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傲月 | 旧文新发 | 性少数群体九问
Purple 学术组于去年四月分三期推出了《性少数群体九问》,简要回答了最常见的九个关于性少数群体的问题,推出后有许多小伙伴表示了喜爱。值此骄傲月之际,Purple 学术组推出了修订版的《性少数群体九问》,希望可以为还有些许迷茫的读者们提供一点启示~
Q 01: 生理性别(sex)和社会性别(gender)分别是什么?
A 01:
生理性别是人们对某些生理特征(性征)进行分类时所采用的说法。这些生理特征通常由性染色体控制。性染色体为XY者被称作男性,性染色体为XX者被称作女性。也有数量比较少的个体的性染色体形态无法归进这个分类体系之中。性征包括第一性征(生殖系统)和第二性征(胡须、喉结、乳房等),主要由性染色体来控制,但性征的表现亦不一定与性染色体形态相吻合。对于每一个特定的个体来说,这些特征虽然是“生来如此”,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实践改变第二性征来部分地改变的。需要注意的是,“生理性别”这个概念本身就依赖于对生理结构的命名与分类,本身就是受到话语秩序调停的产物,因此对生理性别的二元划分也不是“纯自然”的,而是受到社会变动的影响的。特别地,随着技术的发展,性别二元对立正经受越来越大的挑战。生理学研究正日益显示性征本身可能就是连续谱,而当今的医学技术已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改变性征。看过《攻壳机动队》的读者则不妨做些更有科幻感的展望:如果对身体的改造已经深刻到足以颠覆生理本质的程度,那么划分男女还有意义吗?
社会性别是由一系列表演仪式构成的话语和规则系统,在各种表演仪式的基础之上,意识形态围绕着已经被命名的生理特征——生理性别(主要是已经划分好的“男/女”)——展开了一整套文化符号和规训。比方说,虽然读者诸君与笔者素昧平生,彼此也一无所知,但当笔者写出“我是男的”这句话时,读者脑海中便会不由自主地浮现出一个男子的形象(显然,该形象并非只关系到生殖系统或性染色体的形态),进而对笔者的衣着打扮(例如,不穿裙子)、待人接物的方式(例如,强势且执着)和扮演的角色(例如,作为“保护者”的男孩,作为“家中顶梁柱”的丈夫或父亲)有了想象——这个形象,就是构成“社会性别”的具体图式,而“日常行为”“扮演角色”,就是在执行这一套规训的表演仪式。(btw,其实笔者是“女的” :P)
社会性别还可以指一个人的性别认同。这里说的认同,既有社会对这个人的认同,也有这个人的自我认同。它们都是在执行表演仪式的过程之中不断生成的自我意识。两种认同有时是不一致的,但每个人选择自己性别认同的权利应该被尊重。另外,生理性别和一个人自我认同的社会性别也可能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可能自我认同为跨性别者或者流性人,等等。
Q 02: 为什么说“性别和性取向都是流动的”?
A 02:
从这一问开始,我们要先承认一个基本的事实:社会中的人们确实是被某些森严的规则划分成了各种各样的性别和性取向的——而这正是现实社会本身的矛盾的反映;我们最终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改造这一造成了矛盾的社会现实。A 01 已经说明了这些规则本身的历史性,而我们们现在要面对的将是这些现实存在的规则了。从这一问开始,为了说话方便,若无特殊说明,性别都指自我认同的社会性别,性取向指一个人感受到性吸引的对象的性别(通常指该对象的社会性别)。
性别与性取向都是流动的,这是酷儿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酷儿理论起源于后结构主义,它意在解构传统的二元性别观,认为不存在本质的性别和性取向,两者都是不断地形成于社会和文化过程中。这首先可以从生理层面来理解。目前的生理学研究倾向于认为,人们感受到性吸引的方式是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的相互作用中不断生成的。不论是构成“生理性别”的那些生理特征还是代表性唤起对象的性取向都是连续谱,都很难简单地分成两种。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存在这样的可能:后天因素压制了“不正常”的性吸引,从而使得这个人成为(不自觉的)“强制的”异性恋(即只对异性感受性吸引)。
在生理层面之外,如上一个回答所言,任何对“性别”和“性取向”的划分都是社会性的规则,都只能暂时存在。具体到每个个体,个体社会性别/性取向本身是在实践中不断地生成的,本不存在先于实践的、作为本质的“性别”和“性取向”。对表演仪式的规定本身作为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是随着人们的实践活动而不断变动的。既成的规训会基于外生殖器的形态,对表演仪式作出规定,进而区分出不同群体,并对女性、不够“男人”的男人、不够“女人”的女人,对与异性恋专偶婚姻制度不符的一切行为模式,进行阻碍或镇压。所以无论是自认“正常的”异性恋,还是声称“不可改变的”男女同性恋,这些身份都只是一副沉重的枷锁。一旦清楚了这一点,我们有什么必要用这套二元理论的枷锁切割真实的性、情欲和互动关系呢?喜爱一个人,又为何要被这二元或“多元”的枷锁束缚呢?
