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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族节日、津贴补贴!石林新《自治条例》明起施行

石林融媒 2021-09-21

7月31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自治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石林融媒体中心举行,经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的《自治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对自治条例中的自治机关所在地,指导思想、民族团结、民族节日、津贴补贴等内容进行修正。






具体修正内容为5条





01

自治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鹿阜街道。”

02

自治条例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03

自治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04

自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

 

05

自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每年12月18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

此次《自治条例》修正工作,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下发了相关文件,对《自治条例》修正的主要内容、修正方式、完成时间等进行了统一部署和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次自治条例修正与时俱进,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融入到自治条例中,符合新修正后的宪法及新制定或修订的相关上位法,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党和国家有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在我县得到更好地落实,为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成果、高质量建设石林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和美丽石林幸福彝乡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修正后自治条例的实施将更加有力地推动自治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石林融媒


记者:杨继华

编辑:龙圆

责编:堵绍娟 李彦麟

审核:韩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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