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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给自媒体发律师函,反惹来二次舆情又一篇10万+

宝际方法论 宝际方法论 2024-03-29
某律所为企业处置舆情,向自媒体发律师函,不料换来的不是自媒体求饶道歉,而是另一篇10万+,以及5400多个点赞,2400多个在看。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某自媒体日前发了一篇文章,称某企业招股书显示,其服务产品平均毛利率超过40%,并解释称毛利率高是因为长期服务,议价能力强。
自媒体在文章中称,招股书没有具体写明到底怎么议价能力强,因此质疑企业是通过区域性垄断或牺牲食品质量安全换取的高毛利率。
平心而论,自媒体的质疑并非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上的。尤其是在IPO的当口,换了哪家企业也坐不住。
但匪夷所思的是,受这家企业委托的律所给自媒体发了一封律师函,在没有拿到自媒体“死短儿”的情况下,不但要求删稿,还要求收到律师函的2个工作日内发布声明,承认失实、赔礼道歉,否则就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自媒体不但没服软,还把律师函都贴出来了,辩起来也是伶牙俐齿:“企业和律所没有提供高达40%的毛利率的真实原因,招股书中一句较强的议价能力一笔带过,律师函也丝毫未提,只有霸道的指控,却没有扎实的证据,在我们看来,这无异于耍流氓。”
这篇文章,阅读量10万+,5400多个点赞,2400多个在看。可谓删稿不成,出了二次舆情。
律所直接受企业委托发律师函引发的二次舆情,不是一件两件了。频频引发二次舆情,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一是律师不了解媒体,更不了解媒体沟通方式。
两个“不了解”,导致律师完全是从法律人视角看问题,而缺失媒体、公关视角。
前面的稿子,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果直接发律师函向平台投诉且处理得当,成功概率比较大。
你在不肯拿出毛利率为何高而合理的证据,且拿不到这家自媒体收竞品黑钱或故意写黑稿砸投放的证据的情况下,选择直接给自媒体发文风严厉的律师函,让人家收到律师函的2个工作日内发道歉声明,任何一个媒体人和PR,都会知道不靠谱啊。
但律师不知道。因为单纯从法律视角看,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你无端质疑,而且传播那么广,你肯定侵犯名誉权啊,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以我认为,你应该
实际根本不是这样的。媒体老师见识都比较广,拿不住“死短儿”,你哪里吓唬得住。可律师往往并不知道媒体老师见识都比较广,没有“死短儿”,根本吓唬不住。
二是律师对媒体行业的规则以及自媒体平台的规则不了解。
媒体人眼里的“严重失实” ,和法律人眼里的“严重失实”,以及自媒体平台审核人员认定的“失实”,都是不一样的。这就像客观事实、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三者的区别。
在自媒体平台审核人员看来,如果你不能拿出充足证据,只空口反驳,那我是不会认可的。
就像前一段的一件舆情,某企业被自媒体无端造谣破产,对于一些律师来说,这简直就是“公理无须证明”,那么大的企业一直在正常经营你不知道嘛。但审核人员不认的,企业必须拿出充分证明并没有破产,否则无法认定自媒体稿件失实。
最上面说的自媒体文章,按照发函律所的处置方式和态度,也很难得到平台方的认可支持。一旦没有得到平台支持,自媒体会更加有恃无恐。
三是目光只集中在“我的案子”,而缺乏以解决舆情为目的的宏观视角。
一些律师关注的是你委托我的案子,我一定要打赢。你让他起诉配合危机公关,他却用一个礼拜时间去诉概率,再用一礼拜取证、写文书。但实际上起诉的动作对危机处置更重要,诉讼的结果对危机处置来说并不重要,一审二审都打完,一年了。
一些律所在起诉前,给相对方发律师函是必经程序。个程序可能对诉讼有价值,但对处置舆情可能无益
那么,在舆情处置、危机公关过程中,律师、律师函到底有没有用?
还是很有用。律师、律师函,提升了事件的严肃性,也提升了自媒体平台的重视权重。
舆情处置其实是公关和法律的交叉复合领域。只有两方面融为一体,才能发挥出法律公关的力量。
对舆情处置的操盘者来说,律师和律师函都应该视之为舆情处置工具,而非舆情处置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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