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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税政君给大家盘点了一下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政策,结果后台收到了一些这样的留言。
朋友圈是传的沸沸扬扬,似乎延期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但我们还是要以官方的正式文件为准。提醒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0年12月,未来得及开票:2021年1月申报2020年12月增值税时,按照适用疫情政策(免税或者1%)未开票申报,2021年1月开票就可以按照免税或者征收率1%开具发票。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未开票销售额填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建议:住宿餐饮企业等生活服务业在元旦假期暂时尽量开具适用税率/征收率(3%)普通发票(要是政策不延续,可换开专票),不开具专用发票。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按照前期政策,在政策发布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普通发票(含有税率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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