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违法排放被罚5.6万!
// 典型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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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双随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某印染企业部分定型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油烟净化器水喷淋设施停用,喷淋水箱内无喷淋水;烘干机正在生产,出布口油烟收集不到位,大量烟雾从四楼屋顶溢出。
▲该单位定型工段正在生产
▲定型废气治理设施的喷淋水箱未在运行
▲喷淋水箱内无喷淋液
▲烘干机产生的废气未有效收集
▲顶楼通风口有大量白色烟雾冒出
处罚结果
01
对该单位罚款56000元;
02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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