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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2017-09-05 威海人社发布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参保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中、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如何确定职工是否到达退休年龄,出生时间的认定至关重要。

怎样认定

企业参保职工的出生时间?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于违规更改和编造企业参保职工

档案出生时间的如何处理?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更改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批退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除建议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外,对改动的地方,由单位重新取证并经法定公正后方可予以认定。


来源:山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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