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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2021年小学、初中招生政策发布了,快来围观了解!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1年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委属各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小学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招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招生学校核实同意后报区教委备案,招生学校要对其入学情况进行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渝中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各小学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小学新生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渝中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招生学区学校报名,学校按“三对口”原则审查新生入学资格。

若渝中户籍学生接收超过学校招生计划,对口学校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未达到51%的、购买二手房入户,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未满1年及以上(2020年8月31日及以前,以房屋产权证过户和户籍入户时间为准)的、同一产权的二手房原对应户籍已有适龄儿童对口入学且未满6年等上述三种情况,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较重生理缺陷,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听力残疾儿童、中重度智力残障儿童,由重庆市聋哑学校或培智学校予以接收。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相关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一人一案”的送教上门服务。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原则:

1.适龄儿童随父母一方的户籍,且父母一方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2.适龄儿童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法定监护人拥有房屋产权,并在学校招生学区内常住的;

3.适龄儿童因父母无房的,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学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三)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入学原则,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务工、且居住(含租住)在我区,有稳定住所和收入,其适龄子女可在居住地的指定学校报名。其余学校有空余学位也可接收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学生。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暂住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

(四)特殊人群子女入学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6年内未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拆迁户子女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3.人和街小学、红岩小学、巴蜀小学、人民小学、大坪小学、曾家岩小学等6所小学经市教委批准,可以接收持外国普通护照来渝学习的小学适龄学生和在渝常住外籍人士的随行子女。

四、招生预警信息提示

从2020年起,我区大坪小学、马家堡小学、石油路小学、解放小学、中华路小学竹园分部计划学位只能基本满足渝中户籍学生入学需求。请符合非渝中户籍学生入学条件、确需在我区就读的适龄儿童监护人请提前做好安排,到两路口街道、菜园坝街道、南纪门街道、朝天门街道等属地指定学校报名,以免耽误孩子入学。

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程序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减计划招生。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应当招收招生学区内不完全符合“三对口”政策的渝中户籍学生。严禁“大班额”,每班学生规模不超过45人。

(二)规范执行招生程序。6月10日,公布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三)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各小学于6月20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6月15日—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由各小学按照“志愿填报、信息采集”双一致的原则,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录入渝中区小学招生报名系统。学生报名信息录入后,家长须在系统自动生成的《新生入学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学校加盖公章后,学校和家长各保留1份。正确引导家长按照招生政策申请入学,避免多校重复报名,凡已在招生报名系统中登记注册的学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密切关注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到入学情况,建立入学登记台账,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特别关注残疾学生、留守儿童、贫困学生等群体就学情况,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各校要加强家校联系,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作用。要发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籍一经确立,不得擅自调取,学籍确需调取的,必须经区教委审批同意。各校要做好学生学籍流转和新建学籍工作,确保“籍随人走”、“人籍一致”,不得将未到校报到入学新生注册学籍。

(三)做好户籍学生转学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文件规定。凡渝中户籍学生转学,由学生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招生学区学校提出申请,接收学校不得拒收。如确属无学位不能接收的,学校需报经区教委同意后,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在相对就近的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

(四)严格控制报裁学生。学校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完全符合“三对口”条件的渝中区户籍适龄儿童报裁数量。居住在外区的渝中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坚持要求子女在我区就读的,由适龄儿童户籍地招生片区学校接收。在资格审查中还有其他异议的,有关学校应如实填写《渝中区2021年小学新生入学报裁表》上报区教委裁定。要注明学生不满足正常入学的原因,以及学校进行的相关调查和协调情况,并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学校应服从区教委的裁定。

七、严肃招生纪律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户籍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规定,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学区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各校要主动联系街道社区,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宣传招生政策和具体办理方法,使广大学生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招生过程要做到事事有人问,件件有反馈,接待家长有耐心、解答政策要细心,有效化解招生矛盾,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招生环境。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1年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委属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21年初中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初中招生对象为2021年在本区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的户籍毕业生;在区外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确需回区升学的户籍毕业生;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符合入学条件且需在本区升学的非户籍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

区教委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办学常模,结合小学毕业生人数,下达各高完中和初级中学的初中招生计划。

三、招生办法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户籍学生升学坚持实行“多校划片、派位指标到校、随机派位”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招生办法。根据学生及家长入学志愿,相对均衡地分配12所中学派位指标,对报名人数少于或者等于派位指标人数的中学,学生直接升入该中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派位指标人数的中学,以抽签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升学中学。

其中,父母至少一方或者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并长期居住,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在本区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区初中的非户籍生,参照户籍生升学办法执行:在本区已购买自有产权住房(产权须达51%以上),或者在本区投资经营且依法纳税(含按规定减免税),或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现役军人(含武警)、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区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区工作的外籍专家、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子女就读初中,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户籍生升学办法执行。烈士子女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在本区居住(租住),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以及未在本区购买自有产权住房,且需升入本区初中的非户籍生,主要由指定初中接收,具体办法见《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非渝中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通知》(渝中教〔2018〕93号)》。

