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嘉善这类违法违规行为高发 | 以案说法(61)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61篇。
典
型
案
例
“危险化学品”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一旦处置不当,极易造成财产损毁、环境污染,甚至是人身伤亡。
嘉善县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严查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目前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
累计办理危险化学品处罚案件58件
占立案总数约18.95%
近日
又有2家企业被处罚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嘉善某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施
及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近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嘉善某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租用浙江某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惠民街道厂房南侧的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将油性油漆、固化剂和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存放于喷漆房南侧的小仓库内,未设置任何的安全措施。同时,该单位危化品仓库安装的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被关闭,未正常运行,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善新某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近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干窑镇的嘉善新某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调墨间存放凹版油墨、乙醇等危险化学品电气设备不防爆,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善新某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提醒:危险化学品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元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注意好各个细节,做到宁可“兴师动众”,宁可“十防九空”。
接下来,县应急管理局将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以“零容忍”“动真格”的态度,对危化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绝不手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持续稳定!
“打卡有礼”活动持续开展中
活动期间,完成对嘉善发布当天任一推文的“一键三连”:点赞、在看、转发,并点击文末左下角的“阅读原文”截图上传,即可参与抽奖(每天一次);连续上传5天、10天、15天,分别再参与嘉善发布定制版礼盒、咖啡机等奖品抽奖。截图示例如下:
点赞在看截图
转发截图
编 辑 | 戴黎杰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应急管理局
印象嘉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