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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诈骗适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条款

花开洛阳 花开时空
2024-08-23

之前提到的影视投资诈骗也在不断升级更新,更具迷惑性,比如,跟某些上市公司有关、对公转账、纸质合同的项目已经证明不靠谱了,甚至进化到目前所谓低成本、直接出品方、中外合拍等卖点,同样疑问重重,毕竟万变不离其“宗”,后续会再专讲这个“宗”。


之所以每篇文章都要把影视投资是诈骗花样提醒一遍,就是希望有人偶然看到其中一篇时候就能警醒,从而避免进一步的受骗,“防骗成功,胜打十年工”。


这也是在X地派出所,看着那么多警察假装不知情的群演过程中,唯一一句相信是其发自肺腑的实话,“你也可以写下来,防止更多人受骗”。原话记不清了,大致是这个意思。


同时也要举一反三,这里只是拿对普通人极具有欺骗性和危害性的影视投资来举例,其他类型见《银保监会: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中标出来的几项,千万千万要记得,最多最多投个几千上万


因为对普通人来说,交点学费可以,上贵族学校就没必要了。超过千万,又实在心痒的话,建议您先约我个小饭馆,十几块钱的汤面足矣,管饱又解渴。从进店到吃完,怎么也得半小时,如果投缘,免费续钟两三个小时都没问题,保证比你以后再找律师咨询划算。



上图标记出来的地方,“入刑标准”、“追赃挽损”等都好理解,“罪名适用”是什么意思,难道非法集资还不算罪名么?难道“影视文化”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说的还不明显么?


是的,确实明显,明显到很多地方都不愿意管。以我亲自体验过的X地派出所来说,甚至明显有违中立原则,骗子怎么狡辩的,他们也是那一套说辞。我本想问到底是不是纳税人供养的,一想自己交的税或许可能以及肯定比不过骗子交的,直接怂了。



以请教的某防骗专家答复来看,他们也没什么好办法,毕竟个人取证很难,只能“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向警方报案”。只是没讲,警方就是不肯立案、甚至干脆不受理该怎么办。


经向全国各地的受害者了解,不受理立案是个共性难题,原因就是受害者有所谓的“合同”,这本来以为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合同,反而成了骗子的诈骗实施和逃避责任的道具。


这点我想报案时候即便不说,警方也能有意给你问出来的,至少骗子所在地的派出所是肯定知情的,但他们依旧敢于告诉你,如果不是你今天反映,他们还不知道有这个公司。面对这种情形,还是多想办法,怎么找依据让警方无法找借口推脱。


直接说对方诈骗,存在难以认定问题,警方也不能凭受害者一方来说,正常企业的合法经营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怎么能让警方受理有理有据,应付可能的压力,可以提供一些类似新闻报道和有关部门文件,其中关键在对非法集资这种行为的事实认定上。


(来自最高检网站,可点击文末原文链接访问)


声明:本人非法律等专业人士,以下内容仅为个人解读,供大家参考,具体请向专业人士咨询。


“非法性”和犯罪认定


最高检网站上这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想想也能理解。



人行是管银行的,骗子肯定要经过银行流水,可以追查的,但跟我们直接问题暂时不大。这里提醒下,有些公司爱发视频说客户带巨额现金交款,这种不知道什么情况,但我建议大家不要现金交易,同时转对公账户,为国为己。至于合同上还敢印私人账户,整个项目和公司还是不要考虑的好。


银保监会就是《银保监会: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中的银保监会了,如果要上门咨询,记得找银保监会,地方银保监局说他们不管的。


证监会也简单,骗子卖给你的是什么,除了他们以前干的什么私募新三板,现在的影视投资也是按所谓版权份额向公众兜售的,算不算非法发行证券,可以咨询下,或者有知情人帮忙告知下。


“组织、策划、实施”,说明微信上的“影视人”、“出品公司”、包括“公关、顾问”等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说到这里,业务员的高提成好像也有道理,毕竟是要担刑事责任的,有些业务员还是很愿意协助退款的。当然也有老油条的死活不肯帮忙吐出来的,希望警方连小虾一起查,抓到留个案底,也有助于防止他再害人。业务员是骗大家的直接实施者,对我们个人造成的影响更严重,报案时一定不要忽略掉,他们一点都不可怜,满口谎言,只有可恨。


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这里从有利于受害者的角度解释下,综合考虑认定就是以事实为依据,打击钻漏洞的骗子的。也是受害者和其他公众,综合考虑怎么向警方提供证据线索的意思,比如人数、金额等。


主观犯罪故意认定



这里的主观故意认定很重要,比如“职业经历”,你要知道他们之前做的是什么项目,你就明白了。文件里面能说的这么清楚,表明他们的一切花招都在警方掌握之中。我们记得从“吸收资金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上寻找证据,向警方提交。


以及办案机关需要的,也是我们需要的,注意但不限于加粗部分。

“注意收集运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证据: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


最关键的一点,“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骗子们对此是很在乎坚决否认的,说明他们是很清楚法律后果的。比如某公司称没对外签订合同,那大家的合同又是从哪里来的。还有公司称,网络发帖是正常宣传,是否正常我们提交给有关部门认定。如有可能记得取证,一些公众号发了骗子广告,过后就删除,我们平时尽量取关这些抄袭或者大量转载别人成果的号。


管辖问题


本条规定的“主要犯罪地”,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组织、策划、实施地,集资行为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集资参与人的主要所在地等。

关于管辖地,容易都互相推脱,貌似什么注册地,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等都不好使,但好像都认同一点,网上转账发生地,也就是一般你所在的住处或者单位了,反正基本是本地,所以受害者都可以就近报案


其他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不管是否报案有优先赔偿,还是不报案登记就没有,总之第一时间报案,报了比不报好。这也是,务必通过银行流水,最好是转账给对公账户支付款项的原因。

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三)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这里“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估计才是X公司注册地派出所不小心说谎露马脚的主要原因,“要不是你今天说,我们还不知道有这个单位”,至于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有关部门可以翻翻其所之前的出警记录即可。


最后,在《警方不予立案怎么办?》中提到可以向公安局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除了文中提到的,政府热线12345,法律援助中心12348,都可以考虑咨询和提请监督,相信比只跟骗子打电话做无效的洗脑式沟通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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