酷儿理论所做的,正是粉碎这些枷锁,批评静态身份观念,而代之以流动变化的性与性别观。性别身份认同不是二元的也不是静止的,而是流动的,只有在某个情境下或某个局部的性别/性向认同,而不存在固定不变的身份。这就是“流动”的含义。
Q 03: 该如何理解“性少数”一词?
A 03:
“性少数”和“性多数”是一对相对且互补的概念。凡是性别、性向、性偏好等方面和社会通常规定的“性多数”(即第一个回答中提到的规训)不同的人即是“性少数”。“性多数”的概念很好理解,生活中常见的异性恋男女就是“性多数”。而同性恋者、双性恋者、无性恋、跨性别者、异装者……等就属于“性少数”。“性少数”和“性多数”的概念是社会规训构建出来的范畴,他们不应有地位高下的区分,有的只是群体大小的不同;无论群体大小,这终究只是个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性少数”因其与“多数”不符,被建构成威胁社会根基的群体,因而不被大众了解,经常遭到好奇的窥探,甚至恶意的臆测(比如“同/双性恋者滥交”的刻板印象)。但是,“性少数”只是代表这个群体的一个无关紧要的记号,在这个“标签”底下,是一个个有着不同生活的实在的个人。
Q 04: “同性恋”与“同性间的性行为”是什么关系?
A 04:
“同性恋”是一种属于“性少数”的身份认同,而“同性间的性行为”只是一种行为,两者有根本的区别。举例来说,自认为“同性恋”或“异性恋”的人都可以进行“同性间的性行为”;而有过“同性间的性行为”的人并不必然就是“同性恋”。或者说,一个人是不是“同性恋”,不由这个人有没有过“同性性行为”决定,而是取决于这个人和社会对这个身份的认同。
“同性恋”这个概念是伴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而出现的,它是一种与对立的“异性恋”一道建构的概念,专门用来指称对同性产生情欲的人。在某些远离现代文明的部族中,尽管有同性间性行为的现象,却没有这种意义上的同性恋者。历史上,同性间性行为是一直存在的,在某些时代更是盛行,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如古希腊的“同性爱”文化便是妇孺皆知的,柏拉图的名篇《会饮篇》即是赞美此种“同性爱”的篇章(然而这篇文章的男性霸权意识非常严重)。尽管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时期近乎销声匿迹,中国亦有着悠久的“同性爱”文化史。但在这些例子中,对同性的情欲往往只是被视作一种爱好,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对待方式,如近代以来的基督教文化对其深恶痛绝,柏拉图对其赞誉有加,古代中国仅将其视为无伤大雅的癖好;然而,这些文化却都并未建构出一个“同性恋”概念来涵盖有这种“爱好”的人。
Q 05: 性少数群体的“特征”是天生的吗,如果不是,那么是可以改变的吗?
