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柱县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
(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
(3)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经营项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设备配置不满足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以及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减项、漏项。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或者改装机动车(含未经批准的乘用车改装注册车辆车身颜色、发动机、悬架、制动、照明、排放系统以及响管,货车车厢栏板、弹簧板、液压磅、悬浮轴(假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符合国家、省、州、县要求。
(6)机动车经营者未按国家标准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措施,未依法依规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交由具体备回收资质企业收集处理。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
(10)未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卡)的;维修档案未实行电子化管理。
(11)未健全维修管理制度的。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记录等。
(1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三、整治措施(1)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及时到县交通运输局开展备案工作。
(2)对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维修企业,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维修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记入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采取停业整顿、降类处理直至注销经营许可。
(3)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天柱县交通运输局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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