能适应学校生活、具有学习能力的中重度智力残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小学毕业后,原则上由区培智学校和市聋哑学校接收。

四、工作步骤

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初中招生录取工作于6月20日启动,并按照抽签派位招生、对口直升招生、非户籍生招生的顺序进行。

(一)抽签派位招生

1.学生升学志愿填报

5月10日—5月14日,各小学组织毕业生和家长进行志愿填报,每一名学生只能填报一所区内学校。凡放弃志愿填报的学生,区内中学一律不得录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在区外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确需回渝中区升学的户籍毕业生,由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10日—5月21日前到区教委小学教育科进行志愿填报。区教委于5月25日前将其填报的志愿反馈到其户籍所在地招生小学,随该校参加抽签派位。逾期未进行志愿填报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中学就读。

志愿填报结束后,任何学生和家长不得更改志愿。各小学将所有学生的志愿填报情况(含放弃志愿学生)分类造册、汇总统计,一式两份,一份留学校备存备查,一份报送小学教育科。

2.抽签派位指标分配

以填报了升学志愿的学生总数和全区初中招生计划以及每一所中学的招生计划为基数,相对均衡地分配各中学抽签派位预指标数。

3.抽签派位工作实施

抽签派位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各小学具体实施。邀请公证机关、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与监督,抽签派位结果由公证机关当场公证,实施过程全程录像。

对报名人数少于或者等于派位指标人数的中学,由学校直接录取,并将该生信息录入新生报名登记系统,区内其他中学一律不得录取,其不足指标以“对口直升”方式予以补足。

对报名人数超过派位指标人数的中学,以抽签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升学中学,实施抽签派位的中学不再接收“对口直升”学生。凡填报了志愿的学生,必须参加抽签派位。放弃抽签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参加抽签派位的学生,只能由“对口直升”中学录取,区内其他中学一律不得录取。

抽签派位当天(各小学具体抽签日程另文通知),各小学在规定的时间内统计现场实际参加有关志愿填报中学抽签派位的学生人数(未按时到场的视为放弃抽签),将每一所志愿填报中学且现场实际参加抽签派位的人数立即上报区教委,并予以公布。区教委根据该小学当天实际参加该志愿中学抽签派位的人数为基数,按比例以整数分配下达该小学志愿填报中学最终派位指标数。学校按照志愿填报中学最终派位指标数组织实施抽签派位工作。经抽签派位确定了其志愿填报中学的学生,当即发给《渝中区小学毕业升初中抽签派位结果通知书》,并汇总上报区教委。区教委汇总情况后,作为指令性招生计划分别下达到其志愿填报中学,统一组织将学生相关信息录入新生报名登记系统直接录取,区内其它中学一律不得录取。抽签派位未能确定其志愿填报中学的学生,也应当即发给《渝中区小学毕业升初中抽签派位结果通知书》,并汇总上报区教委。放弃抽签派位或未能参加抽签派位的学生,各小学一并汇总上报区教委。

抽签派位结束后,学生需在6月21日前,持派位通知书到派位中学进行现场审核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对口直升招生

6月25日前,区教委对放弃志愿学生、放弃抽签或者未能参加抽签学生和抽签派位未能确定其志愿填报中学的学生,按照“相对就近、人数匹配、整校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统筹安排对口直升中学(另行通知),对口中学按规定予以接收。

各中学须于7月30日前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非户籍生招生

1.7月5日前,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到指定接收中学登记申请,学校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完善有关手续。

2.7月9日前,指定接收中学要按照“两为主、两纳入”政策,按照规定的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网上新生报名登记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6月10日起,区教委和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公布初中抽签派位计划。按照市教委“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的要求,需就读我区公办初中的学生须遵循“升学意愿、志愿填报、信息采集”“三一致”的原则,于6月15日至6月19日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并填报我区公办初中。

(二)认真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要高度关注未入学新生,建立入学登记台账,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重点关注残疾学生、留守儿童、贫困学生等群体就学情况,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三)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要发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籍一经确立,不得擅自调取,学籍确需调取的,必须经区教委审批同意。各校要做好学生学籍流转和新建学籍工作,确保“籍随人走”、“人籍一致”,不得将未到校报到入学新生注册学籍。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的学生信息录入报名系统,并由家长签字确认,避免其他学校重复招生,凡已在招生报名系统中登记注册的学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四)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校要积极联系街道社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深入、细致解读宣传本辖区入学政策,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规定和市教委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的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强对招生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统一受理和解答学生家长的疑问,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回应群众关切,有效化解招生矛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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