A 05:
这个问题最流行的版本是“同性恋是否天生”,故以此为例进行回答。A 04 谈过,“同性恋”作为一种身份认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然而问题所问的“同性恋”,却不是指身份的自觉,而是在其概念核心的“对同性的性唤起”。为了行文方便,在这个回答中,就用“同性恋”来代表“对同性存在更强的性唤起的人”。
在进行有性生殖的动物中,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广泛存在的,并不仅仅是人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同性恋”不是纯由社会文化产生的。实际上,确实有很多人发现,自己自从性觉醒时起就发现自己有对同性的性征产生性冲动的倾向,其中有的人只会对同性燃起欲望,有的人也不限于某一种性别,甚至有人只对特定的物和符号产生冲动。这说明,确实存在着天生的“同性恋”——但是人也不是天生地被划为“同性恋”或“异性恋”的两个极端,要通过性唤起对象来把人类划分成一个个人群,就如同在光谱中试图划分出有限种色彩。
“同性恋”有天生的,不代表“同性恋”全部都是天生的。亦有人在成长生活的过程中,改变了自己的性向(性唤起对象的特征)。但是也有人说,即使自己想要改变,生理上却无论如何都无法改变。其实这在直观上是很好理解的事情——就好像很多小孩小时候挑食,不喜欢吃某一种食物,但是长大后却改变了口味;而也有人一生都维持着幼时的口味。总而言之,“同性恋”有天生也有后天的,有的人性唤起对象的谱系更宽,有的人更窄。而无论人们天生是什么性向,或者后天选择了什么性向,他们都同样值得他人的尊敬和不被干涉的权利。强制的“扭转治疗”,是对个人权益的极大侵害,必须要坚决地加以反对。
Q 06: 作为身份认同的“性少数身份”是如何形成的?
A 06:
就像 A 04 和 A 05 中提到的那样,同性间的性行为是自古以来就十分常见的,而且人的情欲对象也并不一定就是异性;然而,作为一种自我认同的“同性恋身份”乃至于“性少数身份”的出现,却是非常近代的现象。这些挑战了传统的身份认同之所以能够形成,其直接原因就在于自由恋爱观念得到了普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普遍可以从封建的或宗族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从而获得了自力更生的可能;这样,人们就可以脱离包办婚姻,开始自由地选择发展亲密关系的对象。这是自由恋爱观念的起点。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见第五个回答)而对同性产生了更多情欲的人们积极地发展与同性的亲密关系,积极地突破既定的规则(例如对于“男性气质”“女性气质”的规定、对着装的要求等等),在与传统的“”对抗之中形成了最早的性少数身份认同——同性恋。如同 A 01 提到的,伴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传统的男女二元性别划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人们已经可以做到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不断地塑造自己的性别/性取向表演仪式,突破各种既有的规束。人们按照不同的表演仪式而形成了各种各样不同的圈子,这正是更多的性少数身份,如跨性别、双性恋/泛性恋和无性恋等种种身份形成的过程。这个宏观尺度的历史叙述再次证明了“性别与性向是不断流动的”。
Q 07:性少数群体遭到歧视的根源在哪里?
A 07:
尽管人们可以自由地劳动而获得自力更生的可能,但不平等的制度却成为了一道枷锁。大部分现有的制度都将生养孩子的责任推给了异性恋专偶制家庭,因为社会化的抚养并不能带来任何短期的利益。目前的社会教育职能不过是让孩子能够学着认同这一制度。在大部分情况下,生养孩子的福利少得可怜,根本不足以补偿家庭的付出。为了维系这样一个不平等制度的稳定,这样的逻辑链条就产生了:
社会需要繁衍及养育后代以完成劳动力再生产,但社会不负责养育
↓
需要异性间的性行为和稳定的家庭
↓
只有异性恋专偶制才是合理的,所有人都应当成为异性恋
↓
只有异性恋才正常
女性具有妊娠能力,劳动力的再生产需要这一能力
↓
社会不负责养育,所以与男性结合并生育抚养应当是女性个人的职责
↓
女性尤其应当有“女性的样子”,以完成自己的生养职责
性别刻板印象基于这个逻辑链条,基于刻板印象的各种暴力规训也基于这个逻辑链条,对于挑战异性恋专偶制的、“不正常”的性少数群体的歧视更基于这个逻辑链条。这些歧视,包括言语侮辱、身体侵犯、强制矫正,等等。“娘炮”对男性气质的挑战,尤其使得男性将男同性恋视为异端(尽管远非所有男同性恋都是“娘炮”)——这甚至由此导致男同性恋群体内部对“娘炮”的歧视——以巩固自己的“男性气质”和特权。因此,性少数群体遭到歧视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正常”,歧视的根源在于不平等的制度和维护这种制度稳定的意识形态。
Q 08: 性少数群体到底是不是“不正常”的,是不是“道德败坏”“腐朽堕落”的?
