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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奥动力起诉背后:多少场被盗播的比赛,才能换来中国法律的进步?

2017-09-26 ECO 体育产业生态圈

9月26日,体奥动力宣布要拾起法律武器对抗盗播行为!

我们天天把“侵权”挂在嘴边,这个被侵犯的“权”到底是什么“权”?在缺乏明确立法,以及司法判决缺乏一致性等原因的干扰下,互联网体育版权的维权之路能否走得顺畅呢?


文/ 殷 豪男

编辑/ 郭 阳



先讲个段子。


XXX是一名深爱并了解足球的人。


他对人说话,总是“还记得儿时的梦吗”,教人半懂不懂的。


XXX一盗播,其他平台便纷纷找他讨要说法,有的故意的高声嚷到:“你又开始盗播了!”


XXX睁大眼睛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


“什么清白,我分明亲眼看见你盗播了别人的比赛,被人骂。”


XXX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转播不能算盗......转播!真球迷的事,能叫盗吗?”


接连便是难懂的话,什么一切为了球迷之类的,引的众人都哄笑起来,直播间内外充满了快活的空气。




段子讲完了,说正事儿。


9月26日下午,2017-2020年亚足联旗下所有12项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全媒体版权及转授权的持权方体奥动力,正式完成了对肆客足球、懂球帝、咪咕直播、虎牙直播、360影视大全这五大平台侵权盗播十二强赛行为的公证保全程序,下一步将正式对上述盗播平台启动诉讼。



体奥动力提供的公证书之一


这不是体奥动力第一次针对版权问题公开撕破脸了。


3月29日,体奥动力就曾官方发布声明,就前夜12强赛国足对阵伊朗的比赛,对大量新媒体平台进行侵权盗播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警告;七月份伊始,针对中超比被盗播的现象,体奥动力与PP体育又发布了互联网盗播平台的联合声明,指责章鱼TV、YYLive、电视家2.0等平台侵权盗播中超比赛。


联合声明


而这次体奥动力被侵权的,则是日前结束不久的十二强赛的两场收官战:8月31日中国vs乌兹别克斯坦以及9月5日卡塔尔vs中国的比赛。


据体奥动力向生态圈透露,在3月28日十二强赛的警告点名后,有且仅有一家侵权方,主动联系了体奥动力试图解决问题,这无疑是让体奥动力颇为难堪的结果。


据该事件的代理律师戎朝向生态圈透露,在发布声明并没有得到回应之后,他们开始了证据的收集,在言之有预之后,侵权方依然在侵权,于是走到了今天这一步。另外他还透露,中超和世界杯外围赛都遭盗播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决定选择了国民关注度更高的世界杯外围赛进行起诉,并在众多侵权方中挑选了知名度较高的几家。


如今,体奥动力下定决心动用终极武器——法律,并宣布启动起诉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旁人看来是一件合情合理也合法的事情;但对于体奥动力来说,这却是一次迫不得己的选择。由于缺乏明确立法以及司法判决缺乏一致性等原因,这次耗费心力的开先河之旅,有可能成为划时代的案例,也有可能换来的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很多人认为,关于体育盗播的问题,目前只存在于体育产业尚不成熟的中国。西方的几个国家早就身经百战见得多了,关于体育赛事版权的法律条款制定,也比我们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


这个认知可谓大错特错。当今不光是美国英国等体育产业极为发达的国家,还是我国这样体育产业尚在发展的国家,体育盗播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难题,而且这一次,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中国甚至还走在了世界的前面。


问题的根源,简而言之即为:旧有的法律体系,没有及时跟上互联网发展的节奏进行革新,暴露出了无数的漏洞。


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版权持有方即便一纸诉状告上公堂,盗播方也有很大概率被判以无罪或从轻处罚。


会有人问了,怎么会有法律的漏洞呢?同样是在互联网时代,同样是侵权的官司,人家影视侵权和音乐侵权的一告一个准,怎么就你体育比赛搞特殊呢?


如果你也有同样的疑问,那有个要点你肯定没有搞清楚:我们天天把“侵权”挂在嘴边,但这个被侵犯的“权”到底是什么“权”?


简单来说,在法律上,这里的“权”指的就是“著作权”或“版权”,但只有“作品”才享受“著作权法”或“版权法”的保护。而“作品”的诞生,必须要具有创造性与独创性,比如音乐与电影。




那么问题来了,体育比赛转播,在法律意义上,算不算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呢?


