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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法官以案释法:“涉黑”和“涉恶”有何区别?这4个案件说明白了!

焦作政法 2022-05-0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市加大对黑恶案件侦办打击力度,侦办起诉宣判了一批典型涉黑涉恶案件。


那么,“涉黑”和“涉恶”的

法律认定和法院定性是什么呢?




案件一


  外号“老拐”的沁阳人张某军,2011年以来,纠集李某伟、闫某轲等社会闲散人员,大肆在沁阳市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肆意插手经济纠纷、征地拆迁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在以沁阳市区及周边区域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2018年2月24日,该组织被沁阳市公安局成功打掉。10月7日,中站区检察院对该组织提出公诉。2018年12月17日,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号审判庭,随着审判长槌落声响,法庭庄严宣判:被告人张某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其他2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2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至此,一个在沁阳周边横行多年、危害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宣告覆灭。


案件二


  同一天,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修武县法院审判长宣判:被告人史某振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7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两起案件都是我市公开审判具有典型意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那么,“涉黑”类案件有什么特点呢?法官依据什么判决呢?我们一起听听法官说法。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蔡有安。


  法官:涉黑即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上有明确界定,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具体表现为:(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三人以上的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特征;(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不满足上述法律界定的恶势力既为涉恶,也就是相比较轻微的团伙犯罪。结合上面两个案件,以张某军为首和以史某振为首的组织均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所以最终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那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涉恶”类案件又如何界定,

有什么特点呢?

下面,让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


案件三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博爱县月山镇后乔村原村干部李某军、李某、秦某玲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补偿款问题,先后两次组织不明真相群众到月山镇政府闹事,使用高音喇叭及音响设备,公然在镇政府院内大吵大闹。3月至8月期间,三人又多次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以当地某厂合同纠纷问题,用木棍、石头、烂沙发甚至车辆堵住该厂大门,派人日夜看守不让出行,造成该厂经济损失达十几万元。今年6月底,博爱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3人3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四


  下面的画面是马村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王某刚、赵某全等7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相互纠结,以威胁、聚众拦截等手段,阻拦施工、强揽工程、拦截车辆、妨碍公务,在马村区东孔庄村及其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6月28号,马村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刚等7名被告人4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上面两起恶势力团伙案件,法院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进行判决。那么,恶势力团伙(集团)有什么特点呢?法院依据什么判案呢?我们一起听听法官说法。


  法官: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恶势力罪”,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可知,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较为固定,违法犯罪活动 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上述两个案件符合恶势力的定性特征,因其组织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不是特别明显,所以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黑与涉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了非常控制,导致区域或者行业内公众对该组织形成了心理畏惧,该组织已经公然与主流秩序形成了对抗,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的重要区别。另外一点,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三个层级; 而恶势力集团组织结构比较松散,内部成员的地位相对不固定。简单来说,恶势力团伙犯罪、恶势力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个递进的“逐步成长”的关系,恶势力发展的最终阶段即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 展以来,焦作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3件,判处157名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刑罚;其中审结涉黑案9件,判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58人刑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21人。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得到沉重打击,社会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来源:焦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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