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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审判九步法----不专属于法官的裁判技法

2017-12-15 瀚商律师团

      

        美国近代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众所周知,法官所从事的司法职业并不要求活力四射和激情万丈。相反,司法的消极、被动、中立等特性要求法官稳重持中,具备一种超乎常人的心如止水的“冷性”品格,过度热情反而容易伤害司法的理性。只有达到“心如止水”的境界,法官才能用法律理性将自己铸造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才能成为社会良知的“守护神”。因此,司法审判活动需要的并不是激进莽撞、感情用事,而是保守冷静、耐心平和。


  审判活动是一门技术。如何固定权利请求,如何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如何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如何分析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如何完成诉讼主张的检索,如何归纳、整理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如何证明要件事实,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等等,需要的不仅是法官的知识与思维、经验与智慧,还需要掌握解决具体案件的所有标准、方法、技巧和步骤。


   同样,审判活动也是一门艺术。法官对当事人的询问,对代理人的引导,对证据的甄别,对事实的判断,对法律的运用,对庭审节奏的掌控,都离不开法官个人运用法律的经验。从这个层面上说,经验是处理法律事务的宝贵资源,法律规范、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对法官来说都十分重要。因此,能否将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一断于法,需要的不仅是从法学院学到的扎实的法学理论和渊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经过长期社会实践形成的一种审判阅历与素养。



  在当下,尤其是我国的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法院,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觉醒,新型民事案件层出不穷,以至于法院推出了“晚间法庭”、“周末法庭”,虽说是“司法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但是,也间接反映了“诉讼爆炸”给法官造成超负荷工作的尴尬局面。


  面对这些情况,除了提高法官待遇、充实法官队伍、加强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外,如何采用科学的裁判方法,加强对审判规律和审判方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使广大法官善于把握司法规律,敏于掌握科学方法,不断增强司法能力,以达到缩短审判期限、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加强队伍建设的目的,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在要件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操作方法。要件分析方法,也叫基础规范分析方法,是指以构成诉讼基础的基础规范作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并涵摄规范要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方法。其实质也就是请求权方法,最关键的是以权利请求基础作为诉讼的出发点。“要件审判九步法”以要件分析方法为基础,同时又发展了要件分析方法。它是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将审判活动划分为环环相扣的九个步骤,分别是: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体的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


   “要件审判九步法”以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核心,从固定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到寻找并确定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基础,再到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分配证明责任,直至根据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逻辑分析,并最终作出裁判,审理思路完整、清晰。其特点是以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出发点,以要件事实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以简明具体的操作步骤作为抽象审判思路的基本载体,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建立连接点,在纠纷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间建立连接点,在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建立连接点。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个步骤,层层递进、步步为营,使审判活动不仅成为一门技术,也成为一门艺术。


  通过阅读本书,你将洞悉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思路;通过阅读本书,你将领略法官的智慧和法律的魅力。该书对于法律工作者培养正确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提升法律适用能力都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对于律师办案、法官审案具有实际操作指引作用。

 
  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不仅需要法学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也需要检察官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仅需要法官客观、公正裁判,也需要律师协助当事人依法维权、正当表达。


  《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不仅适合法官阅读,也适合律师阅读。法官可以从中学到民事裁判的方法、技巧,律师可以换位思考、理性维权。律师作为代理人,只有熟悉法院审判流程,了解法官裁判方法,才能更好地协助当事人维,有效地影响法官作出决策。


  可以说,“要件审判九步法”是我国现代审判史上的伟大创举,如果广大法官能够在审判活动中不断运用它、充实它、完善它,必将对推动我国审判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刘辉    法学博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


        原载「刘辉律师」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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