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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CCTV13报道:警方破获利用影视投资诈骗案

花开洛阳 花开时空
2024-08-23

11月22日中午,央视CCTV13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播出了《警方破获利用影视投资诈骗案》的节目,对近些年出现并肆虐的“影视投资诈骗”进行了报道。央视CCTV2财经频道进行了回放。


这也是继央视CCTV6电影频道对此类乱象两次报道后,央视再次发声。貌似随着时间推移,乱象依旧越演越烈,但有关部门关注和掌握的信息增多,所以用词也更加严厉。


加上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目前正在侦办此类案件,有了警方定性和抓捕嫌疑人,这次报道相比前两次明显减少了文字说明,展示的画面感更强,观看会引起极度舒适。“影视投资诈骗”报道:影视投资包赚不赔?别被这伙人骗了


(以下正文中,蓝色底色部分为节目配音原文或者整理,可点击文末原文链接跳转到央视网站,观看完整视频)


1


接下来,我们再来关注一起非常蹊跷的电信诈骗案。现在随着国家打击电信诈骗的力度越来越大,人们对于“天上掉下个林妹妹”这样的温柔陷阱警惕性也越来越高了。但是这次案件当中,被害人遭遇的林妹妹显然是棋高一着。


(之前报道还是各种涉嫌的话,这次明确写诈骗案了)


首先,“林妹妹”让男友投资的电影是有的。有明星加盟,片场探班,联合出品人正规网站挂着,对公账户真实可查


(这个出品不可信,像《最佳男友进化论》,连拍摄备案中的博纳影业,临上映时才突然没了)


其次,看上去一本万利,但一旦真的打款,“林妹妹”就会消失不见,财色双飞。


(据说考验一个人爱不爱,就是看对方肯花多少钱,5万看来不够啊)


乱象不止,变本加厉。


据电影反诈人士和受害者留言,影视投资诈骗已经泛滥到同行竞争严重,不仅开始讲究高返现策略,甚至都要不讲诚信了。得手就删,掩饰拖延等善后都懒得做了。


(过程有了,电影、公司名字、联系方式没有,作文不合格)


2


(别人家的警察,帮人民解决问题的最帅了)


在陌陌上加了一个女孩,然后加了微信,女孩就介绍说他们在投资电影方面,投资回报率比较高、比较稳定、有内幕消息。


(可语音视频,不怕验货)


(还有闺蜜的哟,人家投的更多,你看气不气人)


还告诉他,她的舅舅是某电影部门高管,在人脉的借力下,业务和收益相当不俗。


(看上去像“广电局”,这个打码有点不好理解)


(欢迎乘坐《通往春天的列车》,快上车,来不及解释了


(快上来啊,舅舅开车,很稳的)


(据说圈内都是上亿起的,千万是在侮辱这个诈骗行业)


(喜欢徐峥啊?《记忆切割》,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


假冒应该没疑问,但不知道假冒政府部门高管名义,应该承担什么后果?希望被假冒的这位广电局领导能报下案,以正视听,方便受害者追究骗子们的责任。


(又是4-5倍收益)


骗子们每部电影都会向你保证有4-5倍收益,看来这是骗子们研究过最有效的诈骗数据模型。


再高,票房实在吹不上去。比如《攀登者》骗子称8个多亿成本,按所说的票房3倍回本,票房就要达到24亿。实现4倍收益,就要过百亿,而现有的票房纪录也不过是不到57亿的《战狼2》,这极大的制约了诈骗的吹嘘空间。


对了,哪怕同样是吴京,加上比战狼更煽情的题材,《攀登者》票房也不足11亿,即便如约兑现,被骗的人也要大腿斩。不是说“大众宣发”,票房会更火爆吗?为什么一旦有公众参与,票房就毫不例外会大幅低于预期呢?