A 08:
之前的几个回答已经显示,“性少数群体不正常”的规定是社会的建构。
“不正常”的含义往往是“不符合自然”,而这个判断往往基于这样一个信条:“性少数群体的行为在自然界中不存在”。然而这个结论的错误已经为诸多动物行为学和生理学研究所昭示。更精致的保守主义者会信誓旦旦地说:“尽管存在,但那是发疯的表现”。——然而,哪种行为才是正常的?似乎“利于繁衍”的异性性行为才正常。可惜,价值判断必须要由一定的人作出,所以,对“自然规律”的价值判断,乃至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总结,都必定是受到一定的意识形态影响的。如 A 07 所言,“性少数群体的行为不正常”这一价值判断来自于维护不平等制度的意识形态。既然繁衍还是小家庭的责任,既然异性恋专偶制家庭还是压迫性的不平等制度的最小单元,那么突破这种不平等制度规范的行为,自然都成了“不正常”。在统计意义上,性少数群体出现心理问题的可能性更大;然而,又怎能断定这不是因为社会对性少数群体表达歧视的缘故呢?
在刻板印象中,性少数群体总是伴随着“不道德”的标签。而首先,性少数群体被攻击为“不道德”,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因为他们敢于直面自己的情欲。这自然是不见容于保守的“道德”的。其次,若“不道德”或“腐朽堕落”的内涵是欺骗、高压控制和侵犯等等对别人构成伤害与压迫的行为,那么就必须指出,这样的行为决不是性少数群体所特有的。实际上,性少数伴侣之间的欺骗、高压控制和侵犯往往都是异性恋伴侣中常见的欺骗、高压控制和侵犯模式的复刻,它是异性恋霸权(尤其是男性霸权)在性少数群体中的反映——“强攻”对“弱受”的“占有”,不就是异性伴侣中男方对女方进行侵犯的复刻吗?不就是试图将异性恋的刻板模式推广到同性伴侣之间吗?如果非要说性少数群体“不道德”“腐朽堕落”,那么也只能说,它恰恰反映出摇摇欲坠的异性恋霸权的腐朽堕落。
Q 09: “性解放”一词该如何理解?
A 09:
“性解放”是相对于“性压抑”“性专制”而诞生的概念。它的具体涵义是性意识、性权利、性自由的解放。性意识,即指人接纳自己的性欲,并了解的性唤起模式。性权利,即指人拥有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和平等享受性爱的权利。性自由,即指人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在传统观念中,性是羞耻的、肮脏的,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有性欲简直成为了一种罪过。性意识的解放就是要人们接纳自己有性欲的事实(当然也可能存在无性欲者),并且能以客观和平等的态度去对待它。性解放鼓励人们在性这方面更多了解自己,例如探索自己的性唤起方式,等等。
曾经,女性是没有性权利的。女性的身体不能由自己的意愿而支配,必须服从于其夫或其父,性爱的进行也是以取悦男性为目的的,女性没有平等地享受性爱的权利。性权利的解放就是在性方面赋予每个人以基本的人权。在这种环境之下,人不仅不会因为特定的性身份遭到歧视,更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平等地享受性爱。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妻子不愿意和她的丈夫做爱,她的丈夫也不能强行把她按到床上。在性爱的过程中,各方都有享受性爱的权利,而不是只强调“主动方”的快感。
性自由是一个最具争议的词。它是指人可以完全凭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许多人认为性自由就是滥交,但是其实并不是这样。人拥有吃饭、喝水的自由,这种观念必定就会导致拥护暴饮暴食吗?同样地,人拥有满足自己性需求的自由,这种观念就必定会导致拥护滥交吗?
性自由不仅仅是指“人拥有和一大堆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而更是指人可以自由地和这个人/那个人/上床/不上床的自由。但是,性自由是一个尚存在很大争论的概念。比如说,达到什么年龄的人拥有性自由?婚姻这种契约是否应该限制双方的性自由?患传染性疾病的人有没有性自由?性自由本身的起源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社会运动的口号,在具体实施的层面,尚有许多伦理性的问题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