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推优入党你知道吗?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学校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
第四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原则上每学期开展1次,每次“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推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团员,须已递交入党申请书。推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人选的团员,应有1年以上团龄,且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满1年,业余党校考试合格。
第七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青年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具有严谨求实、刻苦勤奋的学习习惯,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青年教职工在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限内不予“推优”。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二)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学术科技节、文体艺术节、体育竞赛及美育劳育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在创新创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九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定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已列为“推优”对象的,取消“推优”资格。
(一)主持人通报“推优”候选人名单
(二)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四)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五)参会人员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六)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七)“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团总支反映。
第十七条 各学院团总支应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八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各学院团总支应当配合学院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单位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校团委和本级党组织报告(附件5)“推优”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升学等原因离开原团支部的,“推优”相关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党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实施细则同时废止。