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观点 | 公司欠债怎么追责股东系列八:追责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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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转漫疑无路,林开忽复有天。
——明·卢龙云
上回说到,公司欠债,可以追责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今天,我们就讲讲追责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
作者 | 李克峻
什么是清算,什么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呢?
清算,指的是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公司在解散和破产时,都要进行清算。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通俗地说,就是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况出现时,有以下几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1、没有在公司解散的情况出现后,及时成立清算组并启动清算;
2、清算组是成立了,但股东没有清理公司主要财产、管好公司账册及重要文件等,或者股东没让清算组做上面的事儿;
3、公司已经注销的,在注销登记时,股东要么没清算、却虚假承诺说公司没债务或债务已清,要么没清算就直接注销公司、导致公司没法清算,要么拿虚假清算报告充数、骗取办理注销登记。
这里面我插一个题外话。通常说的公司被吊销,并不是说公司已经没了,而是说公司因为违法,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依法就不能经营了,但公司还在;公司得办了注销登记,公司才是真的没了。
那怎么追责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呢?
我们拿下面的案例,说一下追责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的其中一种情形。
话说,阿文给万利公司供货,并签了供货合同,总货款1000万。后来,万利公司欠666万货款不还。
阿文一查,发现万利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没了!这欠款找谁要啊,打水漂了?于是,阿文请来律师,看有还有什么法子。
阿文的律师调查了一番,发现万利公司是注销了,不过走的是简易注销程序,也就是注销时股东出个承诺,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了,可以不用提供公司清算报告。
阿文的律师于是顺藤摸瓜,发现在万利公司注销时,两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向市场监督局出了个承诺,声明万利公司已经没有债务,否则由股东对上述债务担责。
于是,阿文据此将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一并起诉了,要求两股东对万利公司所欠阿文的货款666万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您觉得两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要不要担责呢?
要!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注销难题,各地都搞起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只要出具相应承诺,就可以快速办理企业注销,而不强制要求提交清算报告了。但是,并不代表企业和股东就能通过这种手段,逃废债务,清算责任还在,该还的债依旧要还。
在该案中,万利公司走的是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没有清算报告;但在万利公司仍有债务未清的情况下,股东却虚假承诺说公司没债务、否则由股东担责。因此,万利公司的两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对万利公司所欠阿文的货款666万本息,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今天仅仅说了追责这类股东的一种情形。其实还有其他很多情形,对应的追责路径也不一样,见下图:
那这类股东多不多?追责的成功概率高不高呢?
这类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要么是解散但未注销,要么已注销。
一方面,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依法应当解散、清算,但公司一直没有启动清算/完成清算并注销、“僵而未死”的,并不罕见。
另一方面,特别是因近年来各地推广的公司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不再强制要求清算,因此公司注销变得容易起来;而借此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注销公司来逃废债务,也非少数。
因此,这类股东并不少见。
但是,因这类股东有多种情形,其对应的追责路径难易不一。
例如,实际操作中,公司采取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常会要求股东作无债务或债务已清、否则担责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注销时,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实际没有还清,那上述股东承诺就涉嫌虚假,这时债权人追责股东的成功率就较高。
而如果公司具备解散事由,但没有启动/完成清算并注销、一直“僵而未死”的,要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向其追责的成功率却较低。为什么呢?
首先,追责这类股东,债权人不但要证明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还要证明由此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无法清算。这样一来,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不但较重,而且论证过程较为复杂。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起诉股东往往会败诉,通常要先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取得认定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由此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无法清算的生效裁判;在此之后,再将上述裁判文书作为证据,起诉股东。这样一来,诉讼的时间成本比较高。
再次,只要股东能证明其已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能证明其未担任/未派员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那债权人都无法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其追责。
因此,追责此类股东的成功率,因不同情形而有高有低。
以上,是我们关于公司欠债、怎么追责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的分享。下一回,我们跟大家说说怎么追责抽逃出资的股东。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及案例(向下滑动查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3.……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
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7、《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2017年9月版第1712页观点编号1029
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易引起争议。出于效率的考虑,在经过听证程序保障被追加人申辩权的基础上,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等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供稿律师
李克峻
■ 高朋(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likejun@gaopenglaw.com
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熟悉并购重组法律业务,熟悉房地产全流程的法律业务,熟悉私募、保理、银行等方面的金融法律业务,曾经或正在为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华润集团、麦当劳中国总部、中银香港、工行亚洲、东京三菱银行、大新银行、中国国际财务公司、亨氏食品、玉柴股份、广深铁路、联泰集团、深圳中洲集团、深圳天利集团、深圳金光华集团、深圳财富集团、恒明置业集团等提供房地产、并购重组、环保、金融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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