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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精美天涯 2022-08-02


天涯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利用政府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人员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遵循原则: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服务岗位的行为。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购买主体,是指党的机关、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运作状况良好,治理结构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较强的组织创新和支持发展能力。

(二)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并以专业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劳动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已成立3年以上(含3年)的社会组织,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度检查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社会信誉良好;成立未满3年的社会组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


第八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扶对象、戒毒与康复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群体,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直接性的服务活动。

第九条其他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服务活动。包括社会工作人才培育、继续教育、科研、培训、实习、督导、评估、研讨、宣传、交流、网站建设、信息系统维护和升级以及社会工作项目管理、人才管理,社会工作行业管理组织的管理监督,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给予必要的资金资助等活动,不属于直接性社工服务范围,可参照相关服务类项目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章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组织管理


第十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审议制度。区评委会小组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组成。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民政局。

评委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民政局负责人担任评委会主持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主持,依法依规定对政府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议。评审办负责执行评委会审议通过事项。

第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推动工作落实。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评委会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社工项目新设、增设、调整、撤销的立项调研经费、项目评估费,以及服务场地购置、建设、装修、租赁、维护及设备投入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购买主体办理。


第五章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和购买服务岗位两种方式: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需要设定服务项目,通过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由承接主体按照项目要求开展服务。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购买主体按照政府统一规定的购买经费标准,向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程序:

(一)提出需求。购买主体或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收集群众需求和意见,提出新增、延续、推广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岗位需求,并形成需求调研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延续推广建议书等相关资料。

(二)预算编制。购买主体应依据项目的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预估项目所需经费规模。按照项目所需配备的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数量合计人事成本,参照相关财务规定按比例进行项目经费核算。

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经费预算应根据项目所需而设定,具体为:

1. 购买社工服务经费,主要包括项目人员成本、活动费用、管理费、税费等其他支出。购买服务经费具体构成比例及使用范围可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参照《三亚市天涯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亚市天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指引(暂行)》(天民宗字〔2018〕61号)文件要求执行。人员成本参照天涯区社会工作者协会制定的《三亚市天涯区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分级设置及薪酬待遇评定办法》执行。

一般人员配置支出不得低于项目资助金额的65%,管理费不得高于项目资助金额的15%。社工服务项目配备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薪酬标准可参照社会工作行业标准,原则上参照三亚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核算,具体实施办法参照行业相关规定。

2. 服务场地建设经费,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费、服务场地装修费、办公设备采购费。房屋租赁费用及场地装修标准应参照市价进行核算,办公设备配置应参照《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三财〔2018〕1110号)文件要求进行配置,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项目内涉及的固定资产双方应明确固定资产归属及管理权责。

3. 项目评估经费,用于支付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期末评估、项目监测、财务审计所需费用,按项目经费的3%—5% 编制预算,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用于评估培训及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明察暗访、抽查等工作。

(三)服务指标量确定。项目服务指标量应按照项目所配社会工作者或项目所需其他专业人员人数的年度专业服务总工时数来确定项目服务量。项目所配社工年总工作时数为项目团队年度间接服务工时数和直接服务工时数总和。项目服务一般包括服务对象探访人次、建档人数、个案工作人数、小组工作次数、社区工作次数和其他服务量,具体匡算标准可参照《三亚市天涯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标准指引》。

(四)立项审核。购买主体应向评审办提交需求调研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延续推广建议书、项目计划书、项目经费预算等相关资料。区评审办按规定对购买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拟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各采购单位对于来年新设项目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申报年初项目预算时,应于当年10月之前将立项材料及预算报评审办汇总备案。评审会于每年11月底前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拟购买社会服务项目。

经评委会审议后,各采购单位参照《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天府〔2018〕135号)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随部门年度专项预算一并批复实施主体执行。

(五)组织购买。购买主体确定购买后,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经费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

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社会工作服务,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社会工作服务,购买主体可选择合适的购买方式,但应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限额标准详见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三亚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通知。

通过招投标方式购买社工服务,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三年为一招标季度,与中标承接机构的合同协议一年一签,在不改变服务总目标及全年服务工时总量不低于最低标准下,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调整,以保障项目的延续性。

