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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甲午战争的另外一个战场——西方人眼中的文明国家和野蛮国家



01



大航海时代开启后,随着国与国之间交流的频繁,国际法就应运而生了。


当时西方各国都高度关注正义战争的理论,也就是战争的正义根基究竟是什么。


这一点很重要,要想通过战争带来法律秩序的扩展,那么战争必须有正义的根基。


对西方人来说,正义的标准首先来自基督教。


也就是说,他们首先是从超越于具体法律之外的宗教责任的角度,来思考战争问题,这样一种思考方式基本上属于自然法范式。



随着基督教世界逐渐向外扩张,西方国家又力图把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非基督教世界去。


紧跟着问题又来了。非基督教世界的那些国家,它们算不算跟西方平等的国际法主体?


在自然法范式看来,这些国家也都有可以打交道的君主,虽然它们的道德观与西方不同,但也能为当地带来秩序,那么它们当然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西方国家要努力跟它们在国际法框架之下建立关系。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当时也还不够强大,所以只能追求与东方国家的一种平等关系,这就更让西方在国际法上只能采取自然法范式。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国家之间逐渐发展出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


法学家们面对各种条约,努力要找出能把它们给贯穿起来的法理逻辑,注意力越来越集中到对于具体条约的分析,要找到条约间彼此互为解释的关系。


所以西方世界的国际法理念在19世纪逐渐进入到实证法范式。


如果哪个国家不能有效地理解、参与到这样一种实证法律体系当中,就会被认为无法有效地参与国际法,不能享有完整的国际法权利。




02



东方国家是在另一种模式中理解自己与世界的关系的,不懂得西方的国际法那一套。


并且,这个时候西方又开始形成军事上的优势,可以强迫东方国家了,于是西方就在19世纪后期把世界上各种地区划分为三种。



第一种,文明人的国家,这些国家享有完整的国际法权利,欧洲和北美国家都属于文明人的国家。


第二种,野蛮人的国家,这些国家内部是有成型的政治秩序的,但是它们的文明水准还不足以能够参与国际法,也就只能享有部分国际法权利,土耳其、波斯、中国、暹罗、日本等国当时都是这种国家。


第三种,未开化人的国家,这些地方内部连成型的政治秩序都没有,比如非洲各个地方或东南亚一些地方,只能接受文明国家的占领,被文明国家所教导。



国际法发展到这一步,中国这类国家所属的野蛮人国家,就会面对一种很不利的状况,它们没资格享有完整的国际法权利,却被要求承担完整的国际法义务,权利与义务很不对等。


中国近代签的所谓不平等条约,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不平等。


鸦片战争后,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虽然经常被称作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但实际上在《南京条约》里中国可不是作为野蛮人国家被对待的,仍然被英国视作一个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因为当时西方的国际法主流还处在自然法范式下。


可是到了19世纪后期,尤其是1894年的甲午战争之后,大清所签订的条约确实多一半是不平等条约了,这时候的大清已经不被当作一个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了。





03



更糟糕的是,中国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西方的国际法范式的转型。


大清在1864年就出版了一本国际法著作《万国公法》,是由一位名叫丁韪良的传教士翻译过来的。


这本书是以实证法范式写作的,但是丁韪良出于让中国人容易接受的角度考虑,在翻译过程中经常用春秋大义来比附国际法上的规定。


而春秋大义讲究的就是要对政治给出一种是非曲直的判断,这是很近似于自然法范式的一种角度。


这样一来,大清官员很容易就把国际秩序理解成类似于春秋时代的列国秩序,把大清看成仿佛是周天子的国际共主。



当时的中国人对于各种实证性的国际法没什么概念。


更进一步,即便他们知道那些实证性的国际法,也不会把核心关注点放在上面,因为自然法范式更重视的首先是大的义理而不是具体条文。


更何况,西方人也曾经在自然法范式下与中国打交道呢。


结果就是,西方世界的国际法转变为实证法范式之后,中国被视作野蛮国家,自己还不知道怎么回事。



再来看看同处东亚的日本。


日本对于国际法的最初了解,还是通过从大清引进《万国公法》开始的,所以最初日本也是通过自然法范式来理解国际法的。


但是,日本人觉得《万国公法》这本书不解渴,在明治维新之后大量派人到西方去学习,很快搞清楚了西方在国际法范式上的变迁,懂得了如何能够有机会以平等身份融入国际法秩序。



所以,在甲午战争爆发后,中日两国在国际法方面所做的功课就有很大差距。


日本在战争中及战争后做了大量国际法层面的宣传,把自己表现得特别懂国际法,把中国表现得很野蛮。




04



甲午战争中,日本把战争变成了其国际法知识的大秀场。


比如,日本天皇在开战诏书中明确表示日本会遵守国际法,同时用日语出版了各种相关的国际法著作,作为军队作战时的国际法参考用书。


战争结束后,又马上派人前往欧洲,战后第二年开始,就以法语、英语、德语等语种陆续出版了一系列著作和论文,介绍甲午战争中日本的各种国际法实践,以此表明日本已经有能力严格依照国际法来行事。


在日本人写的这些著作中,中国的军队则被描述为没有能力依从国际法,仍然保有各种野蛮的战争习俗。



而中国人自己写的相关著作则极为有限,只有很少的一点基于义愤的文章,根本没有能力把它转化为具体的国际法探讨,指出日本人究竟违背了哪些国际法准则。


两相对比,高下立现。


西方人一看这架势,就改变了对于大清与日本的定位。


远东的国际秩序是由世界霸主英国主导的,英国希望在这里找到自己的代理人,来主导地区性秩序。


本来英国希望能够让大清做这个代理人。


但是甲午战争让英国人改主意了,希望由日本做这个代理人。



日本开始被承认为“文明国家”的候选人大清则被视作一个没有能力参与和理解国际法秩序的野蛮国家,要被西方与日本共同地进行文明教化。


大清作为野蛮国家就不能享有完整的国际法权利,在进行国际谈判的时候,由于这种身份残缺,总会遭遇到各种不公平。


于是在这之后,两国在国际博弈上,一方事半功倍,另一方事倍功半,这些差异就不断浮现出来了,两国国运走上了不同方向。




05



有些人可能会说了,西方列强讲的是强盗逻辑,跟它们讲法有用吗?


其实,不管是什么逻辑,要的都是秩序,有秩序,才能让财富保值增值。


黑社会不讲法,但他们也有自己的社团“法”来维持秩序,都乱哄哄的,怎么发财。


不管是当时的国际环境,还是现在的国际秩序,我们都得承认,还是西方主导,不管是当时的大清,还是现在中国,要融入世界,就得遵循国际法。


一个法治国家,才能称得上是文明人国家。



联想到蛋壳公寓这次暴雷事件,房东和租客,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闹事了报警,警察也是和稀泥,让一人承担一半损失。


至于法律到底是支持房东收房,还是支持租客继续住,没有人知道,法院也不给判决。


反正政府要的不是法律说了算,要是大家都别闹。



其实,可以让每座城市的地方政府统一收集信息,交由法律仲裁机构统一下法律建议书,到底是支持房东收房,还是支持租客继续住,给个明明白白的法律解释。


根据仲裁机构的建议,有不服的,就自己去法院起诉;服的人,就按仲裁机构说的做,该搬的搬,该收房的收房。


这才是法治社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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