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吃蛇了”是谣言!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仍不得以蛇为食材”
近日,外地有自媒体谣传“自3月1日起,可以吃蛇了”;我市也有多个自媒体推介加工销售以蛇为食材的菜肴,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接到多起消费者关于“蛇是不是可以吃了?”等问题的电话咨询。
在此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您
无论野生蛇还是养殖蛇
目前尚未列入可食用动物目录
仍不得以蛇为食材加工餐食
国家有关部门
尚未将“蛇”列入食用品种
(一)近期个别自媒体谣传“可以吃蛇”的理由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实际情况是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将“蛇”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二)2020年5月29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首次明确了33种畜禽(其中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共计897个,该目录中并未将“蛇”列入其中。2021年1月13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公布了修订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收录畜禽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948个,该目录中仍未将“蛇”列入其中。
综上,无论野生蛇还是养殖蛇,均尚未列入可食用动物目录,不能作为食用品种。
最严处罚!非法食用、非法购买
等都会被加倍罚款
(一)《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十一条规定,酒楼、饭店、餐厅、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违反法律规定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革除滥食野味陋习
警惕以下两大类“野味”
一说到“野味”,很多人会想到天鹅肉、穿山甲、熊掌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其实,远离野味,不分保护级别。以下两大类“野味”,须提高警惕!
第一类:无证野味除猪、牛、羊、鸡、鸭、鹅、鱼等常见家养动物以外,不常见的动物被搬上了餐桌,就要怀疑可能是野味。绝大部分野味,基本都来自野外捕捉。
这些野生兽类经常出现在野味市场,不能吃:野猪、野兔、黄麂/麂子、狍子、竹鼠、果子狸、猪獾、狗獾、老鼠、旱獭等。
野生鸟类不能食用,常出现在野味市场的有: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俗名野鸽子)、野鸡、野鸭、大雁、禾花雀(原是黄胸鹀,濒危后,以栗鹀、普通朱雀、灰头鹀、黄眉鹀、小鹀等冒充)、猛禽(老鹰、猫头鹰)、鹭鸟(白鹭、夜鹭)、白胸苦恶鸟(白面鸡)、燕雀(俗名虎皮燕)、白腰朱顶雀(苏巧)、云雀、竹鸡等。
野生两爬类同样都不能吃,常出现的有:各种蛇类、青蛙、蟾蜍(俗名蛤蟆、熏拉斯)等。上图左下方为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常被当作青蛙误抓食用。
第二类:有证野味一些所谓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表面上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普遍存在野外获取种源,或证件合法但来源非法的“盗猎洗白”问题。这些物种包含:雁鸭类、鹭鸟、蛇类、果子狸等。
此外,梅花鹿、蓝孔雀、大鲵(娃娃鱼)、鳄鱼(皮革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狐狸(皮草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等,虽然已经实现了人工繁殖,但其进入餐厅,未必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仍然不建议食用!
还有一些物种,例如蛇、竹鼠、獾,冠以“养殖”之名,容易产生迷惑,到底能不能吃?我们想说的是,没有证据表明,养殖野味能够缓解同一物种的野外盗猎生存压力,养殖野味催生的消费市场,反而很可能加重野外捕捉。因此,一定不要迷信所谓人工养殖的野味。
吃了野味,后果很严重
1. 吃野味会感染传染病;
2. 吃野味会感染寄生虫;
3. 吃野味=服毒;
4. 吃野味会吃到有毒的重金属;
5. 野味不是美味,更不滋补;
6. 吃野味是违法的。
吃野味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更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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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市市场监管局民众分局 石会平
编辑丨中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