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我市在全省独家试点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将带来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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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
我市在全省独家试点
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
统一执行职工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威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于日前正式出炉。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在全省独家启动为期一年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试点工作,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职工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
降低用人单位社保缴费负担
我市生育保险费率自2015年10月由1%降到0.5%后,基金收入下降幅度较大,再加上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导致支出增加,目前基金压力较大。如果两项保险不合并,则根据《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威海市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两项保险合并后,由于威海市职工医保基金滚存结余较为充沛,可有效分摊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因此威海市将继续实行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优惠政策,不上调现有费率,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费率暂定为两项保险现行费率之和。
试点期间,按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为8.2%,企业为 8.5%,职工个人仍为 2%;灵活就业人员中,46周岁以下为 7%,46 周岁及以上为 6.5%。以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灵活就业者可享生育保险
国家《试点方案》未提及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生育保险。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待遇,威海市在国家《试点方案》基础上,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取消了现行“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不参加生育保险”政策。
降低享受生育待遇条件
本着政策统一和惠及群众的原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统一执行职工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由连续缴费满12个月调整为3个月。进一步降低职工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使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政策更加优惠。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其他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下列产假期限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8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42 天。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有所调整
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193号),我市此前实行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对符合政策正常生育一孩为90天,晚育的150天;生育二孩的为90天。
两险合并后,按照国家《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调整为:对符合政策正常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均为98天。同时,根据2016年修正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育的规定,对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98天的产假基础上,均增加60天产假,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对于符合国家政策正常生育一孩、二孩的女职工,除社保经办机构所发放的98天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还应为其发放60天的产假工资。
系统直接结算参保人不用垫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定额标准随生育医疗费用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