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危险!嘉善2家企业共被罚10.5万元 | 以案说法㊼

嘉善人都爱看👉 嘉善发布 2024-04-23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47篇。


典型案例


浙江某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5月3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开发区(惠民街道)的浙江某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调漆室内的部分电器、电子秤和监控设备不防爆,不满足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善某姿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3年6月1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魏塘街道的嘉善某姿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南侧的仓库内存放了乙酸乙酯、稀释剂、清洗剂等危化品2.6吨左右,且该危化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未采取防流散措施,不满足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坚决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也希望通过处罚给企业敲响警钟,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水平。下一步,县应急管理局将继续保持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持续稳定!


征求意见!明年中考,全省统一命题!这些变化请注意→

历史时刻,等你来“拍”!

这些司机,表扬!

警惕!已发生多起悲剧
















编 辑 | 戴黎杰、吴诗雨(实习)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应急管理局


印象嘉善




温馨提示: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在看”,将不能第一时间收到我们的推送内容。请将“嘉善发布”加为星标,每次阅读完后也别忘记点下“点赞”“在看”并分享哦~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