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㊴ | 重拳出击!嘉善已有11家企业被罚!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39篇。
这段时间,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嘉善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十项严管措施》规定,从严查处无证电焊作业行为。自4月21日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已对11家企业作出处罚,处罚金额27万元。
典型案例
浙江某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进行动火作业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案
2023年4月13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姚庄镇浙江某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1.部分新员工岗前三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
2.现场多处动火作业未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并采取安全措施,内部缺少审批签字手续;
3.作业现场未安排现场专职监护人员,三车间发现2名员工进行电焊作业无特种作业证。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善某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3年4月1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凝镇嘉善某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8名正在进行电焊和热切割作业的员工均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提醒: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电气焊作业切实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各镇(街道)全面排查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事关千家万户,决不能心存侥幸,电气焊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定操作。
下一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对无证电焊作业的处罚,发现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无证电气焊等)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编 辑 | 戴黎杰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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