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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老师被封神~考试一律开卷,考题仅1道,难度堪称“史诗级”

导读  


有这么一位刑法老师,考试题出得是让人又爱又恨,引众考生膜拜不已。

为什么爱?因为情节曲折,脑洞大开,甚至能把一道案例题整出史诗大片的风范。

为什么恨?因为难度太高,不会做啊!

想必大家已经猜到,这位迷之男子便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老师,车浩被北大学子亲切地称为“车神”。


(图为2018级新生开学典礼车浩上台发言)

“神”考题回顾


第一试 | 甲的一生

最巧合之“一场婚宴引发的连环血案”


第二试 | 甲的一生前传

最悲情之“被嫌弃的少女郭芳的一生”


第三试 | 爱的春夏秋冬

最宫斗之“继承者们的互撕大战”


第四试 | 西京风云

最史诗之“跨越三十年的阴谋与爱情”

这些年车浩老师的神题已经在法律圈中流传已久,最经典的就是四大神作,堪称“史诗级”大片,下面分享四大神作中的第一道神考题:

考题一场婚宴引发的连环血案

问:甲的刑事责任?

考试对象:2011级本科生

考察范围:刑法分则前三章

考试形式:时间3小时,开卷

出题人:车浩

某市交警甲大婚临近,提拔在即,将于2000年6月8日随领导出国考察,出国手续均已办好,只待归来即与女友成婚。

临行前一天(6月7日)中午甲赴朋友婚宴,因开车,席间拒不喝酒,惹来同席的张三不满,遂趁其不备而在其饮料中掺入大量白酒,甲喝后方才察觉,但因心情好便未与张三计较。

甲回家路上,已发觉酒劲上涌,头有些发昏,但未在意,继续前行,结果在拐弯路口处刮倒行人A。虽未造成A伤害,但甲亦惊出一身冷汗。赶紧将车停在路边,取出酒精测试仪一测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85mg/100ml,于是买来几瓶矿泉水猛喝,并用路边卫生间的冷水冲头,再测含量降至70mg/100ml时又重新驾车上路。

一、甲醉酒驾驶剐倒A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危险驾驶罪


但是酒劲仍存,在下一个十字路口处未能踩住刹车,闯了红灯,将行人B撞成重伤,奄奄一息。甲大惊失色,赶紧将B抱上车开往医院,但是在医院门口,甲又担心暴露身份将来被追究责任,遂将B放置在医院门口希望被他人发现送去救治,自己旋即离开。一小时后,B被医护人员送往急救,但未能救活(从B当时的情况来看,即使没有耽搁救助时间也未必能救活)。

二、甲驾车撞倒B后逃逸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交通肇事罪

甲离开医院后,心神恍惚,结果又与前车追尾,造成前车司机C生命垂危,甲在送C去医院的路上,越想越郁闷,觉得今天遇见的都是索债人,一怒之下,调转车头,开往一僻静处,将C丢掷车外即离开(后C因未得到救治而身亡)。

三、甲撞伤C后将其带离事故现场予以遗弃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甲开车回到自己小区地下的停车场,想起这一天发生的各种变故,悲从中来,觉得自己人生已毁,趴在方向盘上大哭一场后睡去。清晨醒来,甲心情悲凉,既然造化弄人,自己也要改头换面,重新做人。甲带上护照和全部积蓄,准备随团出国趁机出逃。临走前甲决定彻底地释放自己的情绪,遂加足油门,在地下停车场里横冲直撞,当场撞翻了3辆轿车,某私家车主D刚从车里出来,也被甲撞翻在地(事后检查为重度脑震荡)。甲全然不顾,高速扬长而去。

四、甲在地下停车场横冲直撞毁财伤人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随单位领导到乙国丙市后,旋即逃离,整容易名,在丙市蛰居下来做各种生意。转眼5年过去,甲在丙市形成气候,期间采用向丙市警察局长行贿等手段,逐渐成为黑白两道通吃的“大佬”。但是由于思念未婚妻E,故始终未婚,又怕给E带来麻烦,因此也始终未与之联系。

