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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服务期约定应当注意的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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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关于培训服务期约定,笔者建议用人单位注意以下几点:


1

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指为提升劳动者的业务能力而进行的专项付费培训,而像公司内部的半天培训、一天培训则不属于该培训的范畴。

2

培训费用除了直接的有凭证的业务培训费用之外,还包括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如住宿费、伙食费等,建议保存好费用凭证。

3

培训费用中不应包括劳动者培训期间的工资,在发生培训费违约金争议时,培训期间的工资不能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虽然工资报酬不应计算在专项培训费用之内,但是用人单位也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形式就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另行约定,并按照约定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培训期间的工资。

4

如果用人单位为超过1人的劳动者安排了专业技术培训,每个劳动者的培训费用应按照本人在总培训费用中所占的份额计算,如有单独的项目费用,单独计算。

5

培训协议中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支付违约金的前提需要排除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达到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时,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再支付培训费用。

6

培训协议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职位晋升及工资晋级。

7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

服务期限具体时间长短的约定应当符合常理,而不应当任意约定。

文  |  程阳

作者单位  |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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