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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媒争论王宝强离婚案

2016-10-21 争鸣潮




日前中国大陆影星王宝强起诉妻子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两案相继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这一话题再次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新华社的一篇署名文章不点名指王宝强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令人不齿,而《检察日报》官方微博则发文对此予以反驳。有媒体表示,王宝强离婚已经升级成了两大官媒的对阵。


新华社题为《炒作影视明星家丑的“赢利模式”令人不齿》的文章开宗明义:“作为影视明星,把家事当公事,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该文还说,“一场本很正常的婚变,竟带火了其执导的影片,使其未映先火。沸沸扬扬的离婚事件,不过是为了公司利益而精心策划的一出闹剧。”


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普通人尚且明白这个事理,作为影视明星更应明白。这篇文章续指,王宝强却在“把家丑放到如此巨大的舆论场中并持续发酵,形成强大的关注度效应。这种违逆中国传统道德,利用家丑来造影响的行为,真是毁人‘三观’。”


此文一出在内地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而《检察日报》更在新浪微博上贴出《“自曝家丑”是王宝强的自由》的文章对此予以反驳。该文讲到,关注此事的人都知道新华社说的是谁。时下炒作无所不在,由头也五花八门,但王宝强案不太一样:如果目前我们知晓的事实得以确认,王戴了“绿帽子”,女方则被钉在耻辱柱上——谁见过如此“下作”的炒作?


多数国人“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但一些时候,当事人因为气不过而不惜家丑外扬,来个“鱼死网破”,是可能的。王宝强通过微博等方式爆家丑不一定妥当,但也不好说就是炒作。而从法治角度看,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自曝家丑就是公民自由。当然,这要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


这篇署名为“曙明”的文章认为,王宝强本人发声,可有效避免不真实声音的传播,是好事。家丑不可外扬,这是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所做的规劝。但如果有人不在乎“家丑”,而将愿意其“外扬”,这种牺牲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是它带给人的借鉴,对法津如何评价婚内出轨的预知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检点。”


这位自称法律人的作者指,如今婚内出轨的事儿不少,法律也规定对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处罚措施,但因为此过错承受多大代价,司法实践中未有明确规则,处理起来差别较大。指望这一个案件确立规则,不现实,但考虑到本案的影响,它的结果可能对将来这类案件的判决,或有标杆价值,而判决对公民行为的指引作用,也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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