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注意!未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可处10-100万罚款!
// 典型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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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2020年11月3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执法局对常熟某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成品密封生产工序中产生的废胶临时存放于一楼车间的铁桶内;现场无法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经调查,该单位镶嵌玻璃、钢化玻璃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金属、废锡渣、治理焊接废气的废活性炭、废胶桶等固废,其中废胶桶、废锡渣、废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但经查询“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截至2020年11月12日,该单位在系统内无注册信息。
▲ 正在进行调胶加工
▲ 正在进行玻璃制品加工
▲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胶临时存放于铁桶内
处罚结果
01
对该单位罚款10万元;
02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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