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机构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人社部办公厅这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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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长效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在总结各地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好的做法基础上,需要加大类案指导力度,人社部办公厅于11月3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加强
基层调解
”积极引导农民工
到基层调解组织化解争议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工资争议当事人到当地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争议。
2
做好农民工工资
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工作
要制定完善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应急处理预案,规范应急启动、联动响应、即时处置、信息报告等流程。发生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3
加强对拖欠农民工
工资争议隐患的预警监测
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农民工工资争议多发高发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预警排查,发现争议隐患要及时协调化解,对涉及人数多、调处难度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提高
仲裁质效
”1
规范仲裁立案程序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要优先受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当即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渠道。受理仲裁申请后,要将受理、应诉、举证、开庭等通知书一次性送达双方当事人。
2
实行快速审结
对包括工资诉求在内的多诉求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将工资争议及其他争议分案申请,对工资争议优先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庭裁决;对部分事实清楚的案件,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依据农民工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3
推行要素式仲裁审理方式
要加强案前引导,帮助农民工准确列明诉求;优化庭审程序,以案件要素为核心,梳理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围绕焦点进行审理,及时裁决;简化裁决文书,对双方无争议的诉求事项进行简要概括,对双方有争议的诉求事项逐项陈述,在援引法条后写明最终裁决结果。
4
依法及时处理
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
对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理。对10人以上、涉案金额较大的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主任要挂牌督办,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强化
协调配合
”做好仲裁机构
与法院的有关工作衔接
对企业经营者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如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要向人民法院移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对符合法定先予执行条件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引导农民工依法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2
加强仲裁机构
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协作
要探索建立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站式”接待、信息共享、联动处置等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农民工工资案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第一时间依法查处;存在工资争议的,仲裁机构要引导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3
做好仲裁机构
与信访机构的衔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信访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依法应当通过仲裁程序处理的农民工工资争议,要引导农民工提出仲裁申请,及时立案,快速处理。
开展
便民服务
”1
优化调解仲裁服务
规范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做到热情接待咨询、耐心解答政策、高效办理业务。推行派驻庭、流动庭制度,采取现场立案、当场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协调司法、工会等部门普遍在仲裁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
文 | 调仲轩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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