五、甲出国考察后逃离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叛逃罪
六、甲向X国Y市的警察局局长行贿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2005年,甲终于难捱思念,遂派人回中国打听故旧情况。却得知未婚妻E早已与张三有交往,在2000年甲出国三个月后即与张三结婚,如今已为人母。甲由爱生恨,产生了报复之意,决定设计杀害E一家。甲令手下查明张三的生活习惯和上下班时间,得知张三烟不离手,且每天6点到家,E在下午4点之后,则一般会陪孩子F睡觉等张三回来。2005年6月8日,甲在乙国令手下王五在张三下班前一个小时,趁E熟睡之际,潜入E家中,释放煤气并封好门窗后离开。至6点左右,E和孩子F因煤气中毒陷入深度昏迷状态。此时,张三叼着烟打开房门,火星引爆煤气,导致E、张三与孩子F全部身亡。与此同时,爆炸亦波及E的邻居G家,造成G的重伤。

七、甲在X国令手下王五在房间内释放煤气致乙、丙昏迷的 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气爆炸罪
八、张三引爆煤气致使本人及乙、丙和邻居E死亡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爆炸罪

事后不久,甲在乙国偶遇其与E曾经的共同密友李四,从李四口中得知,当年甲出国之前,E已有孕在身,只待甲回国后再告之以给甲惊喜,谁料甲一去不返,音讯全无,E肚腹日隆,为掩人耳目,不得已接受张三求婚,后产下F,实为甲之骨肉。而E多年来心中对甲思念不已,与张三生活得也不幸福。甲得知真相后,如五雷轰顶,追悔莫及,痛苦之余,心灰意冷,觉得人生再无意义,将刚成立的集团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多万全部抽出,大部分捐给慈善机构,另余3000多万携带回国。

九、甲将公司注册资金8 000多万元抽出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抽逃出资罪

回中国后,甲出家为僧,隐居在某寺。转眼5年过去,甲已成为该寺方丈。2010年6月8日,因寺庙所在省份发生百年难遇大地震,多所民居学校坍塌。甲遂将3000多万元全部捐出,兴办10所小学。因捐资额巨大且身份特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甚至怀疑,警方经调查,发现了甲的真实身份,又发现在甲任寺庙方丈期间,曾收受小和尚H(富二代)赠送的书画价值共计5万元,为该小和尚引荐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

十、甲收受小和尚H赠送的书画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延伸阅读:

车浩:我为什么要出案情繁复、千丝万缕大型案例题?

——给北大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的考试赠言


为什么开卷考试


开卷!开卷!!开卷!!!


法科学生开卷考试的意义,两年前我在写给11级同学的《最后一课》中已经说过了。现在,我对这一点的信念愈加坚定。


每年考试季都能听闻有一些同学因为作弊被抓,作为老师,心里很堵得慌。北大的制度很严格,一旦作弊被发现,就取消学士学位。这意味着有的同学刚刚进入北大,就要面对四年没有最终认可的学习生活,除非退学重考;也可能意味着有的同学在北大学习生活了几年之后,将以一名肄业生的身份黯然收场。


通过作弊获取高分当然是不公平的事情,但是,考试作弊往往是一念之差,而这一念之差就可能会毁掉人的一生,对于这些好不容易进入北大的年轻人来说,如此沉重的打击,会不会太过残酷?办大学毕竟是要教育人,而不是要教训人。


或有疑问,那是不是就要对作弊者从轻处理呢?好像也不妥。因为个案中的灵活处理,最终必然会导致一项刚性规则的逐渐崩溃。那么,到底应该如何既维持禁止作弊、保证公平的信条,又同时能够保护这些年轻的同学呢?


