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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修武县人民法院:支付宝36.05元“撬动”24000元执行款履行

焦作政法 2020-08-29


  当前,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手段在为公众提供便利的同时,已经和个人身份、信用的联系日益紧密。5月7日,修武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冻结被执行人的支付宝,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4000元的执行款。



  2017年11月27日,崔某利与申请人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00元,借款一年,月利率为0.9%。后来,潘某实际向崔某利支付了26250元,崔某利当场支付了270元利息。2017年12月31日,崔某利偿还本金2500元,此后再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无奈之下,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8月2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崔某利在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潘某尚欠本金23480元、利息211.32元及违约金,并由崔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期限届满后,崔某利仍然置若罔闻,不予履行。潘某只好申请强制执行,修武县法院立案后,执行干警随即向崔某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崔某利报告其原来有一辆汽车,但该汽车已于2018年2月出售。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查到了崔某利的支付宝账号,虽然里面仅有36.05元,但为了促使崔某利尽快履行,执行干警冻结了该支付宝账号。


  由于支付宝账号属于实名认证,崔某利不仅用不了自己的支付宝,自己的信用也受到了影响。于是,他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和潘某达成了和解,向潘某支付了24000元,该案顺利执结。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郭嘉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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