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六种代理行为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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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以下简称《代理规定》)。这是中西部地区第一个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活动的规定,也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首个正式颁行的关于仲裁代理的规定。
《代理规定》对代理人范围、代理人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以及代理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五大类人群可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并且从简化程序、方便办事等方面为代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做出明确指引。
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
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
3
与当事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
二是依据法律法规、行业从业规范规定,明确了六种禁止代理的行为,以更加规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1第八条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项情形外,不得以公民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
未取得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实习期内除办理辅助事项外,不得单独担任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
3
公民或者同一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及存在利益冲突第三人的代理人。
4
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法律顾问等人员以及与当事人约定仅以特定诉讼、仲裁活动等事项为内容的人员,不得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担任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
5
与当事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各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关联案件中,不得担任争议相对方的委托代理人。
6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非职工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三是明确仲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禁止代理的情形,加强自律促进廉洁办案。
1第九条规定,仲裁工作人员在任期、聘期或者在岗期间,不得担任本市各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2
仲裁工作人员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仲裁工作岗位二年内不得担任原所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且除兼职仲裁员外二年内也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本市其他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四是引导代理人恪尽职守、尽职履责,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第十四条规定, 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2
遵守仲裁庭纪律;
3
据实回答仲裁庭的询问,不得虚构、歪曲事实或者故意作出背离客观事实的陈述;
4
不得伪造证据;
5
不得串通他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6
不得通过与仲裁员、书记员等案件承办人员私下接触,请客送礼,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等方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7
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是明确仲裁代理纪律,加强对代理行为的监督,依法处理违反仲裁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单独记入案卷材料,拒绝或者责令其停止参加仲裁活动,并通知当事人更换代理人或者本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拒不更换代理人,且该代理人单独到庭的,仲裁委员会可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处理:
1不符合代理资格条件的;
2
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证据的;
3
扰乱仲裁秩序,违反仲裁庭纪律,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4
侮辱、谩骂、诽谤、恐吓、威胁、殴打仲裁工作人员的;
5
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代理规定》是重庆市完善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一大举措,是引导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便捷通道。《代理规定》的出台,将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提供有力保障,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更多支撑。
文 | 重庆市人社局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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