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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将“终局裁决”?云南省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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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发挥仲裁终局制度定纷止争作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终局裁决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适用原则和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处理原则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小编做了重点摘编,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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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终局裁决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
序号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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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的范围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基本生活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争议,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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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的范围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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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范围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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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的范围
(1)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序号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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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争议
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标准等工作时间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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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争议
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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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争议
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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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了终局裁决的适用原则:
序号一
驳回请求的适用终局裁决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包括仲裁请求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被驳回的。

序号二关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理解
(1)金额标准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金额而非仲裁请求金额为准。
(2)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时间点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之日而非仲裁申请之日为准。
(3)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点的判断,应当以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准。
(4)涉及多项请求的判断,如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裁决对应的各分项分别确定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该项裁决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序号三
特殊情况的终局裁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已经付出劳动的,因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而发生争议,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该项裁决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因一次性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按集体劳动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终局裁决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序号四
不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
(1)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2)对劳动关系存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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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了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处理原则: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涉及多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在立案阶段和结案阶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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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别立案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可以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需要增加相关材料副本的,由仲裁机构复制增加并交由申请人确认,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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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分别裁决
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时,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且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应当分别作出裁决,在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文/图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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