再低,诱惑就要大打折扣。遇到理智型受害者,当然不会轻易相信的,往往会考虑各种风险,评估是要打折再打折的。只有让其在预期最不利情况下,还能保本或损失有限,然后加上可能的盈利预期,才会让其最终上钩


但最终发现,在骗子们面前,自己的想象力实在可怜的很,根本想不到骗子有多么阴险。


只要成交上钩后,由于受害者已经认同,防备心理会下降,再进一步诱骗追投,就是轻而易举的事。动员借款,拉朋友合资,信用卡套现,安排高利贷对接等等,为了交你这个朋友,骗子可谓是操碎了心。


总之,不把受害者掏空,骗到绝路绝不罢休。


(《开往春天的列车》,上来就对了,车门已焊死,司机已跑路)


而且,这样做还带来了额外的效果:

  1. 不少受害者都是直接家底被骗空,借钱或者贷款还要还,连维权的路费都没有,没有能力维权

  2. 出于某些考虑,一些受害者被骗的越多,越不愿让周围人知道,更不敢让亲人知晓,这样客观越保护了骗子和骗局

  3. 三是在各种压力和无助下,正常人更倾向于放弃维权,这正是骗子巴不得的。

诈骗套路深啊!


相比之下,骗一次就拉黑,都属于受骗者祖上积德了。


当然,这一部分跟本文主题关系不大,考虑很多人不会去寻找翻看其他文章,自行提取整理要点,还是借点进来的机会,多说一点。其他段落同理。


3


(反光的地方,是“坚持诚信”?)


(配音)进入公司,警方发现,这些业务员的电脑页面平均每人开着7到8个微信号,面前3到4部手机在同时微信聊天。但这些大小伙子用的都是同一个女孩的微信头像,和报案人提到的同一个微信名字,聊天内容也如出一辙。


(非法彩票、非法电子盘)


审讯中,这些业务员承认,他们被统一包装成“白富美”,并且统一姓名,专门吸徕男性客户。只是他们坚称,虚构身份只是营销手段,并不是诈骗,都是在宣传电影。


(从事诈骗工作,领工资也是非法所得)


(希望电影诈骗也能这么办理,让干骗子无利可图。同时支持追缴款划拨一部分给办案警方做经费,以示表彰。)


甚至还言之凿凿,他们中有部分人专门到福州电影拍摄地探过班。


福州《心跳二十七度》辰思影视


以往文章中提到的以电影评论为内容的豆瓣网封号一事,就是这家公司的公关要求我删帖,沟通失败后,我再去登录账号,就直接登不上了,一检查名下所有内容全被清空。


(这位留言的也没关注,不知道能看到不)


听说,福州也有警方在办影视投资诈骗案件,已有出品方被抓了,是不是报应要来了。


郑州这家公司,曾以投资电影名义,先后吸揽被害人投资了三部影片。


(有谁被这个微信号骗过的)


查了下,性别女,签名“生活不止苟且,还有诗与远方”。单身的妹子,不妨微信照着这么改,也许能骗个大猪蹄子,快速脱单呢。


(穿白衣服的爱干诈骗?)


(还是干诈骗的都比较年轻?)


目前对此类案件,据说北京、上海、天津这些地方警方是不受理的,为什么我也不懂。但据说已经有立案的地方,比如郑州、福州、深圳、成都等,这些地区的受害者,还是赶快去当地报案吧!


总之,有地方警察愿意为人民服务的,大家赶紧去添“麻烦”,积极配合警方工作。不愿管的,只能先放一放,等舆论环境进一步改变吧。


4


这个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它的手段进一步升级,更具有隐蔽性,它包装了一些真实的东西,去迷惑受害人,更容易上当受骗。


经初查,受害人已达到300余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已近两千万元。如不打击,将有更多人受到坑害,所以及时破案刻不容缓。



仔细推敲这份合同,谭某作为乙方,除了只如约支付了100万RMB,就再也没有向出品方打过款。


按照合同的约定,谭某已经逾期。不但如此,合同还约定,除非甲方书面授权,否则不得出售其已购得的40%电影份额


那么谭某的对公账户上通过郑州这家涉案公司获得的百万资金,又是怎么回事?


