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能被取消吗?这是一块试金石
有些重大的个体事件,虽然牵扯的只是普通人,但可能会起到改变历史进程的作用,只是,有人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
2003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被错误收容、毒打致死案,导致《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被废止。
01
寻衅滋事的现实尴尬
今年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都有提案,取消“寻衅滋事罪”,一石激起千层浪。
先看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条文上看,二、四款,尤其是第四款,伸缩性过强,或者说模糊性过强。
比如,商家卖假货,几个消费者在门口争吵,引起路人围观,交通混乱,是不是会定为寻衅滋事?定谁的,商家还是消费者?
企业欠薪,工人们围住公司大楼讨薪,引起交通混乱,公司无法工作,这算寻衅滋事吗?更深一步,如果算,是算谁犯了寻衅滋事,公司还是工人?
有人欠债不还,你追着讨债,算不算寻衅滋事?算谁的,是欠债的还是讨债的?
我们看到社会上时有出现的恶意讨薪,恶意维权等事件,我们常会感到世界的魔幻。
02
广受诟病的典型案例
我们看看新闻报道过的事件:
宁夏一男子因为发表情包,包含狗狗警察图片,被判构成寻衅滋事拘留9天。
网络时代里大众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已经欠费,难以想象这究竟是怎么与寻衅滋事牵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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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代表与学者建议取消该罪
我们再看代表和学者的观点
模糊不清的法无法给公民形成对未来的合理指引,不具有法律的指引功能,同时不具有裁判功能,因为司法机关都不知道该怎么用。一旦不知道该怎么用,他就会怎么用?他就会乱用,他就想怎么用怎么用。他就会选择性执法,这是为什么法律一定要明确。
最为学界诟病的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寻衅滋事,……,像寻衅滋事这些罪名法考中一般不会考,因为它是我国刑法的一个耻辱。……,因为只要模糊,一定会成为选择性执法的一个依据。他想定你就定,他不想定就不定。
04
公众仍疑虑不散
看似万事俱备,具备了理论基础,具备了多年实践反馈,具备了充分的民意。在万众期待的时候,各位读者以为今年取消这个口袋罪势在必行了吗?我们先看看这些评论:
简单地说,有些民众还是很不乐观,虽然有为民请命的代表、学者,但他们却对未来并不抱希望。
未来的预期在他们内心是灰暗一片。
或者说,能否真的刮骨疗伤,力克顽疾,是一块试金石。
当然,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祖国越来越美好,公众生活在法治清明,免于恐惧的现代社会中。
(记得点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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