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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专题(八)

编者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更好的引导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深入了解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辽宁省教育厅参考借鉴辽宁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工作成果,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收集整理《全省教育系统干部师生应知应会的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汇编》。小编特意设置专栏,将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推广,望广大师生认真学习,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学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职责与工作提示


学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别是对学校在疫情防控中提出的要求,学校应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防疫预案及制度。

(2)成立校园防疫工作组,指定专人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发布等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校园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理。

(4)接受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5)密切关注并科学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并据此调整落实教育教学工作。

(6)组织开展疫情防治科学及法治知识宣传教育。


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预案及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合法完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制度体系是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主要内容如下:

(1)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3)学生晨检制度

(4)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5)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6)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7)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

(8)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9)通风、消毒等制度

(10)责任追究制度等


学校疫情防控应建立怎样的组织保障?

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预防控制工作小组:传染病疫情暴发,学校应立即成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落实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校长、分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医/保健教师等。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应指定了解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在编人员作为疫情报告人,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学校疫情报告人的主要职责为: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校疫情的报告工作;协助建立、健全学校疫情监测、发现及报告等工作制度及流程;定期巡查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等。


学校未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将依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疫情瞒报、缓报、谎报,未执行传染病防治预防、控制措施,疫情期间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将承担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在疫情中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学校发生疫情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在疫情控制中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触及刑法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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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党委宣传部

编辑 | 唐语婷

责任编辑 | 冯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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