有点意思了,不过合同内容先放一边,随后还会再详细分析。先欣赏一段剧情戏,放松一下,后面还有开脑洞的呢。


“法人说瞎话,找司机顶包,但说法低级拙劣明显有诈”,“司机缺少顶包经验,视顶包如儿戏,最终意识到被车主欺骗利用而反悔”。



果然,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就是谭某本人。证据面前也承认了,指使司机顶包的事实。



而且追踪资金流显示,这些钱到了谭某的对公账户后,根本就没有流入电影的主出品方(A)


这个谭某公司联合出品人B)的对公账户上每收到一笔钱,都会以60%甚至更高的比例,返回到另一家公司(C)


中转公司(C)再抽取6-12%比例后再返给查处的这家传媒公司(D)


这些钱根本没用来拍电影,而是就地被这些传媒公司、帮忙“洗钱”公司和上游的影视公司瓜分了。


原来这就是拍电影啊


案件至此,水落石出,从下游公司到所谓的联合出品公司,犯罪嫌疑人为了引被害人入局,在多个环节假戏真做,真真假假,虚实结合,这样的行骗手法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



岂止是迷惑性,把一个诈骗过程分解成若干步骤,各产业链上公司按分工合作,一层层的洗钱和转移风险,不仅可以大事化小,降低法律责任。同时还方便来回传球,让受害者疲于应付,躲避有关部门监管。


5


鉴于如今被害人的反诈意识都已很强,他们商定,要通过假戏真做,来增加骗局的可信性。



(每天好无聊,就是钱进账、买车买房、跟闺蜜逛街)


(加入方式有问题;晚上不加人,每天有目的的聊天;语音)


(聊得太多,到冲分红还不知道名字;聊得可嗨,分红后没什么聊的了)


(按60%以上的提成,开公司干诈骗真划算,每个员工都比工程师还金贵)


(确保手里有6个陌陌号,三个用三个养;每周刺激客户15名以上)


开设所谓的传媒公司,雇佣员工虚构美女身份,专挑异地男性下手,吸揽被害人。为了不让被害人起疑,还重金聘请了90后女孩,统一名字张钰,应对被害人的语音和视频需求。


(我是张钰)

(我也是)

(还有我)

(我才是)


这些美女工作很轻松,自称开婚纱店的,平时就是负责旅游、逛街,出入高消费场所,拍拍视频还有照骗。


然后这些素材就会被后方若干个张钰分别采用,发发朋友圈,把自己包装成白富美。


之后,后方的这些张钰们,会用七天的时间,按照话术循序渐进养成一个猎物。


(包赚不亏,空口无凭,有图伪证)


比如,几天后张钰会到名车4S店看车发视频,几天后再透露不是自己虚伪,而是投资赚钱了,想给父母换辆好车。通过扮演“乖乖女”,进一步获得被害人的好感。


此时仍不急用下手,几天后会再发给被害人自己购车的合同。


一旦被害人表示出兴趣,就会有意无意的发给被害人早已准备好的收款回单。



随着交往深入,女孩会跟被害者分享自己的赚钱秘密,就是有自己人在关键岗位,可以拿到内幕消息挣钱。


如果被害人还犹豫,就会煞有介事的拿出事先录制好的视频,进一步引诱被害人步入陷阱。


美女和闺蜜“签约”


(郭富城?《六月的秘密》?)


6


郑州的中间人(传媒公司D)开始联系北京的谭某(影视公司B),按照约定,骗来的钱四六分成,条件就是一定要成为电影的联合出品人,并且把谭某的公司名挂在网站上。


接着谭某就找到上海的电影出品人(A),以1600万的总价,购买其中40%的份额。


(郑州-北京-上海,都是故意全国分散设点)



只是这个合同也只是个幌子而已,谭某根本没有履约的能力(还是说根本没打算),并且事实上也已经逾期。


为了增加骗局的可信度,赵某还会给郑州的王某提供对公账户、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以应对被害人的查询


并且还要再实施诈骗的过程中,提供虚假合同和收据



电影出品方(A)确认,因为乙方(B)并未如期履约,所以谭某手中持有的这份合同已没有任何效力。



至此,案情水落石出,人抓了,案件也移送检察院。


移送检察院,貌似公安侦破结束,只等检方起诉,法院宣判了。按照一般公检法往往会事先沟通的习惯,罪名刑责应该是逃不掉的了。


7


但通过对“影视投资诈骗”的了解,事情真的这么多就结束了吗?


