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取女友银行卡一万元,检察官查微辨疑,否定他有罪……
“如果不是你们依法办案,我现在可能已经在监狱里了,女朋友也可能跟我‘吹’了,更谈不上包工程赚钱了!”近日,被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的蔡某再次打电话感谢经办检察官。
看似普通的盗窃案却疑点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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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8日,玉环市公安机关接到一名女子报案,称她男友蔡某私自偷走她的银行卡,并取走卡内1万元。次日,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拿了女友放在家中的银行卡,并分5次取走1万元。4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蔡某移送玉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蔡某今年34岁,和女友相处已有五六年,双方经济独立。今年4月,工地上急需购买搅拌机等设备以便开工,手头没钱的蔡某在手机上看到可以办理贷款的微信号,就打算申请1万元贷款。但“客服”告知他,需要先交4000元的保证金才能把贷款批下来,已经没有钱的蔡某就拿了女友的银行卡交了4000元保证金。然而,“客服”又让他先支付前4个月的本息共3605元,蔡某又如数交纳。之后,“客服”又让他再转2000元的解冻费。就这样,为了贷款1万元,蔡某几乎花光了女友卡里的1万元。见贷款迟迟下不来,蔡某才感觉到自己被骗,当即发微信告知女友,蔡某的女友随即报案。当天,蔡某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起看似事实清楚的普通盗窃案,却让承办检察官产生疑问:因为根据笔录,蔡某交代“我当时在办的贷款要交钱,就想先把女朋友卡里的钱取出来交了,到时贷款下来了就还她”。如果蔡某是想贷款下来就还钱,那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蔡某所说属实,那他是否属于被诈骗?诈骗嫌疑人是否该被追诉?
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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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审蔡某。蔡某表示自己在办理贷款交保证金的时候,对方告知保证金和解冻费会在他交钱后5分钟内和贷款金额一并打到他的银行卡上,谁知把钱给了对方,对方就消失了。
承办检察官认为:蔡某可能遭遇诈骗,那个“客服”明显涉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诉。不仅如此,如果蔡某所说属实,那么他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涉嫌盗窃罪。
关系到罪与非罪,承办检察官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对蔡某的手机内容进行提取。检察官在蔡某的手机上找到了蔡某和“客服”的聊天记录。通过对每一条聊天记录的仔细核实比对,检察官发现蔡某在聊天中明确告知对方“我钱全部是问别人借来的,我晚上就要还给别人的”,对方回复“现在只需你交2000元钱解冻费这1.6万元就会在5分钟之内打到你的银行卡上”。这说明蔡某所说全部属实。
法定不起诉还嫌疑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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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从资金去向看,蔡某所取1万元中的9605元转账给他人支付网贷的“保证金”、部分“本息”、“解冻费”,而且是分次取出,每次取款数额与对方要求汇入的金额相当。同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承诺会在5分钟之内将保证金和解冻费随贷款一起退还蔡某。因此,从蔡某的认知出发,他认为自己归还女朋友这笔钱无论是金额还是时间上都有保证。蔡某虽未经被害人同意而采取秘密手段取得财物,但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5月27日,该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蔡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同时,认为所谓的“客服”即“放贷人”已涉嫌犯罪,依法作出追诉决定。公安机关对该院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7月1日,台州市检察院作出复核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同时,公安机关已对检察机关追诉的“客服”进行侦查。
被检察机关宣布法定不起诉后,蔡某的女友也原谅了他,并主动拿出钱来给他买设备。“承包的工地已经开工了,今年大概能赚个十几万,真心感谢检察官!”蔡某在电话里再次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及第177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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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范跃红 林珑 黄佳婉 编辑:要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