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精神分裂症患者将人捅伤,依然定罪?
邻居本该和睦相处,但玉环一男子因为患有精神分裂症,耳边总是出现幻听,觉得邻居故意发出噪音骚扰他,让他整夜不能入睡,于是持刀“报复”对方,将对方捅成重伤。
案情回顾
黄某是玉环清港人,今年40岁,从六七年前开始,他每天晚上睡觉的时候,总能听到隔壁传出噪音和震动,这让他一直失眠。
于是他找邻居沟通,邻居表示并没有故意吵他,而且也没有发出什么噪音。但黄某并不信服,他甚至怀疑周边的邻居都在针对他,都故意吵他睡觉。
2018年9月5日,黄某又一次在凌晨五点被“吵醒”,他的耳朵里传来隔壁的“噪音”。这回他从厨房拿起一把刀就出门找上了邻居,不由分说朝对方捅了过去。
“我就是想往他大腿捅一刀,让他痛一痛以后不要吵我!”但事实上,黄某却将邻居腰部及手臂多处捅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警方将黄某抓获。经鉴定,黄某在案发时和现在均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他所谓的邻居吵他都是由于精神分裂症耳边出现的幻听。
2019年5月22日,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将黄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精神病患者”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虽然在《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法条中明确规定了,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相继规定了两种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01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犯罪同常人无异。
0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的黄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因此,黄某依然要对将邻居捅成重伤的犯罪事实承担刑法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