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律师也有“尚方宝剑”了!大家一起来看!
导读
7月2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与南京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南京市执行调查令制度启用。今后在南京,律师持“令”进行财产调查效力等同法官,对促进执行难解决将起到积极作用。那么这个“尚方宝剑”将如何发挥作用呢?今天,芜湖长安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去了解!
发布了《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执行调查令制度,今后的执行案件中,执行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持令合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财产、债权等相关情况。该制度是南京法院在全省首创,将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实现诉讼资源化配置。
南京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刘红兵介绍
执行调查令是执行法院依据司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向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的提交证据的命令,而并非站在申请执行人的立场上为完成其调查取证责任而提供的帮助。因此,执行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执行法官避免向知情案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确保执行法官的中立地位,保障司法公正。执行调查令制度实施后,申请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调查取证,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更为全面的了解。
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律协党委书记陈宣东表示
在此项制度设计过程中,各部门也充分权衡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律师调查权的关系,强调申请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必须与案件执行密切相关,获得的相关信息只能用于当案执行,不得对外扩散或用于其他目的,否则相关律师将要承担一定纪律和法律责任。
南京市律协副会长贾政和律师介绍
为解决律师反映的调查权行使难问题,南京市律协自今年5月始组织律师召开律师调查权专项研讨会,并成立专项小组,就该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与市法院、市司法局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制定了《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并就该文件内容组织书面征求意见,将律师的优秀建议纳入规定中进行完善,于昨日上午发布实施。
进一步落实与完善了南京律师调查权制度,提升了南京地区的执行工作环境和律师执业环境,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再上新台阶。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编辑\江晟 制作\罗成
原标题:重磅!律师持“令”调查效力等同法官|南京首推执行调查令制度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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