我个人开出的药方是:开卷考试。


如果学生可以任带资料,作弊就没有必要性和意义了。这不仅能够最大程度遏制作弊现象,也能够从制度层面克减学生因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的机会。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我们能够从一开始就让海妖塞壬的歌声诱惑变得索然寡味,从一开始就杜绝任何人失足犯错的机会,难道不是比事后的严厉惩罚更符合教育的本质吗?


进一步来说,开卷的意义,不仅在于杜绝学生犯错的机会,更重要是,开卷/闭卷的问题,直接逼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大学到底是在教什么,又想要考什么?


我曾经听过一个段子。说的是一群学生在讨论各种作弊手段。有人说,我有一个最牛的办法,就是把所有的资料都记在身体的一个部位上,谁也发现不了,而且绝对管用。于是,大家七嘴八舌议论是什么部位,有的说是记在手上,有的说是大腿上等等……最后这个人说,就是记在“大脑”里啊!


这段子听起来似乎很无聊。可再想想,真的无聊吗?这简直就是我听过的最深刻的一个段子了。只有当一个考试以检测记忆力为考核目标时,把资料记在脑子里,与把资料记在纸上、手上相比,区别的意义才显示出来。


如果一个考试不是以考核记忆力为目标,那么,把复习资料记在脑子里,与记在纸上又有何区别呢?如果后者被定性为作弊,前者就是一种更隐秘的作弊。


那么,我们法学院的考试,考查目标到底是什么?是要像《最强大脑》节目那样考查学生的记忆力吗?


如果回答是,那么问题来了:记忆秘诀或者方法,并不是法学院教师在课堂上讲解传授的内容;学生的记忆力,也不是在进入北大之后,在课堂上得到训练和提高的。既然如此,考查一个不属于授课内容的东西,考试的意义和正当性何在呢?


如果回答说,考查的不是对法律资料的记忆力,而是学生对法律资料的理解和适用能力,那么,为什么又只允许将资料记在脑子里带进考场,而不允许将资料记在纸上或者直接将书本讲义带进考场呢?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考查学生“对法律资料的理解和适用能力”说起来简单,但要设计出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考题,又谈何容易。姑且不说那些直接考法条、概念或者特征的考题,是直接将考查记忆力乔装成考查“对法律资料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即使是那些给出参考法条或司法解释,让考生运用这有限资料来回答问题的考试,其实也是在考查学生是否背下了这些法条或司法解释之外的内容——这个内容,可能是某个学理上的概念特征,也可能是出题老师本人的观点。


总之,凡是闭卷考试,就一定是因为能在现有资料中找到答案。凡是闭卷考试,就是在考查对那个答案的记忆力。


无论这个答案是法条、司法解释、概念特征,还是授课老师通过其讲义或讲话而表现出的该老师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最后一种情况,考查的不是学生本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而是学生是否把授课老师“对于法律的理解”背了下来。与前面的各种背相比,无非是背法条还是背理论,是背“通说”,还是背“个别说”的差异而已。


这样看来,闭卷考试特点有二。一是考天赋。考查课堂从不传授也无法传授的、基本属于个人天赋的记忆力。二是考态度。考查学生是否肯努力运用其天赋,以及是否尊师重教,具体表现在考试前肯不肯刷夜狂背,以及是否背下了授课老师的独家见解等等。


这样的考试,一旦允许学生将资料带进考场,考题基本上就芝麻开门,剩下的全是把答案从资料上搬到试卷上的体力活了。


这就是闭卷考试与禁止作弊两者能够结成铁血联盟的秘密。也是我之所以认为闭卷考试的意义稀缺,以及为什么要努力尝试开卷考试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出大型案例题


话又说回来,闭卷考试在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各个学科中风行这么多年,其中的利弊,大多数老师们也都清楚,只是苦于不容易找到解决的办法。


以前我在给11级的《最后一课》中也提过,“任何闭卷考试,都只是在找不到更好的开卷考查方式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怎么找到好的开卷考查方式?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学科和专业有不同的特点。我下面谈的,仅仅是关于刑法学考试的一得之愚。


