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少数群体九问(下):歧视的根源、不正常与不道德、性解放
趁着招新的热度
学术组的同学们
搜罗了九个经常被问到的
关于性少数群体的问题
并呈上了简短精要的回答
希望能够给
还在探索自己的同学们
和已经确信了自己身份的同学们
带来一点启发~
本期为同学们带来最后三问~
错过前两期的同学请点这里:
性少数群体九问(上):生理 vs 社会性别、流动的性别性向、性少数
性少数群体九问(中):同性恋 vs 同性性行为、天生 vs 后天、性少数身份
尽管人们可以自由地劳动而获得自力更生的可能,但不平等的制度却成为了阻碍人们进一步自我实现的枷锁。体现在亲密关系上,大部分现有的制度都将生养孩子的责任推给了异性恋专偶制家庭,因为社会化的抚养并不能带来短期的利益。社会的教育职能不过是让孩子能够学着认同这一制度。在大部分情况下,生养孩子的福利少得可怜,根本不足以补偿家庭的付出。为了维系这样一个不平等制度的稳定,这样的逻辑链条就产生了:
需要繁衍及养育后代,但社会不负责养育-需要异性性行为和稳定的家庭-只有异性恋专偶制才是合理的,所有人都应当成为异性恋-只有异性恋才正常;
女性具有妊娠能力,但需要男性提供配子才能妊娠-与男性结合并生育抚养是女性个人的天职,因为社会不负责养育-女性尤其应当有“女性的样子”,且女性需要依附男性-男性该有“男性的样子”以让女性依附。
在这样的逻辑链条的基础上,性别刻板印象产生了,对于挑战异性恋专偶制的“不正常”的性少数群体的歧视也就产生了,这些歧视,包括言语侮辱、身体侵犯、强制矫正,等等。“娘炮”对男性气质的挑战,尤其使得男性将男同性恋视为异端(尽管远非所有男同性恋都是“娘炮”),以巩固自己的“男性气质”和特权。因此,性少数群体遭到歧视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正常”;相反,歧视的根源在于不平等的制度和维护这种制度稳定的意识形态,“不正常”是被意识形态强制规定的。
之前的几个回答已经显示,“性少数群体不正常”的规定是社会的建构。
“不正常”的含义往往是“不符合自然”,而这个判断基于的结论是“性少数群体的行为在自然界中不存在”。然而这个结论的错误已经为诸多动物行为学和生理学研究所昭示。更精致的保守主义者会信誓旦旦地说:“尽管存在,但那是发疯的表现”。——然而,哪种行为才是正常的?似乎“利于繁衍”的异性性行为才正常。可惜,价值判断必须要由一定的人作出,所以,对“自然规律”的价值判断,乃至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总结,都必定是受到一定的意识形态影响的。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而社会达尔文主义造成的恶果——法西斯——无需加以赘述。如前所言,“性少数群体的行为不正常”这一价值判断来自于维护不平等制度的意识形态。既然繁衍还是小家庭的责任,既然异性恋专偶制家庭还是压迫性的不平等制度的最小单元,那么突破这种不平等制度规范的行为,自然都成了“不正常”。在统计意义上,性少数群体出现心理问题的可能性似乎更大;然而,又怎能断定这不是因为社会对性少数群体表达歧视的缘故呢?
在刻板印象中,性少数群体常常伴随着“不道德”的标签。而首先,性少数群体被攻击为“不道德”,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因为他们敢于直面自己的情欲。这自然是不见容于保守的“道德”的。其次,若“不道德”或“腐朽堕落”的内涵是欺骗、高压控制和侵犯等等对别人构成伤害与压迫的行为,那么就必须指出,这样的行为决不是性少数群体所特有的。实际上,性少数伴侣之间的欺骗、高压控制和侵犯往往都是异性恋伴侣中常见的欺骗、高压控制和侵犯模式的复刻,它是异性恋霸权(尤其是男性霸权)在性少数群体中的反映——“强攻”对“弱受”的“占有”,不就是异性伴侣中男方对女方进行侵犯的复刻吗?不就是试图将异性恋的刻板模式推广到同性伴侣之间吗?如果非要说性少数群体“不道德”“腐朽堕落”,那么也只能说,它恰恰反映出摇摇欲坠的异性恋霸权的腐朽堕落。
“性解放”是相对于“性专制”而诞生的概念。性体现了社会的权力结构,正是基于此点,才可能谈论“性专制”或者“性解放”。在性方面的禁忌、屏蔽话语和离散回避,实际上是已经被消灭的君主制在看似“自由”的现代社会中的还魂。它在种族、阶级、性别、性向方面对人们进行变向的权力压迫和管制。
社会一度将性建构为羞耻的、肮脏的,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有性欲简直成为了一种罪过。性意识的解放就是要人们接纳自己有性欲的事实(当然也可能存在无性欲者),并且能以客观和平等的态度去对待它。性解放鼓励人们在性这方面更多了解自己,例如探索自己的性唤起方式,等等。
曾经,女性是没有性权利的。女性的身体不能由自己的意愿而支配,必须服从于其夫或其父,性爱的进行也是以取悦男性为目的的,女性没有平等的享受性爱的权利。性权利的解放,就是说,在性方面每个人都拥有的基本人权的解放。人 不仅不会因为特定的性身份遭到歧视,更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平等地享受性爱。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妻子不愿意和她的丈夫做爱,她的丈夫也不能强行把她按到床上。在性爱的过程中,各方都有享受性爱的权利,而不是只强调“主动方”的快感。
性自由是一个最具争议的词。它是指人可以完全凭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许多人认为性自由就是滥交,但是其实并不是这样。性自由不仅仅是指“人拥有和一大堆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而更是指人可以自由地和这个人/那个人/上床/不上床的自由。但是,性自由是一个尚存在很大争论的概念。比如说,达到什么年龄的人拥有性自由?婚姻这种契约是否应该限制双方的性自由?患传染性疾病的人有没有性自由?性自由本身的起源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社会运动的口号,在具体实施的层面,尚有许多伦理性的问题需要解决。
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区别是什么?性向和性别是流动的吗?点击“阅读原文”回顾系列上期~
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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