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家中电器故障引火灾,邻居跳楼逃生受伤,这责任谁来担?

2017-02-21 浦东法院 花木周到



回顾


章先生家中一场意外火灾,殃及邻居朱女士在跳楼逃生中受伤。朱女士将章先生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章先生应赔偿朱女士经济损失共计25.3万余元的80% 即20.3万余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驳回朱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事件详情


凌晨

3时20分

朱女士与章先生是同小区三楼邻居,双方房屋左右相邻。12月8日凌晨3时20分许,章先生家中突发火灾,并迅速蔓延至邻居朱女士家。


据朱女士事后陈述,她当时正在睡梦中,突然被燃爆声惊醒后,发现大火已燃烧至自家房门处,她想在家中等待他人来救援,可是无情的大火已烧穿了自家房门,很快家中的物品亦燃起大火。


凌晨

3时50分

朱女士被迫从家中三楼窗户跳下逃生,在落地时受伤。随后,朱女士被邻居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朱女士骨盆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事发后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扩大成灾。


同时,朱女士的伤势经司法鉴定,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十级伤残。


诉讼


朱女士提起赔偿诉讼称:


自己受伤系发生火灾时无法正常逃生,不得已采取跳楼方式逃生所致,而火灾系章先生家中电线老化燃烧引发;且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楼道内乱堆物,助长了火势蔓延。其认为,火灾中不采取跳楼逃生,将面临死亡的威胁,故自己无责任,其损失应由章先生承担,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章先生辩称:


朱女士陈述在凌晨3时50分跳楼时间不正确,发生火灾至其陈述的跳楼时间间隔半小时内不可能无人来救援。其认为,火灾系由电气故障造成,并非其人为故意造成;而朱女士采取跳楼方式逃生亦有不妥之处,她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不同意朱女士的诉请。


物业公司辩称:


朱女士受到伤害系由章先生家火灾原因造成,她采取跳楼方式逃离火灾,均与公司的管理无因果关系。其认为,公司对小区管理已尽了责任,没有任何过错,故朱女士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树雄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朱女士在发生火灾后采用跳楼方式逃生,致受伤而遭受经济损失,章先生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对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朱女士未根据灾情实际状况采用最佳方式逃生,其作为紧急避险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由章先生对朱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朱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受到伤害系由章先生的原因造成,且物业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故朱女士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信息来源丨浦东法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