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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天涯区印发推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

精美天涯 2022-08-02

为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体系,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天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及其协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三亚市推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天涯区实际,制定了《天涯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印发并予以实施。



《办法》指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是指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区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林局、区旅游文体局等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区委、区政府每年初向各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细化分工,确保实现年度考核目标。并成立天涯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监管考核领导小组,制定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监督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



《办法》要求,区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把推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摆在首要位置,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主动担当,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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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涯区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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