不管你的答案是什么,没关系。因为到目前为止,在学术与实践领域,国内的专家们也没有争论出一个共识来。


关于“体育比赛转播”的定性,至今在法律界,学术界都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这也就造成了目前体育版权侵权行为“无法可依,无法可施”的尴尬境地。


自体育比赛转播诞生以来,只有美国在法律上曾对此做过严格的界定。


体育赛事节目的电视转播权,在美国是受到1976年出台的《版权法》保护的。比如一场足球赛,球场上摆放数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而坐在演播室的导播,将来自数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和切换再通过信号转播出去,这就使得体育比赛具有了“独创性作品”的性质。




但注意,这是在电视时代出台的法律。互联网时代到来后,版权界的旧秩序受到了前所未冲击。电视节目的网络盗播,在过去的十年里呈现了爆发式增长。且不说是否针对互联网时代的特性,就“盗播”进行重新立法与界定,在国外法院尚且可以用已有案例去界定衡量,可目前在国内,真正用著作权法去裁判的版权案例可谓少之又少。


在体奥动力之前,央视是业内知名的“起诉”大户,例如暴风科技等公司,都因比赛版权曾与其对簿公堂,但大多被法院以“CCTV5等涉案电视频道转播的体育竞赛节目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原因,驳回了央视维护“著作权”的诉求,最后都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罪名收场。


把法院的话翻译翻译,就是“你这体育比赛根本就不受著作权保护,想告人家侵权,难!”


唯一让业内人士兴奋的信号,是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侵权案。因认为凤凰网设置中超频道直播赛事,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新浪将凤凰网告上了法庭。



2015年来自法制晚报的报道


一审法院认为,转播画面的形成是对多个镜头选择、编排的结果,不同的机位设置、画面选取和编排、剪切等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通过对录制镜头的选取、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画面,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不同的画面效果反映了其独创性。故赛制录制形成的画面,应认定为作品。故乐视网、凤凰网合作转播的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这可以说体育比赛转播头一次,在国内被承认为“作品”并且受到了“版权法”保护的历史性一步。但本案到目前为之,由于被告方上诉等诸多原因,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法院迟迟未做出最终判决。


所以,关于中国体育版权这场“权”力的游戏,仍犹如一块重石在体育人们心中高悬着,迟迟放不下。




极低的“盗播”成本与法律的漏洞,让盗播者们愈发有恃无恐。但促使盗播者前赴后继的,还是流量与金钱的诱惑。


在日本,关于盗版有一个很形象的称呼——“海贼版”。在球迷看来,能为他们带来免费比赛的盗播者,简直是劫富济贫一般的存在。


但盗播者真的都如此光辉与无私吗?冒着风险也要为人民做贡献?恐怕答案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一个网站的点击量直接关系到其广告收入,而增加点击量的重要方法,便是提高流量。


于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这些网站机构或个人,通过低成本的盗播来增加点击率,进而获得较高的广告费,以维持生计;即便是出了事儿被司法机关检查,罚款相对于庞大的广告收入也不足为虑。例如,某平台一部花费上千万元的独家热剧被盗播后,通过诉讼,往往也只能获得几万元的赔偿款。


因此,相对偏低的违法成本,也是网络盗播行为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极高的维权成本,偏低的盗播成本,最终形成了如今的局面。


而众所周知,成熟的体育赛事的收入中,有50%以上都来自版权销售。当体育公司付出了天价成本为此买单之后,由于盗播后续的产业链条没有跟上,导致流量无法变现,最终也会导致体育赛事的商业逻辑无法成行。




原创者们的利益就这么不值钱吗?残酷的现实,的确无力给原创者们一个振奋的答案。但所幸的是,局势正在一天一天好转。


据该事件的代理律师戎朝向生态圈表示,这样一桩开世界体育历史先河的案件,其实有着极强的战略意义。


在他看来,他们采取法律手段形成这样一桩案件,可以让公众和国家机关认识到,体育版权是如何运作的,认识到体育版权价值与意义。而他也认为,如果能够诉讼成功,取得赔偿,可以视为法律对版权所有者进行了保护,后续的维权案件将可以顺利开展,也会对盗播者形成一种震慑力。


但换句话说,平台也需要明白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即真正的品牌粘性产生于创作者与消费者之间,而非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


例如,对于球迷来说,忠诚度建立在对球队或球员的坚守之上,转播平台本身对于球迷来说是没有任何粘性的。只要能顺畅看到主队的比赛,有奶便是娘,管你姓“正”还是姓“盗”。所以转播商想要用光明正大的版权拴住球迷的心,或许从根本上就是一个伪命题。


相关阅读:入狱4年!英超判决首例盗播案,给中国体育产业上了一课


目前对于中国的转播商而言,“如何增强赛事的收看体验”是远比“如何养成用户付费习惯”更重要的功课。如果你的流畅度和清晰度连盗播网站都干不过,球迷有什么义务要为你买单呢?


随着近年来顶级赛事版权费用在各家哄抬下水涨船高,如果在收视体验上继续不思进取,反而一味想着在球迷身上薅羊毛,“版权红利”终有一天会蚕食自身。


精明的球迷,总是会用脚投票,选择出最有利于他们的答案。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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