开卷考试的最大难题在于,一份考题要不惮于正面迎战学生带进考场的所有资料,仍然能够实现其考查学生“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之目的。对出题者而言,这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或者说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任何开卷考题的设计,只能是向着这个理想状态去探索而已。在设计刑法考题时,从以下三个角度切入,或许可以避开考察记忆力的陷阱,不断地尝试靠近考查并促进“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的理想状态。


第一,考查并促进面对生活事实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找法”。


找法的感觉和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是需要逐渐培养出来的。这一点,老师们在课堂讲授中主要是通过法条、理论和案例之间的来回穿梭,让学生逐渐在相关法条、理论争点与典型事实之间,建立起各种敏感度和想象力的红线——提到A法条,就会联想到典型事实B;看到典型事实C,就会联想到D法条。


在这些日常讲授和训练的基础上,考题中设计一些与典型事实相似但又有差异的、非典型的情节,考查学生能否联想到与之相关的法条。是否对案件事实敏感,能否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建立起想象和解释,这是一个学生在日常学习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能力,基本上不会受到带进考场的任何资料的影响,考试前再多刷夜背书也没什么助益。


但是,如果案例中只有两三个待考的事实点,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对应关系一望而知,就难以考察出“找”法的能力。正如我在《最后一课》提到的,“这种案例的考点非常明显,提问内容清楚无比,只要针对问题作答就是了。可事实上,比回答问题更重要的能力,是发现问题。现实中,没有人会把一份杂乱繁复的法律材料或者案件事实,加工剪裁成教学小案例的形式,归纳好几个问题送到你面前来寻求答案的。律师的工作,本来就是在几十本、数万页的卷宗中找出真正的法律问题,再寻求解决之道。”


要实现这个培养目的,就需要一个案情繁复、千丝万缕、由几十个事实点隐含其中的大型案例,才能考查出一个法科学生对于生活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和判断力。


第二,考查并促进对于刑法知识的体系性掌握。


对于本科生的刑法分论而言,重在掌握刑法知识的体系性,因此考题中要“找法”之“法”,应当首先体现出覆盖法条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刑法典分则部分有300多个条文,400多个罪名,授课时间不允许对每个条文都细致讲解,但是对于一个学习过刑法的学生来说,他至少应该知道刑法中有某个罪名,即使对这个罪名中的具体问题没有更深入的了解。这对教师的授课和学生的学习,都是最低要求,也是考题应当追求的一个最低层次的目标。


以这次期末考试为例,除了课堂上没有讲授的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他各章的罪名都有涉及到。同学们完全可以翻开带进考场的刑法典,去查找这些条文。


当然,前提仍然是你至少知道刑法中有这个罪名,同时在看到某个情节时能够联想到这个法条。而试卷给分的门槛性标准,也是“简要说明案中人涉嫌的犯罪及理由”。


要想实现这种体系性掌握知识的考查和培养,就不是出几个零散的小案例所能实现的目标了。的确,以往流行的案例题考查方式,题干大多几行字,最多不会超过半页纸。“但是这种小案例的弊端也是显见的。只能考几个有限的罪名,难以考查出前述所提及的对整个分则的体系性知识的掌握程度。”(《最后一课》)


为了克服这种弊端,就需要一个案情繁复、千丝万缕、能够包容几十个罪名的大型案例。以期末考试《西京风云》为例:





第三,考查并促进深度分析、正反辩驳的能力。


如上所述,本科生大班必修课的学习,重在掌握刑法知识的体系性;而研究生专业课的学习,则是在前述基础上,加大对于一些关键问题的理论纵深。


当然,作为老师,自然乐于见到同学对于刑法问题有进一步的思考和兴趣。因此,所出的案例,最好既能在鸟瞰的层面考查体系性知识,以此作为中等水平的尺度,同时,也要埋伏一些更深的考查要点,留给那些想要更高分数的人。


