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2人!常熟持续亮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肆意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废物
非法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
不仅污染生态环境
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常熟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常熟生态环境局坚持主动出击,结合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全面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向各类污染环境案件发起凌厉攻势,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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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今年5月中旬,执法人员对某超声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擅自在车间西北角设置了清洗工序,使用不锈钢酸洗钝化膏和电镀抛光液进行表面处理,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生活污水管网。
▲水槽中浸泡有切割后的不锈钢管
▲车间西北角情况
▲现场发现的电解抛光液
▲现场发现的不锈钢酸洗钝化膏
执法人员对两个水槽中的水进行采样,对车间西北角明沟中的水样进行采样。根据苏州市常熟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车间西北角明沟中水样的总铬浓度为5.4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1排放限值(1.5mg/L)3.65倍。
排放含铬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法律依据
La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暗管的定义,即“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生态损害赔偿也已启动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处置各类废水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倾倒和非法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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