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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国家机关因颁发土地使用证、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应在抵押权不能实现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8-01-15 瀚商律师团

裁判主旨

        在土地出让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所在区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也为该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信赖抵押权有效成立,最终导致抵押权可能不能实现带来损失,由此所在区政府和国土局应在抵押权不能实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480号】


争议焦点

        国家机关因颁发土地使用证、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过错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均是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应职务过程中造成民事主体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一审庭审中,信达租赁公司提交的抵押物照片显示,抵押土地有大量居民住宅,华茂公司及欣茂公司对此亦无异议。一审法院要求陵城区政府、陵城区国土局限期提交涉案抵押土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土地档案资料,陵城区政府、陵城区国土局未能提供,在本院审理期间亦未能提供上述材料。在土地出让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陵城区政府向欣茂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陵城区国土局也为该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致使信达租赁公司信赖抵押权有效成立,由于上述抵押权可能不能实现造成损失问题的发生,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陵城区政府和陵城区国土局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认定两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在本院二审期间,信达租赁公司认可,在以案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到抵押物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知晓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之时,抵押物上存在着住房的情况,因此,对于本案抵押权不能有效实现,其也具有过错。因案涉债权人、债务人、两上诉人对于案涉抵押权不能有效实现均有过错,故本案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陵城区政府和陵城区国土局在信达租赁公司抵押权不能实现的范围内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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