这里就合同样例来分析一二,提醒各方人员留意。


首先,涉案金额有多少


本案报道中两千万,这个数字还是可信的。


前面配图的说明也没错,因为从合同签订时间来看,今年9月份才签合同,从行骗到案发也就2个月时间,可能还不足,平均月骗千万,符合消息人士说的业内行情。


4.12号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后,互联网、电视上疯狂推介“影视投资诈骗”的现象得到了明显遏制。6.26号央视播出“影视投资涉嫌非法集资”,对市场火热的《夺宝大师》进行了暗访报道。10.24号央视又对“长润影视”和旗下的“点格影视”进行了报道。(本文这次是11.22日)

4月12日,总局发布通知,对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介,涉嫌以投资影视剧项目等名义,面向公众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并全面禁停播出上述活动的影视广告。

考虑到,舆论环境转变,对诈骗实施确实有一定影响。


而且入行晚,还有个害处就是竞争大,不少了解内幕、尝到甜头的各路人马纷纷加入或者单干,还有被割韭菜们的口碑相传,这些都是不利因素。


然而在这种局面下,短短时间,业绩丝毫不输同行。大家可以推测,其他去年、前年甚至祖师爷级别的这些公司应该诈骗了多少钱?


据称北京一家不知名的公司,一年收入就达9个亿。那这么些年,这么多项目和公司,诈骗的钱要不要好好查下?


(注意这几个日期,)


其次主出品人是否完全没有嫌疑


我们都知道有种说法叫“白手套”,那么来假设一下,有没有这么一种可能操作。


当一些知名公司、上市公司等想进行诈骗时候,考虑到对自身的名声和影响,通过一些熟人、同学等信得过的自己人,注册一些公司当“手套”。


主出品方A设立电影项目,然后签署协议,把所谓份额高价转让给这些自己控制的手套公司,然后以联合出品方B的名义对外进行诈骗。后面的中转公司C、具体实施的传媒公司D,这里就不提了。


一旦追查起来,主出品方A发个声明,表示与己无关,自己也是受害者。责任撇掉了,名声保住了,而收益又一分不少,完美。


话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利用联合出品方身份来诈骗,已经被同行自行揭发,已难取信于人。于是一些公司,由于本身新成立或本来就不知名,都不需要找什么手套,以直签主出品方的诚意让被害人心动同时,还可以省去中间商自己赚差价。


(“任何”两字范围太广泛了吧)


结合起来,再看这份可以一窥业内机密的合同,虽然甲方约定了乙方不得自行再转让份额,不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合同实时自动解除,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


当然,任何这种词,听起来总是怪怪的,到底怎么解释?


不过不要紧,先继续下文。


合同约定乙方9月9号打100万定金,甲方就马上办理“猫眼APP”上出品单位变更,添加乙方公司。


知道合同上不是马上,说是按流程,但不马上不行啊,因为合同还约定9月13号就要打第二笔款,不然就自动解除了。


只有4天时间办理,按照事先计划当然不会打款的,如果不马上办理,合同自动解除了,那还办个屁的添加啊。


当然我们事后从案情中可以推测,这4天时间,当然是毫无疑问的加上去了。也就是说,1.出品人变更手续,再复杂艰难也肯定不会超过4天


同样根据案情可以推断,这个乙方行骗主要靠的就是这个猫眼App上面的出品人信息,但直到警方办案时候,乙方公司名字还挂在上面等警方取证。


也就是说,2.乙方出品人身份,在猫眼App上面挂的可远远不止4天了。


理解这两点,那内涵的地方来了。为什么主出品方,在给骗子公司挂名时候积极迅速,但又在合同违约后,却迟迟不舍得取消呢?


这种不正常的背后,是彼此心照不宣,还是有其他难言之隐,难道主出品方仅仅靠“任何”两字真就可以免责的吗?各位看官不妨琢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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