给收款人,最后收款人在境外将虚拟货币换成外币。这种虚拟货币与“跑分”结合的洗钱模式,既完成了对非法资金的清洗,又可以逃避外汇管制,追查的难度更高。此模式中,“跑分”平台一般要求用户存入与法币兑换比例相对固定的“稳定币”作为保证金,最常用的稳定币是与美元有1:1兑换比例的泰达币。
2020年6月,广东惠州警方破获了全国首例泰达币“跑分”案件。经初步核实,该“跑分”平台运营近15个月,为境外120个赌博网站以及70家投资诈骗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涉案金额达1.2亿元。 


支付行业在虚拟货币监测中的实践
有效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监测是防范虚拟货币用于洗钱风险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加密货币交易为非面对面进行,加密货币的用户往往技术能力又比较强,很难进行客户身份识别,难以有效发现、报告可疑交易,更无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因此,对虚拟货币用于洗钱的监测难度不言而喻。
近年来,支付行业在虚拟货币的监测中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财付通)的实践为例, 监测中发现,虚拟货币监测专项模型的结果大概为三类:第一类是虚拟货币的个人对个人交易或场外交易,平台仅作为撮合方,资金走其他支付通道,该类占比在20%多,本质是在做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第二类是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可疑交易,以虚拟货币作为噱头,本质还是非法集资和诈骗,这一类型占比接近70%。除了以上两种类型,模型本身也会有少量误判,会抓到一些偏赌博或其他类型,占10%左右。此外,由于对虚拟货币非法交易的监测打击较为严厉,通过有效监测,支持人民币支付的法币交易平台和活跃账户数明显减少。纵观整个交易模式,从两年前还有一些场内交易到现在几乎全场外交易,已经没有任何平台做担保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行业在对虚拟货币非法交易的监测中也遇到了不少挑战,例如监测模型可借鉴性不足,识别难度大,资金链条分散,难以追溯上游犯罪,平台缺少处置的法律依据等。


关于防止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的相关建议
第一,加强行业信息沟通机制建设,出台专门的虚拟货币反洗钱规定。虚拟货币是一项发展迅速的新生事物,截至目前,全球发行的虚拟货币已超过4500种,存在活跃交易的就有几十种,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方式和路径更是千差万别。而支付机构对于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监测也处在探索阶段,每家机构遇到的案例不一样,监测模型的学习路径和人员经验积累也有所不同。笔者建议,未来可由监管牵头,建立以虚拟货币反洗钱为主题的、常态化的行业交流机制,对于一些新出现的虚拟货币洗钱方式,义务机构可在监管的监督下,及时进行横向沟通,共同优化模型;对于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监管可以通告的形式定期向义务机构传达。未来可基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新型加密虚拟货币的特点,出台专门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虚拟货币大额交易报告机制和虚拟货币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第二,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洗钱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跨地区跨国界跨市场的洗钱风险不断加剧,反洗钱监管的国际协调日益重要。2021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表示,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例如不得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但在现实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境外网站和机构进行虚拟货币洗钱,绕开我国的监管规定。鉴于此,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将有助于防范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洗钱活动。例如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合作备忘录的方式,合力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活动;与接受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签订国际司法互助协议,在情报分析、证据提供上予以最大支持。目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参与”的反洗钱监管协调机制,但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建议通过实现信息共享,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
第三,加强支付用户教育,普及反洗钱知识。虚拟货币交易大多打着“投资区块链技术货币”的幌子,多数投资者一知半解,加之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在无感知的情况下,就成为不法分子运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帮凶。此外,虚拟货币交易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对投资者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投资者想识别出相关风险的难度较大。建议相关机构都更积极参与到反洗钱知识普及工作中来,让公众认识到洗钱犯罪的高度危害性,以及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使得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进而提高投资者的自我防范意识与能力,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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