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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是英国和美国,能成为全球霸主的底层逻辑


从大航海时代开始,当上全球霸主的是英国和美国。


我们会发现,这两国家都是海洋国家。


美国东西临海,北边加拿大和南边墨西哥,对美国几乎没有威胁,也不存在边界争议,美国不需要担心陆地上有外来侵略者,它的威胁都来自海上。


所以美国算是一个大面积的“岛国”



你可能会反驳啊,法国、德国、俄罗斯,这些大帝国论实力、论领土面积,都是这些所谓海洋国家的好几倍,为什么不能算霸主?


他们是霸主,但只是区域霸主,不是全球霸主,法国和德国,在欧洲是霸主,俄罗斯是欧亚大草原的霸主,出了这些势力范围,就转不动了。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类别——即习惯法和成文法,这个角度来分析下这个问题。




01


习惯法是被发现出来的,成文法是被发明出来的


按照法系区别一般分为习惯法(又称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英美习惯法、普通法)和成文法(又称大陆法系、大陆成文法)这两种法系。


这两个法系,也是极为重要的海洋和陆地秩序对抗的底层逻辑。



习惯法和成文法的深层差异就是,对于习惯法来说,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对成文法来说,法律是被发明出来的。


法律是被发明出来的,这个好理解。


成文法对于法律的发明,就是立法。


立法机构依凭理性推导出的价值理念作为基础,按照严格的法学逻辑,制定出整齐划一的成文法。



那么,习惯法是被发现出来,这是什么意思呢?


在16、17世纪之前,不仅仅英国,整个欧洲大陆实行的多半也是习惯法,大家差别都不大。


直到16、17世纪,英国和欧陆的法律体系才走上了分岔。


在英国、以及作为它后继者的美国,保持着习惯法的状态,法律仍然是发现出来的。


但是欧陆的法律就走上了成文法的状态。



那么,为什么16、17世纪之前,欧洲各处的法律都是发现出来的呢?


近代以前的欧洲,到处都处于封建割据的状态,国王根本管不了手下的大贵族,国王们想强制去做一些事,根本做不了,因为力量不够。


国王和贵族之间、贵族和贵族之间,形成了很复杂的彼此互动博弈的关系。


博弈的结果会形成某种法律化的表达,过去的博弈结果会构成未来人们的参照标准,逐渐就成了习惯传统。


习惯法就是这样在博弈中演化岀来的。



由于国王只是参与博弈的一方,所以,习惯法中一定是“王在法下”,就是说国王低于法律。


但这不是因为国王愿意遵守法律,而是因为国王没能力挑战法律。




02


习惯法,只剩下程序正义


各种博弈后来逐渐转移到法庭上进行。


习惯法的司法过程逐渐规范化,初审、上诉等等审理层级的划分也越来越清楚。


法律就在司法过程中逐渐被发现出来。



依照后来英国的习惯法,在初审法院层面,诉讼双方的是非曲直是由陪审团裁定的。


法官只是在陪审团认定一方有罪错之后,来具体地适用法律,判这方应该蹲几年牢或赔多少钱。


陪审团成员从初审法院的周边社区里遴选,他们对于案件不做法律判断,只做事实判断。


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本地的公序良俗或说社会传统。



我们来举个例子。


A、B、C三个地方出现了类似诉讼,但是由于这几个地方离得比较远,风俗不同,所以在初审法庭上分别的裁决也不一样。


有可能这些当事人对初审都不服,全都上诉了。


到了上诉法院这一层,会假定初审法院所做的事实判断是没问题的,它就不再做事实判断而只做法律判断,看看初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有问题。


上诉法院完全有可能裁断这些诉讼的初审都没有问题,可是这些不一样的裁决怎么会都是正确的呢?


上诉法院就必须从几个诉讼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原则,以此来解释,这些看上去不样的裁决实际上是一样的。


不断上诉的案例越来越多,被提炼出的共同原则就会变得越来越抽象。


习惯法经过这样不断抽象的过程,逐渐就只剩下程序正义了,就是说只承诺个正当程序,不再承诺实质正义,也就是不承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因为一旦承诺实质正义,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善恶的标准是什么?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应该用哪儿的标准?你凭什么用别的地方的标准来约束我?


准确来说,英国普通法把实质正义放在初审法院这个层面上,基于地方性的公序良俗来实现。


越进入到高等级法院的时候,就越变成程序正义。


说得夸张点,到最高法院,只剩下对正当程序的承诺了,才能把各种不同风俗的地方整合在统一的规则体系之下。




03


习惯法只能诞生在海洋国家


而成文法则承诺实质正义,就包含在立法时所依凭的理性原则里,谁不服这个实质正义就会强制他服,用强制来确保统一。


成文法在被发明岀来的那一刻就定型了,但习惯法没有定型的时候。


社会演化不断会产生新的案例,习惯法的司法过程要把它们和老案例都整合在统一的规则下,法律就不断在演化。


在近代早期英国和欧陆走上了分岔,英国仍然保留着习惯法传统,欧陆走上成文法的状态,这是为什么呢?