所谓“更深的理论争点”,主要表现在针对同一事实存在理论上的不同观点。特别是对于刑法而言,这不仅仅是学理层面的论争,而且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的整体水平不高,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往往只能纠缠和专注于事实、程序或证据,但是对于实体法上的重要争点缺乏了解,也欠缺与公诉人展开观点对抗和深度说理的能力。


这与过去几十年中的学术环境有密切关系。本应自由争鸣的理论观点,往往被异化为具有唯一性和稳定功能的准政策制度,学界崇尚“通说”而较少实质性的观点对立。


在这种环境中受教育和熏陶成长起来的一代法律人,在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等问题上被灌输进某些标准答案,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发现实体争点并进行针锋相对地辩论的能力。


现状要改进,不妨从课堂教学开始,从考试始。考虑到这一点,在一个大型案例题中,埋伏各种难易不同的理论点,有些达到三星甚至四星,其难度就是表现在理论上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或者路径迥异的说理。


答题时结论不同没关系,关键是能够言之成理,特别是要能想到会存在对抗性的反驳意见,从而让学生认识到并习惯这样思考问题。



为什么出有剧情的大型案例题


即使是大型案例题,也会有多种出题方式。例如,将A杀人、B强奸、C盗窃、D诈骗.....等十几个互不相干的小案例简单地叠加在一起,体积上也算一个大案例,也可以考同样数量的知识点。为什么要出一道带有剧情的大型案例题呢?


这就涉及到上面提到的考试的意义。我觉得命题考试是一次难得的师生之间深度沟通的机会,也是结束一段教学关系的最后一课。最后一课总是要有临别赠言。


老师总希望在中规中矩的技术考查之外,也能把一些自己认为重要和有意义的关于法律和人生的更为宏观或感性的理解,透过考题传递给学生。由于借助了考试这种注意力高度集中的特殊形式,与在平日课堂上大发感慨或牢骚相比,相信对学生的感染力会更深更久远。


在专业技能之外,什么是对于法律学习而言,比较重要的和有意义的?


这恐怕也是见仁见智。就刑法而言,我觉得有很多比重不弱于技术分析的东西,影响甚至决定了一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比如说,人性。


现代刑法理论立足于人权保障,主张司法限权,要求司法者只关注人的外部行为,不应关注行为人的内心世界。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无论是援引启蒙和自由主义的理念资源,还是描绘成作为“抽象社会”治理技术的一部分,在这种只关注人的外部行为类型的法律方法论眼中,行为人只不过是一个个已经被抽空具体人性的、批量化存在的空壳。因此,也就可以用逻辑一致的、标准化的教义学技术对之进行批量化的分析。这就是当代法教义学引以为傲的科学主义内核。


对此,我还是要重复在《最后一课》中的表述,“规范刑法学的‘技术流’之路没有错。尤其是对于一个司法权限不清晰、定罪量刑技术还非常粗糙的国家来说,只有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理论的精准化,才谈得上人权保障的理想,因此,体系性和技术问题,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提高技术含量,对于当前中国刑法理论的学术发展而言,的确是第一要务。但是,对于一个行动中的、健全的法律人来说,也要注意避免技术至上成为法律工匠的风险。


其他行业中的工匠,手下处理的是没有生命情感的物体,而法律人所要处理的,却是基于(与法律人分享相同的)人性而采取行动、最终走向深渊的人。过分强调不掺杂情感的冷酷分析,很可能变成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所说的,“知识处理上很杰出的人,不但未必快乐,而且可能是一个没有心肝的混蛋。”简单点,就是韦伯说的,“没有灵魂的专家”。


在A实施了B行为,造成了C后果的抽象世界之外,我们还要看到,多少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贪污贿赂、渎职滥权……或起于怒不可遏的一念之间,或成于见利忘义的谋财害命,或起于欲火中烧的情难自禁,或源于爱欲纠缠的翻脸成仇,或因为对前呼后拥的渴求和追逐,或由于壮志得酬的猖狂和傲慢。


以刑法中最常见的“非法占有目的”为例,翻译成最基本的人性,无非就是贪婪;如果没有贪婪,几乎不会有任何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贪贿犯罪。佛家有云,“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只有把这些人性的五色斑斓,填充进那些抽象的空壳A中,我们才能看得清、看得懂一个个与你我同一物种的“人”。


或问,看得清人性又怎样?让脑子徒增犹豫混乱,最后还不是一样的定罪量刑?


