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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推广不得进行“不收费”误导性宣传

2018-03-01 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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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8日,全国律协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向媒体介绍并解读了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业务推广新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相关情况,表示在具体单个业务的办理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各种原因可以减低收费,但在对外推广律师业务时,不可以“不收费或减低收费作为业务推广手段”。



随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的逐步增长,当前律师为获得业务、宣传自己所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和推广行为使具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社会公众能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信息。

但是,有些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行为,或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或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认知和选择,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现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三章对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作出了一些规范,但是,随着律师业务推广逐步走上商业化、多元化道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已经不能满足对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进行规制的需要。为此,全国律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1月6日,《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经第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8年1月31日正式发布实施。

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表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为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将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价格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考虑要素。律师和一般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区别在于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成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合理的收费是律师能够提供尽职代理的基本保障。除了收取律师费之外,律师不应当用其他手段谋取客户的经济利益。

和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相比,行为规则做了合理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将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理由仅限于法律援助案件,比“无正当理由”更加清晰而且便于掌握。这里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各类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其次,增加了不收费的规定。在业务推广中,有些以风险代理为收费模式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为不收费。其实这属于误导性宣传,即便是律师费最终从客户获得的赔偿中支付,客户也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

第三,将“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修改为“减低收费”。由于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多为指导性价格,并无强制性,如果一概将低于收费标准的律师费均定为禁止的内容,则无法真正执行。本规则所述的减低收费指收费远低于一般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标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本规则规制的是以不收费或减低收费作为业务推广手段,在具体单个业务的办理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各种原因减低收费,不属于本规则规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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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负责人:李奎   新媒体编辑:叶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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