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嘉善企业“花”5万元“买”来的教训→ | 以案说法(62)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62篇。
典
型
案
例
“事故隐患”
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查出、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历次检查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将严肃处理!
嘉善县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严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近日
又有2家企业被处罚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嘉兴某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近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陶庄镇的嘉兴某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搅拌间电风扇、电子秤、配电箱未采用防爆型,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浙江某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近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开发区(惠民街道)的浙江某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二甲苯,但未制定二甲苯使用操作规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提醒:“嘉善县工业企业智管平台”为各企业量身制定了隐患自查要点,请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认真督促、开展日常隐患自查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编 辑 | 戴黎杰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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