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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嘉善2家企业共被罚10.5万元 | 以案说法㊼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47篇。
典型案例
浙江某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5月3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开发区(惠民街道)的浙江某拉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调漆室内的部分电器、电子秤和监控设备不防爆,不满足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善某姿科技有限公司危化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3年6月1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魏塘街道的嘉善某姿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南侧的仓库内存放了乙酸乙酯、稀释剂、清洗剂等危化品2.6吨左右,且该危化品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未采取防流散措施,不满足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编 辑 | 戴黎杰、吴诗雨(实习)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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