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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㉘ | 燃气使用有隐患!嘉善两家餐饮店被处罚!

嘉善人都爱看👉 嘉善发布 2024-04-23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28篇——发生在嘉善的两起涉燃气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本期曝光


嘉善县大云镇某餐饮店加热燃气气瓶案

2023年3月10日,嘉善县大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大云镇某餐饮店用一个装有热水的不锈钢盆加热燃气气瓶,气瓶通过软管与店内的炉子相连。



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善县西塘镇某餐饮店倒卧燃气气瓶案

2023年3月10日,嘉善县西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在西塘镇某餐饮店厨房旁放置了三个燃气气瓶,其中两个燃气气瓶倒卧放置在地面上,且均与厨房内的燃气灶相连接。



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县综合执法局温馨提醒: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提高燃气用户安全意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至关重要。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燃气气瓶时务必依照相关规范操作,切勿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相关行为极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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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汤纯凤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综合执法局


印象嘉善




视频制作:创星战队 钟诚、邹鲁尊、徐子涵、方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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