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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揭晓!遇到这些纠纷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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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年的主题为“品质消费,美好生活”。

     3月9日,我市召开消保委一届三次会议暨纪念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


数据

     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7年,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网络诚信消费无忧”为主题,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在消费维权、打假维权工作中均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36件,调解成功509件,转相关单位5件,调解率为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7.63万元,解答消费者咨询761人次,接群众举报78件,件件都得到了回复和处理。

      面对这些消费侵权行为,您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以下这十个真实的维权案例,告诉您如何做一个“精明”的消费者。

案例1   电动车动力不足  消费者投诉获赔偿


     今年10月20日,明光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吴某对某电动车车行的投诉:称其在车行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使用不到半年就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要求该车行退款,但车行却以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为由拒绝退款。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明光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联系车行和消费者展开调解工作。经核实,电动车使用已有半年时间,确实存在动力不足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经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电动车车行赔偿吴某300元。对此结果,吴某表示满意。  



案例2 “再来一瓶”兑换难,先交一元才给兑 


     2017年8月8日,消费者李小姐打来电话称:“在明光市某商店购买了一瓶今麦郎红茶,开盖发现瓶盖内刻有“再来一瓶”字样,可是去兑奖的时候,商店老板却说,要交一元钱才能兑奖。明明是中奖了,为什么要先交一元钱才能兑换?”消费者表示非常的不理解。

     明光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联系到该商店的老板,老板表示:“这个也是一个辛苦钱,并没有其他的意思,如果不愿意在这里兑奖,可以到任何地方兑奖都可以”。工作人员随后向商店老板告知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在兑奖过程中,收取了消费者的额外费用,明显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侵权行为。该商店老板听后表示接受批评,及时给消费者进行了兑换。



案例3  烫发造成烫伤  消保委维权获赔偿


     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9月份在明光市某理发店烫发时,由于该理发店员工操作不当,造成头发烫伤,大面积脱落。而店家只愿意赠送头部护理的次数来进行补偿,消费者李女士无奈到明光市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人员经过联系理发店老板调查了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经过耐心宣传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偿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4    新买皮鞋变形 投诉后获赔


     2017年5月20日,消费者周某至明光市消保委投诉,反映2017年5月在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一双皮鞋,穿着不到半天却发现鞋子严重变形,起皮。随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更换,但经营者不同意。

     明光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且现场查看了该鞋子,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与经营者对此事进行了详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给消费者重新更换鞋子。

  


案例5  网络消费投诉  消保委积极帮助维权


     2017年7月24日,涧溪消保委分会接到市局批转的一起网络消费投诉,投诉人系广东省汕尾市市民。诉称,2017年7月9日,通过天猫购物网站购买了石坝镇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一款USB电源插座,该公司在网站上宣称该插座是获得3C认证的,投诉人通过网上查询,该插座未通过3C认证,投诉人出于安全考虑提出二项诉求,一要求退货,二要求该公司赔偿500元。

      涧溪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查询后,基于该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地虽然在石坝镇,但其并无实体店,且实际销售地亦不在石坝镇,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电话联系买卖双方,并通过微信添加双方,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进行远程调解,最终买卖双方达成调解:一、该电子商务公司同意投诉人退货要求;二、该公司通过微信发红包方式赔偿投诉人500元。  


案例6  购买空调不制热   维权获赔


      2017年4月13日,消费者孟先生电话投诉,反映其在某商场购买了海尔空调一部,在安装调试之后,只能制冷无法制热。该消费者找到该商场要求更换,但商场答复该空调就是这样,只能自己找售后服务反映,经鉴定确有质量问题才予处理。孟先生一家认为,自己刚买的空调就不能用,对商家的答复很不满意,孟先生只好请求消保委给予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保委工作人员听取了孟先生的诉求。经现场调查了解,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出售起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同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保委工作人员据此进行了了解,向争议双方讲明了法律赋予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的空调。

     


案例7  办喜事礼品质量差   投诉获赔

 

     2017年9月29日,消费者钱先生在明光市某商场购买了130个保温杯,用作于办喜事的回礼,但是没有想到,杯子送出后,多人向钱先生反应杯子有异味、杯盖变形等情况。钱先生觉得自己名誉受到了影响,随后向商场老板讨要说法,却遭到老板的拒绝。钱先生一气之下向明光市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开始调查,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后经过工作人员向商场老板详细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场老板赔偿钱先生1500元。



案例8  木地板质量有问题  维权获赔     


    2017年4月9日,明光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住房装铺了某品牌的木地板。装修完毕约三个月后,发现多处木地板有裂痕,木地板两侧翘起,无法正常使用。联系商家要求赔偿遭到拒绝。

     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王女士装修使用的木地板质量存在问题,确认消费者诉求属实。在消保委人员多次沟通和协调下,该商家最终同意一次性解决争议,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费6000多元。



案例9  明光“9.18”林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销售,再通过物流快递寄送假冒卷烟,以逃避烟草专卖部门监管的新型“互联网+寄递”涉烟违法活动日趋猖獗,对烟草市场秩序形成了巨大冲击,侵害了我市广大卷烟零售户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6月13日,明光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明光市林某某从网上大量购买假烟出售,并提供了一个寄送假烟的快递单号。明光市烟草专卖局获悉后,立即与明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查实该包裹后,鉴于举报人提供信息称林某某购买卷烟数量较大,涉嫌犯罪,明光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4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此后,林某某又数次通过快递购买大量假冒卷烟用于销售。2017年6月8日,林某某再次购买假烟,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实施抓捕。经查,自2016年6月以来,林某某通过网络购买、销售假冒卷烟500余条,涉案金额14万余元。其中,部分卷烟销售给其下线安徽省五河籍女子张某。2017年6月9日,明光市公安局依法对林某某、张某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24日,经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45035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例10   明光“11.26”王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6年11月26日,明光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寄递领域进行检查时,在某快递公司查获非法运输的卷烟“新版利群”60条,经执法人员初步鉴别,该批卷烟涉嫌假冒伪劣。市烟草专卖局立即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取得联系,成功控制前来领取包裹的汪某某,随后又在汪某某处查获涉嫌假冒伪劣“中华”、“玉溪”、“利群”等七个品牌卷烟270条,案值6万余元。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明光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8日决定立案侦查。

      经查,汪某某通过微信从广州一微信名为“陈丽蓉”的女子处购买大量假冒卷烟用于销售。在侦查掌握汪某某上线的犯罪事实后,2017年5月,公安、烟草联合办案组两下广州,在广州市白云区麦地村将汪某某的上线——王某某成功抓捕归案。经对王某某的进一步侦查,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结识一微信名为“简单(a)宝”的男子(情况不详),该男子安排王某某帮助其销售假烟并按销售额及数量给其提成,后王某某购买十余部手机和平板电脑,注册微信名为“陈丽蓉”、“陈丽”、“李梦茹香烟”等七、八个不同微信号,利用手机外挂软件改变微信位置添加联系全国不同省、市、县的微信好友,并将各类假冒伪劣卷烟以真品卷烟市场价格40%—65%的价格销售给明光汪某某、宣城刘某某、马鞍山邓某某、芜湖江某等200百余人,销售金额达27余万元。

      该案被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列入督办案件(皖打假办督[2017]17号)。2017年5月19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汪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56515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特别提示:


若您的消费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请及时拨打“12315”、“12331”、“1236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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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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