不错,只管像做算术题一样检验构成要件要素,得出有罪无罪的结论,而不去想这是个怎样的人,这的确会使人获得一种简单的自信和轻松。但是,这只是真空世界里的实验员。对于行动中的法律人而言,仅仅是技术精湛还不足够使你真正地强大。


有了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了对人情世故的洞悉,在为一个恶棍辩护或者复核一个死刑犯时,你会对自己的职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对自己的选择有更坚定的信念,才不会在舆论夹击、权力干预或者午夜梦回中陷入困扰,你才能成为一个大无畏的法律人。子曰:“仁者必有勇”。


理解人性,对学习法律特别是刑法至关重要,这是我想通过考试传递给学生的一个临别赠言。可是,要想完成这个传递信息的任务,仅仅是把各种案情简单地串在一起,堆成一个大案例,还远远不够。


“张三杀了李四,又强奸了王五,放火烧了赵六的房子,最后与陈七同归于尽”、“丑女甲强迫乙将自己拐卖”,这里只能看出张三或者出题者有点疯狂,却看不出更多的值得悲悯或者反思的人性。


与在现实生活中了解一个人一样,试题中的人物性格只能在千折百转的故事中展开。在出《甲的一生》、《甲的一生前传》、《爱的春夏秋冬》以及《西京风云》(《爱的东南西北》)这些考试题的时候,设计好了技术上的各种知识点之后,我的确是有努力地去编一些剧情,目的不仅在于串起知识点,而且,也希望勾勒出我想要让学生感受到的题中角色的种种人性。


除了人性,学习法律特别是刑法,还应当特别注意去理解所处社会的现实和历史。这是我在出《西京风云》的试题时刻意为之的。


例如,1977年恢复高考对中国的影响极为深远,题中人物原型就是77、78、79级的“新三届”大学生。这是一批当年被寄予历史厚望、如今成为神话的“天之骄子”,他们已成为这个社会各个行业的中坚力量,也在相当大程度上主导着这个社会的前进方向和价值观。


再如,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艰难转轨的过程中,与价格双轨制伴生,“倒爷”、“官倒”和“走后门”等成为时代新名词,社会乱象横生,是导致民间特别是青年学生不满情绪滋长,引发八九年政治风波的重要诱因。


又如,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国企改革思路,陷在“承包制”与“股份制”的争议中。各种改革试点轮番上阵,各种贪腐新形式也逐渐浮出水面。


再如,邓小平92年南方谈话,推动市场经济快跑,催生了大量机关国企的“下海者”,成为最早富起来的人群之一。(回顾至此,不妨对比一下今天,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诸多从机关国企纷纷离职者,可有当年前辈们“下海”之豪情乎?)


或问,了解这些历史与社会现实,不过是增益个人见闻,与学习刑法有直接关系吗?


我一直认为,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涵盖了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底线规范。在这部百科全书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全人类各个社会共享的价值。


例如,不得杀人、不得强奸、不得盗窃等等。“此百王之所同,不知其所由来也。”(荀子)这些超越时空限制的禁止性规范,是对一些朴素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习惯、传统或信仰的确认。它们的起源比较早,且具有较为明显的恒定性。虽然刑罚方式有所变迁,刑罚权行使发生过转移,但规范的实质内容却一直延续下来,历经千年而极少变化。这部分所谓“核心刑法”的规范,也往往能够克服空间障碍,成为各国刑法典和刑法理论可以相互通约的内容。


但是,在刑法这部百科全书中,还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具有“法与时俱转”的性质。这些刑法条文,主要是根据一时一地的特定情形而创设的,旨在回应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要求。这部分规范的立法标准,往往随着时代变迁而呈现出较大的变易性。