这就跟英国和欧陆的地理差异有关了。



英国是岛国,不面临任何陆地上的威胁,不需要强大的陆军,国王就没有办法压制贵族和各种民间自治的利益群体。


国王仍然只和各种利益群体博弈,习惯法得以延续。


而欧陆国家必须要面对陆地上的威胁,就需要一支强大的陆军。


手握大权的国王会按照自己的想法,开始全新地立法,形成“王在法上”的新局面,法律变成由立法者发明出来的成文法了。



由这些区别又可以看出,习惯法国家是大社会小政府的结构成文法国家跟它相比,多半是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


并且,只有海洋国家能把习惯法的秩序维续下来,大陆国家做不到。




04


习惯法,利于英国全球殖民


说了这么多,习惯法和全球霸主身份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我们来看看英国的扩张过程就明白了。


英国是大社会小政府,社会非常有活力。


所以英国的对外扩张首先是民间行为,而不是国家行为。



英国商人在海外贸易的时候,得适应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这些法律和英国法律可能很不一样。


对习惯法来说,它最擅长在大不相同的习惯之上寻找共通规则了。


结果就是,英囯商人走到哪儿,英囯法律就会被带到哪儿。


这里并不是要求对方接受英国法律,而是说,咱们保留各自的法律,但还得找到超越于各自法律之上的、更有普遍性的一些规则。



在这个过程中,习惯法就开始呈现出两个层次。


一个层次是英国人自己的法律。


另一个层次是超越于各方之上的更有普遍性的规则。


这个更高的规则也会不断演化并扩展,英国法律秩序就不断扩展为世界法律秩序。


即便到了今天,不同国家的商人之间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如果各自的法律规定有冲突,双方也经常约定采用习惯法,来保障合同的执行。



几乎可以说,习惯法体系就是规范整个海洋世界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逻辑。


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这两个习惯法国家,能够做平台型的国家,成为世界霸主。


就是因为平台首先就是规则,英美的扩展就是规则的扩展,恰好习惯法是最适合规则的扩展。




05


英国用习惯法统治习俗迥异的殖民地


我们用英国和法国在殖民地的统治方式来做个对比


英国的普通法本来就是对于各种不同传统的聚合,所以它在殖民地的统治也基本上不会去动当地原有的传统。


当地原来的统治者,只要肯与英国合作,仍然会利用他来统治。


当地原来的法律基本上也不会动,假如发生了什么诉讼,实体法的部分可以按当地法律来审理,只是程序法的部分要遵循英国的普通法。


于是像尼日利亚、印度、马来等等地方的传统法律,都可以被整合在帝国的普通法体系当中。


如此一来,殖民地的传统社会结构、传统宗教信仰等等都可以保留,又可以作为英国的统治抓手,统治成本就降得很低。



法国就不一样了,它是大陆法系统,中央集权的立法机构,依照它认为最理性最文明的原则来制定法律,对于多样性传统的容纳力比较低。


法国看到殖民地的土著法律传统跟自己所认可的理性原则不一致,就认为这是落后愚昧的,要帮助他们进步,把这些落后愚昧的习惯给改掉。


但要改变人们的习惯是最难的,凭啥我非得跟你一样啊?


法国改造殖民地的努力引发了各种激烈反抗,只好暴力镇压。


这样一来,法国不仅没法借助当地原有的社会结构来统治,还得花大量精力内耗,统治成本肯定远远高过英国,所能统治的帝国规模也就远远小于英国。




不同法系之下,霸主国统治世界的成本有很大差异,而统治成本又决定着帝国的规模以及可持续性。




06


美国如何通过习惯法来主导世界


大陆法国家一般会预设一个国家利益,通常都是和立法时所依据的理性原则相联系的。


然后在这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审视国家内部各种各样的具体事务,如果和预设的国家利益冲突的话,就会排除掉这些事务。



对英美的习惯法逻辑来说,因为它的顶层纯属程序正义,不承诺实质的具体内容,也就没有能被事先识别出来的国家利益。


国家各个机构形成的重大政策都需要议会批准,于是议会就成了各种利益群体最核心的博弈平台。


各种群体都会雇佣游说公司去议会里游说,甚至其他囯家也会雇佣游说公司去游说。


各种利益不断博弈、对冲,最终均衡出来的结果,便被识别为当下的国家利益。


因为其他国家也会来美国议会里游说,这就使得美国的政策生成过程,天然地包含着其他国家的政策意图在内,差不多只有普通法国家才能最低成本地做到这一点。



美国的政策生成充分地接受着外部世界的反馈,最终所反映出来的,相当程度上是全球的力量均衡。


如此一来,美国主导世界秩序的成本,定大大低于成文法国家想要这么做的成本。




07


习惯法利于创新行为


习惯法和成文法对经济的影响也大不一样。


习惯法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要好过成文法。


习惯法也就更有利于金融创新。


这点也很好理解,习惯法是根据时代而变的,而成文法一开始就固定下来了,当市场发生变化时,习惯法能很好地去做自我调整。


世界上最重要的股市和期货市场等,都在习惯法地区,比如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


习惯法地区的资本市场更加活跃,市场深度更大,对于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也更大。



习惯法国家是大社会小政府,也就是说政治对于社会的控制力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习惯法国家的创新能力也是最强的。


这是美国能够保持作为世界创新中心的原因之一,而创新是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发动机。



当然,也不是说习惯法的地区就一定比成文法的地区创新能力强。


香港实行的是习惯法,深圳实行的是成文法。


香港被房地产死死压住深圳则是全球创新之都。



习惯法鼓励创新的能力之所以在香港失效,是因为几大富豪们利用财富把持了法律话语权,普通人根本请不起律师,你创办的公司要是敢触犯大公司的利益,告都能把你告死。


而深圳的创新,得益于法律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律没写的,你们就折腾吧,甚至法律写了,但模糊不清的,你们也能折腾,出事了再想办法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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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国家因为没有陆地上的威胁,可以安心发展海军,这点也是有利有弊。


海洋国家的海军比大陆国家强,但海洋是无边无际的,几乎无险可守,这就让海洋国家缺乏安全感。


在这样的安全感缺失情况下,只要一个国家有实力,就一定会全球部署军队,军费的开销就成了无底洞。


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可以看之前的文章《美国为什么想当世界警察》、《天选之国-中国的地缘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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