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这家企业半年内2次处罚,被盯上了! | 以案说法㊺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45篇。
典型案例
一企双罚
嘉兴某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3年6月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姚庄镇的嘉兴某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新员工三级教育无考核记录的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兴某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李某)
在2023年6月8日的执法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本单位2023年度安全生产投入的问题。
嘉兴某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已曝光过嘉兴某洲玻璃钢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现该公司又因安全生产问题再度被处罚!对于一再挑战安全生产底线的企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将紧盯到底!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接下来,嘉善县将持续开展“雷霆三号”专项执法行动,采取严管、严防、严罚相结合,继续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一律从严处罚,屡教不改者,严肃处理,拒不整改者,一律停产停业!
编 辑 | 戴黎杰、吴诗雨(实习)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应急管理局
印象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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