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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老师解读“中国式假条”

2016-11-19 江南孤雁 志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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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我们都是法律人,falvren888 


今天上午我给大一的学生上刑法学的时候,考察了一下同学们阅读课外法律书的情况,结果很不理想。阅读教材之外的法学著作的同学很少,这让我很郁闷。我多次强调阅读法学名著的重要意义,多次谈到局限于法学教材会导致的问题,但现在的学生爱学习的似乎不多。不知道是我作为一名教师有问题,还是同学们有问题,反正中国的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没有优良的法律教育,何来一个充满正义的法治国家?


上课之初,坐在教室第一排的一个同学替他人交给我一张请假条。这是一张普通的请假条,上面是这样写的:


请假条

尊敬的×老师:

学生×××因家里有事,故请假两天回家。希望老师批准。

请假人:×××

  2013.4.24

辅导员:×××


这样的请假条,老师们司空见惯。因为我曾经强调请假条必须要辅导员签字,在这张请假条上还有辅导员的亲笔签名,似乎算比较规范的假条了。但我认为,这张假条是一张典型的“中国式假条”。该学生的请假行为隐含了中国人的行为方式,而这种行为方式和法治的精神是不相容的。


因为今天考察同学们的课外读书情况,觉得很不满意,我就借这张请假条谈起了法治问题。我和同学们说:最近中国媒体在讨论“中国式过马路”,其实,何止过马路存在“中国式”,今天一位同学交给我的请假条就是一种“中国式假条”。一张短短的普通假条,里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我向同学们解释说,至少有四个问题。


第一,假条里写“家里有事”,但是他不写明家里有什么事。难道家里不管有什么事都可以请假吗?这个同学不写明具体是什么事,是为了不让老师知道他为什么请假,从而使老师无法否定他的请假理由,变相地扩张自己请假的权利。这种写法类似于中国刑法里大量存在的模糊语言:“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中国官方之所以这么写,是为了灵活地打击犯罪。不仅中国刑法里有这样大量的模糊语言,中国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等等都有大量这样的问题。


第二,请假条中有这样的话:“希望老师批准”。但在请假条转交给老师的时候,这位同学已经提前走了。而“批准”一词的含义是:老师有权不同意。可见这位同学虽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实际上并不尊重程序规则。请假前要报请老师批准,老师是可能不批准的,他就不能提前走。但他这么写,并不是真的要老师批准,而不过是把这句话当作一句套话,把老师的批准当成一个形式罢了。这样的思维不正是我们国家的诉讼法不过是一个形式,一个摆设,包括一些法官都不尊重程序法的基础吗?我们的宪法不过是一个摆设,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法律不过是一个手续,我们的法院开庭往往不过是把早已内定的判决结果合法化而已。所谓的“希望老师批准”,不过是该学生把自己擅自旷课行为合法化的一个托词而已。


第三,该同学的假条中有一句这样的表达:“请假两天”,但他没有表明到底是哪两天。他请假条的落款日期是2013年4月24日,据我推测,请假的时间应该是4月25日和26日。因为4月24日他写了请假条,还让辅导员签了字,表明他还在学校,还没有回家。但这仅仅是我的推测,我刚才问了替他转交请假条的同学,他说该同学请假的时间是4月24日和25日,并不包括26日。法律人在表达想法的时候,特别要注意用语的明确性。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则是法治的要求。我们中国法律的一大特色就是完全无视这一点。我们的宪法语法极其模糊,也没有任何法律解释,所以它毫无生命力。


我们的刑法用词极其模糊,完全达不到罪行法定的标准,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我们的刑法几乎寸步难行。我国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文字比《民法通则》本身长很多,是法院判案的真正依据。有的法官在离婚案件的判决中不写明探视子女的具体时间,而写上“本案的被告有权利每月探视两次”等这样不明确的话,会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法律用语的明确就是对权力或权利滥用的限制,不是无聊的咬文嚼字游戏,同学们难道不懂得这一点吗?


第四,该同学的请假条中体现了对权力的服从,而不是对规则的服从。该同学在请假的时候,从未思考过请假的行为规范问题。同学们想一想:向老师请假是同学们的权利,还是同学们的义务?它应不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学校规章?我们国家和学校现在已经有了规范学生请假的法律和校规吗?不管怎么样,这样的思考似乎根本就没有进入同学们的头脑。而对权力的服从,不管这种权力来自何方,都只能是人治的意识,而不是法治的智慧。对权力的盲从,对规则的漠视,正是中国人的致命伤。


法治的根基在于民众的智慧和勇气。法治,说到底是人民对科学精神的尊重,对权力的高度警惕,也是人民自觉成长为公民的一个艰难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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