(六)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明确项目地址、服务期限、服务内容、配备人员要求、质量标准、项目进程、项目金额及拨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它。经招投标的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协议)需经区财政局审定备案,作为拨付款资金依据。同时,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作为附件:项目需求评估报告、项目服务方案。其中,项目服务方案包括项目目标、服务量化与非量化指标、项目评估机制及标准、项目经费预算等。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会同项目其他相关方签署多方合同。采购服务周期内,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年度末期评估合格以上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确有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指标量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接机构向购买主体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由,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由购买主体做出书面批复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根据合同约定方式分期拨付资金,可分首期、中期和末期三期(60%、30%、10%),分期支付款项应按合同约定确保如期拨付。项目开始运作前期需拨付60%前期款,中期、末期项目经费划拨应结合项目考核评估进行,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30%,末期评估合格后拨付10%,相应经费于评估合格完成后15天内完成划拨。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阶段,购买主体应做好项目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向承接主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评估方式、评估指标等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承接主体提供能力建设培训,以提升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与项目承接方的沟通与协调,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经双方协商,项目承接主体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购买主体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项目监测机制,主要包括多元日常监测和活动现场监测2种方式。

多元日常监测:建立多种沟通机制,利用微信、QQ等方式,及时发布项目信息,促进交流,加强与承接主体的互动;通过定时收集项目进度与阶段性总结的方式,实时了解项目动态,总体把控项目的进展情况。

活动现场监测:根据项目进度,不定期到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实地监测,包括团队状况、计划性、服务情况、服务对象服务满意度等,认真统计监测情况与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并实施以下制度:建立项目及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机构长期保留20年以上;建立项目进度和质量督导制度,接受购买主体对项目进行的不定期督查;建立项目活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项目活动资料,未经购买主体同意,不泄露项目信息;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经购买方同意,并做好入库登记、保管清查、处置等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社工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机制及社工行业监管机制,区民政局可委托天涯区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受理社会工作服务投诉意见,对投诉意见应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各天涯区社工服务项目采购主体及承接主体,在确定购买社工项目前,需将承接项目方案及承接合同报送至天涯区社会工作者协会,由行业协会协助核定,避免出现重复购买服务,多付财政资金等现象。


第七章项目验收评估、延续及退出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可根据服务项目资金额度、服务对象情况,分别采用自行验收、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评估业务相关资质,原则上已在区域内承接直接性社工服务项目的机构,不得再作为第三方承接评估项目。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承接该项目的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二年的;

(三)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社会工作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评估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社工服务项目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后续参与运营后续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招标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工服务项目;经评估不合格的,服务周期内可终止社工服务项目合同,并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每年项目中期和末期各开展1次评估,评估主要针对项目专业服务部分及财务部分两方面进行评估。原则上专业服务评估和财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由于指标未完成的,项目承接主体要继续提供服务直至完成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所约定指标,才给予评估,原则上要求项目各项服务指标中期需完成45%、末期需完成100%。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限内必须严格执行评估,每一周期(不超过一年)评估结果须为良好或以上,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期限进行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购买主体在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续约资格;评估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评估不合格的,直接终止合同,并视情况扣减经费,因服务供应方不约定履行合同,追究供应方违约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

购买主体应于合同期满前至少1个月确定下一期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案,并与承接主体沟通协调,启动服务购买程序,实现新旧合同的无缝衔接,确保社会工作服务的延续性。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结余经费是指政府采购的项目在完结时尚未列支的拨款结余。项目执行期,经财务评估项目存在结余经费的,将按以下方法分类处理:

1. 项目经中期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已拨付60%的服务款,承接主体应退回除去实际用于项目服务直接开销的费用剩余的项目资金。项目服务直接开销的费用包含项目服务人员成本、活动支持费用,以财务评估核算结果为准。

2. 项目末期综合评估合格,经末期财务评估核算,项目结余资金不超过(含)项目总额5%的,且本年度项目评估为优秀的,承接主体可自留作为组织后续发展资金;项目结余资金不超过(含)项目总额5%但本年度项目评估未达到优秀的,或项目结余资金超过项目总额5%以上的,购买主体与承接机构可将结余经费重新约定项目服务期限及服务量,另签订补充协议延期服务或延入下一服务期项目内。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三年期满后,购买主体应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结项评估,并与项目承接主体进行服务场地、服务资料等的交接工作。如需继续购买,应重新按照流程组织购买工作;对不再继续购买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在项目结束前至少2个月通知承接主体,便于后者做好项目结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退出机制。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内容变更较大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实施的,承接主体应向购买主体提交关于变更或取消项目的书面申请。对于取消的项目,承接主体应退回除去实际用于项目服务开销的费用剩余的项目资金,购买主体可重新启动购买服务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购买主体应及时中止合同,责令其退出,并要求承接主体退回相应的项目款。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接机构退出社工服务项目时,应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义工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将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移交购买方,并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方留存转交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对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部分,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及区委常委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相关纪要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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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小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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