围绕这类行为的“变法”周期相对较短,也具有相当程度的本土性和难以通约性。这部分刑法规范尤其符合基尔希曼的感叹,“日月星辰同几千年前一样闪耀,现在的玫瑰花盛开时和伊甸园里的玫瑰花没有区别,然而法律已经不同于以前了。”


从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再从97年至今十余年间相继出台8个刑法修正案,刑法典中每一个条文的修改,背后都是一束政经制度的存废、一个行业或群体的利益诉求,一部分主流价值观的嬗变,一段社会变迁的历史。


例如,79年刑法的“反革命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在97年刑法中分别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9年刑法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在97年刑法中被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中。


虽然只有类罪名上几个字的变化,但是这寥寥几字改动的背后,围绕着革命与治理的关系、国家与政权的关系、社会主义与市场的关系、家庭与个人的关系等等,各种制度试验和观念更新,却是用了近二十年的时间,最终在刑法典中确立下来。


再如,《修正案》对内幕交易和非法经营犯罪的修改,《修正案(二)》对占用耕地犯罪的修改,《修正案(三)》对恐怖活动犯罪和洗钱罪的修改,《修正案(四)》对雇用童工和走私废物犯罪的增设,《修正案(五)》关于信用卡犯罪的修改,《修正案(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的增设修改,《修正案(七)》关于传销活动和出售个人信息犯罪的增设,《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和食品药物安全犯罪的修改,以及《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虐待罪、猥亵犯罪以及考试作弊等犯罪的增设修改等等。


毫不夸张地说,几乎每一处条文的修改和增设,都对应着一个重大的社会现象,都征表着一段制度变迁的史迹。


这还不算上与法律修改相配套的、出台机制更为灵活和频繁的成百上千的司法解释。刑法典犹如一个包罗世间百态的万有读物,又像是一个有无数只触角(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判例等等)的巨大章鱼,它的触角不断地生长和更替,伸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紧紧地吸附在每一段历史中。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典是一个法律人观察和了解世界的“神器”。它能像放大镜一样帮助你细微地观察人间烟火的纹理,又像是一个能带你进入辽阔星空的望远镜,透过一个个条文,眺望到一段段风云变幻的历史。


更重要的是,不了解法律规范对应的社会现实,不了解法律修改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变迁,就不可能真正读懂一段刑法条文。即使有再精湛的解释技术和再充沛的正义感,也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的目的。


因此,社会生活的现实与历史,与一国的刑法典之间,有着比通常一般人的想象更为紧密的、斩不断的千丝万缕的关联。了解社会和历史,不仅仅是法律人在解释学功夫之外、增益见闻的博雅之学,毋宁说,它本身就是法律之学中最精妙的一部分。


这就是我想通过考试传递给学生的另一点临别赠言。与传递人性重要性的问题相似,要想完成这个任务,仅仅是把各种案情简单地串在一起,堆成一个大案例,也远远不够。


所以,在《西京风云》中,除了上文提到的高考、官倒、股份制、南方谈话等槽点外,试题中还把93年海南房地产泡沫、97年香港回归、01年中国入世、03年SARS肆虐、08年举办奥运、13年反腐风暴等等大事件作为剧情发展的线索,正是因为这些标志性事件,串起了中国三十多年来风云变幻的历史(小南集团与大山集团的股权之争,当时是想影射北大方正与政泉控股那点事)。


当然,几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是属于所有人的大时代,也是一些人的小时代。《西京风云》以四个法律系毕业生的人生起伏作为故事主线,也有一点对同学们的劝勉之意。


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大时代里的小人物。也有少数人,是得命运青眼的弄潮儿,可常在潮头立,要保旗不湿,又谈何容易。我相信,法学院的每一级毕业生中,未来一定都会有时代的宠儿。意气风发之日,勿忘同窗之时。惟愿步步惊心但仍能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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